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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时间:2023-12-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v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沧源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完成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涉路施工许可”“更新采伐护路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下业务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港口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2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 现对外公布。

附件:

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0200Y

1.县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02008】

(1)县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0200801)……………………………………………...9-17

2.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02009】

(1)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0200901】….17-25

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Y】

1.县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4】

(1)县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401)……................. 25-32

2.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5】

(1)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501)............. 32-39

三、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0400Y】

1.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04008】

(1)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0400801)....32-39

2.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04009】

(1)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0400901)..............48-58

四、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0011820600Y】

1.在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00118206004】

(1)在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0011820600401)......58-72

五、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5】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501)...........................................................................72-82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6】

(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601).................................82-92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7】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701).................................................................92-101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8】

(1)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801).................................................................102-111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9】

(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901).........................................................................111-121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0】

(1)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001)........................................................................121-131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1】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101)........................................................................131-141

六、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00011820900Y】

1.乡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000118209003】

(1)乡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00011820900301).................141-149

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0011821400Y】

1.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000118214003】

(1)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00011821400301)..............................................149-166

(2)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变更)(00011821400302)..............................166-182

2.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县域内)许可【000118214004】

(1)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县域内)许可(00011821400401)....................................................................182-198

八、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00118215000】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0011821500001).....................198-210

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000118216000】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00011821600001)................................211-220

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00011821900Y】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19005】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821900501).....................................................................220-230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821900502).....................................................................230-239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821900503)....................................................................239-249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19006】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县级权限)(00011821900601)....................................................................249-259

十一、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00011822000Y】

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5】

(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501)....................................................................259-267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6】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601)..................................................................267-275

十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00011822100Y】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1004】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新设)(00011822100401)..................................................................275-286

(2)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变更)(00011822100402)..................................................................286-297

十三、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2200Y】

1.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3】

(1)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初次审批)(00011822201301).........................297-305

(2)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变更审批)(00011822201302).........................306-313

2.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4】

(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初次审批)【00011822201401】.............................................................313-321

(2)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变更审批)(00011822201402).................................................................321-328

3.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5】

(1)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初次审批)(00011822201501)........................................328-338

(2)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00011822201502)........................................338-347

4.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6】

(1)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初次审批)(00011822201601)........................................348-356

(2)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00011822201602)........................................357-365

十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00011822400Y】

1.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县级权限)【000118224004】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00011822400401).......366-380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00011822400402).......380-394

十五、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2500Y】

1.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25006】

(1)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2500601).........................................................................394-403

2.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25007】

(1)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2500701)........................................403-411

十六、港口经营许可【00011823200Y】

1.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32003】

(1)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823200301)........................................................................411-425

(2)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823200302)........................................................................425-439

(3)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823200303)........................................................................439-452

十七、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0011823400Y】

1.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18234003】

(1)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1823400301)........................................................................452-461

十八、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00011823500Y】

1.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35003】

(1)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3500301)......................................................................461-468

十九、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00011824200Y】

1.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42005】

(1)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4200501)................................468-476

2.在内河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42006】

(1)在内河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4200601).........................................................................476-484

二十、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000118257000】

1.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00011825700001)....................484-491

二十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00018300800Y】

1.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83008004】

(1)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8300800401】....................................................................492-498

沧源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1

县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000118202008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02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县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02008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九条、第十条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19〕6号)印发的<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八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前一阶段成果已获批复。对于初步设计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对于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设计文件复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督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建设过程中监管,核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

(3)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4)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全套设计文件;

(2)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2)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

(3)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调研;

(4)根据咨询意见办理批复。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委托技术咨询机关开展技术咨询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项目名称)(设计阶段)设计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000118202009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02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02009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九条、第十条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19〕6号)印发的<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八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前一阶段成果已获批复。对于初步设计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对于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设计文件复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督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建设过程中监管,核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

(3)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4)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全套设计文件;

(2)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2)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

(3)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调研;

(4)根据咨询意见办理批复。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项目名称)(设计阶段)设计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县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000118203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县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1号)第九条、第十条

6.监管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结合建设市场督查,对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进行抽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施工许可。

(3)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4)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施工许可申请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项目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000118203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00118203005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1 号)第九条、第十条

6.监管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结合建设市场督查,对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进行抽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施工许可。

(3)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4)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施工许可申请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项目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000118204008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04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04008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四条、第六条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288 号)三、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6.监管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三个月压减至2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对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在验收过程中邀请相关专业专家、部门参加,确认项目建设符合前期批复和相关标准要求。

(4)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6)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7)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设计报告及相关部门认定意见;

(8)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四条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提出申请;

(2)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4)听取报告;

(5)现场勘验;

(6)做出许可决定;

(7)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4.承诺审批时限:2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竣工验收鉴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000118204009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04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04009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四条、第六条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288 号)三、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6.监管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三个月压减至 2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对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在验收过程中邀请相关专业专家、部门参加,确认项目建设符合前期批复和相关标准要求。

(4)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6)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7)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设计报告及相关部门认定意见;

(8)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四条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提出申请;

(2)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4)听取报告;

(5)现场勘验;

(6)做出许可决定;

