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
河道采砂的通告
沧政告字〔2018〕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管理暨河道采砂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砂石有限资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采砂经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砂石资源保护开发和整治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府办明电〔2018〕71号文)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河道实际,决定对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弃置物料和违章修建等一切非法占用河道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主要针对我县范围内:小黑江流域、拉勐河流域、挡帕河流域、南滚河流域。
二、整治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下步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及时制止违法采砂、乱堆乱放废弃物料等行为,保障依法获得采砂权的中标单位顺利进场作业。
三、整治要求及措施
1. 有关单位、个人在上述河道流域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的,应立即停采。
2.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生产、谁恢复”的原则,有关单位、个人在河道违章修建构筑物,堆放物料(包括砂石、钢筋等)、倾倒弃渣,围垦河道及其他一切非法占用河道、耕地、林地的,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河道采砂及加工设备搬离,房屋等附属物自行拆除;囤积堆放在河道内外的砂石料必须清理完毕;擅自在河道内外修建的运砂便道(桥)等一切行洪障碍一并拆除。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进行强行清除搬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