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居住环境质量,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就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禁止从边境地区贸易活动中进口塑料购物袋。
二、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含从边境地区贸易活动中进口和流入塑料购物袋。
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2.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3.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4.不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
四、凡违法继续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沧源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