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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 云建房〔2012〕246号)


来源:    作者:zjjdzbgs     时间:2018-01-11 03:13  点击:[]

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云建房〔2012〕246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要求。承担昆明市主城区(包括: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二级以上有效房地产估价资质;承担昆明市主城区(同上)以外市、县(区)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三级以上有效房地产估价资质。跨注册地州、市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二级以上有效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备选库内容主要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业绩等。

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上一年度机构资质、评估报告备案和执业人员信用记录情况,每年1月公布当年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

三、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机构名单在备选库中予以删除,两年内不得在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一)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二)严重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

(三)所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被征收当事人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存在技术问题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四)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关于房屋征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协商选定;

(二)被征收人如在10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10日内向备选库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评估竞标邀请通知书,公告参与竞标评估机构,经公证机构公证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如评估机构的得票数未超过投票数50%的,应在投票当日对得票前3名的机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公开确定。

五、关于评估结果的鉴定部门。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云南省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机构为"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房地产估价、价格、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3年复核一次,颁发证书。该委员会受理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六、其它事项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文下发执行。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付强

联系电话:0871-4320772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