(7)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4.承诺审批时限:2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竣工验收鉴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在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00011820600401】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及编码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0011820600Y】

2. 行政许可 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00118206004】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00011820600401)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5.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十九条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

四条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7. 实施机关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 审批层级 :县级

9. 行使层级 :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

11. 受理层级 :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

13. 初审层级 :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运输的货物为不可解体物品;

2.承运人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3.承运人未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4.运输车辆符合要求;

5.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确保许可线路超限运输车辆安全通行。

6.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 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需要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并做护送方案。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2 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 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 2.55 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 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3000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

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 千克,以及其他可能

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

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 10000 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13000 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 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 18000 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20000 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自然人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 许可证件名称:

5. 改革方式:

6. 具体改革举措

(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2017 年,交通运输部将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列入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2017 年 9 月 30 日,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以下简称“跨省系统”)完成全国联网,实现了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线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的巨大变革。2019 年 8 月,我们对跨省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解决了省内许可与跨省许可服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2)将承诺审批时限

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6 个工作日。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全面推行分类许可,提高许可服务效率,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压实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引导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对出场(站)车辆进行检测,坚决杜绝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加强现场核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或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要重点抽查,对核查或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予以严肃处理。

4.强化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指导执法机构利用北斗定位、ETC门架信息等数据,及时发现企业不按许可路线行驶问题;加强途中检查,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严肃查处;建立跨省联动监管机制,解决区域间信息不共享、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问题;加强高速公路检测条件建设,在大件运输通道所在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改造称重检测设备,解决超宽大件运输车辆上不去、超重大件运输车辆称不出来的问题;加强高速公路通行检测,坚决禁止违法大件运输车辆驶入高速

公路。

5.严格大件运输通行数据分析比对,利用现有大数据资源,开展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分析比对,提高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情形的发现能力。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规则,对大件运输企业办证、运输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引导诚信办证、规范运输。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 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5.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6.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2 号)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

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 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五)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

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六、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核查(必要时)

4.作出许可决定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2 号)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部分情况下开展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7. 是否需要鉴定 :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2 号)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 米、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且总质量未超过 100000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加固、改造措施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 收费项目的名称 、 收费项目的标准 、 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 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2 号)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一致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2 号)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 年检周期: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 年检是否收费: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 、 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 、 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 :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 年报周期 :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5.实施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7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7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8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8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19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19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六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2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0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07021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许可【0001182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07021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八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责任。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要求、检查频率和相关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实施自检制度或者未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许可机关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及相关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要求的,记入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事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施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涉路施工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有无年检要求: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乡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000118209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0001182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00011820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乡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000118209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3)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压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健全完善更新采伐护路林工作机制,制定更新采伐护路林监管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时段和内容,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监管,不断提高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监管的现代化水平。

(2)加强公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更新采伐护路林是否有审批、是否按照规定对护路林进行更新采伐,及时发现和查处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

(3)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申请人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

(4)加强对更新采伐护路林作业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路段是否按照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作业区、是否符合相关技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下应急处置。

(5)加强对更新砍伐护路林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提高更新砍伐护路林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理由、地点、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安全保障措施、时间、补种措施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验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同更新采伐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更新采伐活动所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新设)

【000118214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0011821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00011821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新设)(000118214003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 33 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9〕6 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证明材料和站点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申请人提交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取得许可后在投入运营前按承诺投入车辆和驾驶员。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客运站提高抽查比例。

2.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加强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六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3.作出许可决定

4.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2第3项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目录》第3项: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工本费

(2)收费项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班车客运标志牌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变更)

【000118214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0011821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00011821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变更)(00011821400302)(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证明材料和站点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申请人提交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取得许可后在投入运营前按承诺投入车辆和驾驶员。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客运站提高抽查比例。

2.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加强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变更许可申请;

2.变更理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六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2第3项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目录》第3项: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工本费

(2)收费项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班车客运标志牌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县域内)许可

【000118214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0011821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县域内)许可【00011821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县域内)许可(000118214004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33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9〕6 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7.实施机关:县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申请人提交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取得许可后在投入运营前按承诺投入车辆和驾驶员。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客运站提高抽查比例。

2.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加强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六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作出许可决定

4.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2第3项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目录》第3项: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工本费

(2)收费项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车客运标志牌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县域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000118215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00118215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0011821500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00118215000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客运站提高抽查比例。

2.向社会公开客运站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承诺已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的条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作出许可决定

4.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当场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工本费

(2)收费项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000118216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000118216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000118216000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30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

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

第 30 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

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5.针对日常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检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审查。

3.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000118219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00011821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19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8219005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各经营主体办理许可。

2.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九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提交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承诺审批时限:5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县级行政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000118219005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00011821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19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821900502)(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6.监管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5 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各经营主体办理许可。

2.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提交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承诺审批时限:5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2. 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3. 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4. 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县级行政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

【000118219005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00011821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19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821900503)(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5 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各经营主体办理许可。

2.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提交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2. 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3. 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4. 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县级行政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县级权限)

【00011821900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00011821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19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县级权限)(000118219006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五条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各经营主体办理许可。

