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 |
来源: 作者:沧源自治县政府 时间:2018-09-1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各乡(镇)党委、政府,勐省农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级 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沧单位,驻沧军警部队: 《沧源佤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 日 沧源佤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队伍建设,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办通〔2017〕2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71号)及《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办通〔2018〕29号)精神,结合沧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选聘、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安全总监等。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纳入县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委派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范围。 现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可以按照本办法转换身份,成为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原有身份不再保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二)市场化配置,契约化管理原则; (三)德才兼备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 第六条 选聘职位和方式 (一)选聘职位。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企业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确属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 (二)选聘方式。现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转换身份、社会公开招聘、党组织或个人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推介等。 第七条 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协作精神强,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3年以上与岗位需求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在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可突破退休年龄限制;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五)聘用岗位有执业资格或职称资格等要求的,应具有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 (六)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七)符合企业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确定选聘职位。董事会提出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需求计划,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由董事会报县国资委党委批准同意后,启动选聘工作。县国资委党委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提出开展市场化选聘要求。 (二)制定选聘方案。董事会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组织实施。选聘方案内容包括:选聘职位、任职条件、选聘方式、工作流程、聘用程序、聘用期限、考核评价、薪酬待遇、退出机制等。 (三)征集选聘对象。选聘方案确定后,发布招聘信息,征集选聘对象,接受应聘报名或推荐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 (四)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岗位要求,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综合测试和分析比对,好中选优,产生拟考察对象人选,征求县国资委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五)开展选聘考察。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成立干部考察组,制订考察方案,进行选聘考察(或背景调查)。县国资委党委可视情派员参与考察。 (六)决定聘用人选。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人选初步建议,报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 (七)履行聘任手续。董事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内容包括:聘用岗位、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待遇、聘用期限、聘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企业董事会聘任文件、聘用协议报县国资委党委备案。 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由董事会对聘用者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聘期从试用期起计算);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协议终止。 第九条 考核与薪酬 (一)企业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评价体系和考核目标,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二)企业董事会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任期业绩经营考核,形成考核评价意见,提出薪酬兑现和奖惩建议,提交党组织讨论研究后,由董事会确定,并报县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十条 任期与退出 (一)实行人才选聘任期制,3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重新签订聘任协议,办理聘用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聘。董事会在决定续聘前,须征得县国资委党委同意。 (二)建立健全用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县国资委党委备案。 1.经董事会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聘期内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 4.个人提出辞职请求的; 5.聘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6.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并经县国资委党委同意的; 7.企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情形。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一)县国资委党委对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企业董事会负责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董事会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加强管理,确保选聘质量和效果。 (三)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各关键环节的把关和监督,严格选人用人工作。 (四)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国有资产和企业经营管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应依法依规提出罢免建议。 (五)企业在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中,由于县国资委党委、企业党组织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县国资委党委、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国资委党委承担。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