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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相关文件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7-0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州、市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22〕68号)转发给你们,请充分认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科学统筹,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并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保障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统计局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2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我国将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五经普)。此次普查将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创新驱动发展、绿色低碳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等新进展,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为保障五经普顺利开展,切实做好普查预算编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部门支持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五经普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和安全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对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关于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等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积极争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确保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同时,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要求,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合理测算普查信息化技术设备经费,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

五经普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数据采集智能化、便捷化水平,研发更加灵活适用的数据采集小程序,深化应用手持电子终端(PAD或智能手机)采集报送普查数据,扩大联网直报单位范围,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同时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加工的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在尽量利用已有设备资源基础上,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自行配备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科学测算所需数据处理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做好购置或租赁电子数据采集终端设备、扩大联网直报规模、搭建数据处理系统和资料开发系统、搭建网络安全基础环境、通讯等相关经费的申请和落实工作。

三、规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保障落实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

五经普所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从相关单位选调,或从社会招聘。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及以往各项大型普查工作实际,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相关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负担,在经济普查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并统一由选调、聘用单位支付。各地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科学测算所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数量,参照以往大型普查发放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工资水平,合理确定选调人员补助和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经费需求,做好相关预算申请。


国家统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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