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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彭兴安  时间:2023-08-3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沧源实际情况,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及邻近乡镇内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段。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在禁燃禁售区域内全天候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县城建成区、勐董镇为禁燃禁售区域。

在禁燃禁售区域内,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原批准设置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换证;许可证在有效期的零售店,自通告印发之日起不得再对外销售烟花爆竹。

(三)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问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违法经营销售举报热线:县应急局7121008。

七、请各乡(镇、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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