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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 2018第1号


来源:    作者:admin     时间:2018-05-16 10:38  点击:[]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

2018第1号

为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68号)要求,现将我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临沧市沧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沧源佤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5)》《沧源佤族自治县“多规合一”暨城乡总体规划》《南滚河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沧源佤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划定类型

结合我县实际,将县境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限养区两种类型。

三、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一)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范围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我县主要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沧源佤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国家级南滚河自然保护区沧源片区、水功能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主要交通干道等六大功能区来划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以全县30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面积为5.62平方公里,边界按照《临沧市沧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执行。30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具体为:芒告水源地、坝卡大沟水源地、坝卡水塘水源地、糯赛水库(也来河)水源地、帕良1#取水口水源地、帕良2#取水口水源地、龙乃水源地、永冷水源地、达董水库水源地、南撒水库水源地、芒阳水源地、白岩水源地、贺勐坝水源地、刀耕水库水源地、公崩翁水源地、新单甲水源地、老单甲边防部队水源地、大黑山公布着箐沟水源地、岩帅水塘水源地、岩帅水库水源地、刀俄水源地、贺南水库水源地、贺勐水库水源地、控井水源地、茸外水源地、班坝山拱南播河水源地、班老乡南板河水源、马洛水源地、公哈水源地、莱片水源地。

2.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以云南沧源佤山风景名胜区5个核心景区范围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面积为46.65平方公里,边界按照《沧源佤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5)》划定的核心景区范围执行。5个核心景区具体为:班列核心景区的班列瀑布群和翁丁佤族村寨;勐董核心景区的永和口岸、勐董水库;南滚河核心景区的班老民俗村、班老缅寺;拉勐河核心景区的拉勐河峡谷、永让热泉、永让情侣树;勐来核心景区的崖画、千米国画长廊、丁来崖厦、立新溶洞、藏龙洞。

3.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以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沧源片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为禁养区,面积为276.49平方公里,边界按照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布的边界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禁养区:以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面积为10.21平方公里,边界按照《沧源佤族自治县“多规合一”暨城乡总体规划》范围执行。

5.主要交通干道禁养区:以县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面积为21.5平方公里。县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上等级公路具体为:耿沧二级公路、南立线公路勐甘水闸到班洪段、214国道沧源段。

6.水功能区禁养区:以全县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小(一)型、小(二)型及中型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全县纳入县级以上河长制管理的6条主干河流河堤外堤线200米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面积为70.35平方公里。全县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22个小(一)型、小(二)型及中型水库具体包括上班老水库、南撒水库、达董水库、东米水库、安也水库、控角水库、翁丁水库、勐冷水库、岔箐水库、贺南水库、刀耕水库、岩帅水库、岩丙水库、宋来水库、团结水库、席冷水库、勐董水库、永董水库、央瓦水库、中贺勐水库、东丁水库、联合水库。全县纳入县级以上河长制管理的主干河流具体为:勐董河、拉勐河沧源段、小黑江沧源段、小黑河、南汀河沧源段、南碧河沧源段。

(二)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范围

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我县主要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沧源佤山风景名胜区、水功能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主要交通干道五大功能区来划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限养区:以全县28个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以内的区域为限养区,面积为74.13平方公里,边界按照《临沧市沧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执行。28个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具体为:芒告水源、坝卡大沟水源、坝卡水塘水源、糯赛水库(也来河)水源、帕良1#取水口水源、帕良2#取水口水源、龙乃水源、永冷水源、达董水库水源、南撒水库水源、芒阳水源、白岩水源、贺勐坝水源、刀耕水库水源、公崩翁水源、新单甲及老单甲水源、大黑山公布着箐沟水源、岩帅水库及岩帅水塘水源、刀俄水源、贺南水库水源、贺勐水库水源、控井水源、茸外水源、班坝山拱南播河水源、班老乡南板河水源、马洛水源、公哈水源、莱片水源。

2.风景名胜区限养区:以云南沧源佤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为限养区,面积为121.47平方公里,边界按照《沧源佤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5)》划定的规划区范围执行。

3.水功能区限养区:以水功能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为限养区,面积为171.09平方公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限养区:以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区以内的区域为限养区,面积为31.1平方公里,边界按照《沧源佤族自治县“多规合一”暨城乡总体规划》的范围执行。

5.主要交通干道限养区:以主要交通干道禁养区外延3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以及耿沧公路勐来至勐省大桥两侧3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为限养区,面积为96.06平方公里。

、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于2018年5月30日前完成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养殖规模达不到划分标准,必须建设和完善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不得扩大养殖规模,不得有污染物排放。

(二)限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步调减畜禽养殖数量或退出畜禽养殖。要建设达标的粪污处理设施,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粪污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具体划定本辖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适用范围

本通告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小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