2.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部、省、市相关部门三级联动机制,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与经营所在地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合监管机制。

4.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 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提交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第八条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行政区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第四条第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000118220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00011822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5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6.监管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道路运输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 20 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许可。

2 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3.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提交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发放《道路运输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道路运输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第六条 ......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区域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00011822000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00011822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18220006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第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6.监管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第四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7座及以下乘用车;

2.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

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

息。

(2)将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5 个工作日。

(3)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许可。

2 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开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用好数字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管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3. 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部、省、市相关部门三级联动机制,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与经营所在地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合监管机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 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提交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年第 42 号)第四条第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县级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年第 42 号)第四条第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新设)

【000118221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0001182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新设)(000118221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四条、第五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5.实施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八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2.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4.岸线使用方案合理;

5.岸线使用方案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2)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每年度随机抽查已批复港口岸线的码头项目,检查结果在交通运输部“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示。

2.按照规定将港口岸线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岸线批复;如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港口岸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真实,取得港口岸线批复后,按照批复的范围和内容从事相关活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批复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复文件,在港口岸线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章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5.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制度,督促指导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加强与海事、航道部门沟通,严格按《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开展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抄部;重大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6.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作出港口岸线批复。如发现省级及以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部将责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批复,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7.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省内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情况自查并报部。部将每年组织对港口费深水岸线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8.如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或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及时纠正的,部将责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部将督促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9.部可根据各省对港口岸线审批管理情况,动态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2.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3.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4.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六条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申请。

2.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二条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变更)

【000118221004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0001182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变更)(000118221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四条、第五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5.实施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监管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八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2.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4.岸线使用方案合理;

5.岸线使用方案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2)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每年度随机抽查已批复港口岸线的码头项目,检查结果在交通运输部“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示。

2.按照规定将港口岸线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岸线批复;如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港口岸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真实,取得港口岸线批复后,按照批复的范围和内容从事相关活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批复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复文件,在港口岸线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章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5.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制度,督促指导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加强与海事、航道部门沟通,严格按《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开展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抄部;重大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6.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作出港口岸线批复。如发现省级及以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部将责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批复,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7.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省内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情况自查并报部。部将每年组织对港口费深水岸线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8.如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或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及时纠正的,部将责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部将督促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9.部可根据各省对港口岸线审批管理情况,动态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用途变更、岸线使用人变更)。

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用途变更)。

3.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用途变更)。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六条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变更申请(用途变更、岸线使用人变更)。

2.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用途变更、岸线使用人变更)。

3.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用途变更申请,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岸线使用人变更申请, 核实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二条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初次审批)

【00011822201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初次审批)(00011822201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建设市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2.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3.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4.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变更审批)

【00011822201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变更审批)(00011822201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建设市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初次审批)

【00011822201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初次审批)(00011822201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条、第六十九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建设市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

第十九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2.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3.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变更审批)

【000118222014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变更审批)(00011822201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条、第六十九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建设市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

第十九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初次审批)

【00011822201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初次审批)(00011822201501)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5 . 实施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4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建设市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初次申请

(2)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三十四条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XX初步设计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航道整治工程。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2)航道疏浚工程。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3)航运枢纽工程。改变航运枢纽总体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 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改变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单机容量、配置数量和重要技术参数;改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4)通航建筑物工程。改变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

【000118222015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000118222015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建设市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变更申请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三十四条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XX设计变更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航道整治工程。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2)航道疏浚工程。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3)航运枢纽工程。改变航运枢纽总体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 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改变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单机容量、配置数量和重要技术参数;改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4)通航建筑物工程。改变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初次审批)

【00011822201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初次审批)(00011822201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条、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建设市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初次申请

(1)申请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XXX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航道整治工程。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2)航道疏浚工程。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

(3)航运枢纽工程。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4)通航建筑物工程。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

【000118222016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0001182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权限)【00011822201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县级)(变更审批)(000118222016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4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条、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建设市场检查等核查执行情况,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变更申请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需委托技术咨询的,审批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许可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技术咨询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XXX设计变更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航道整治工程。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2)航道疏浚工程。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

(3)航运枢纽工程。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4)通航建筑物工程。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000118224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00011822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县级权限)【00011822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000118224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四条

(3)《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办发〔2019〕33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2.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3.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4.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5.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九条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核查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是否按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2.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3.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4.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

5.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6.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1)审核申请书;

(2)航评报告;

(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4)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5)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2017年第3号令)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一)工程选址;

(二)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

(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四)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六)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核;

4.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意见。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地方负责的航道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

【000118224004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00011822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县级权限)【00011822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000118224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四条

(3)《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办发〔2019〕33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2.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3.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4.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5.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九条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核查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是否按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2.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3.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4.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

5.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6.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申请)

(1)审核申请书;

(2)航评报告;

(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4)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5)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2017年第3号令)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一)工程选址;

(二)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

(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四)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六)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核;

4.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意见。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地方负责的航道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00011822500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25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2500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5.实施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条、第七十七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3.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4.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5.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6.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7.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8.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9.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结合建设市场督查,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中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文件;

2.竣工验收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于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000118225007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001182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25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000118225007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5.实施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三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条、第七十条

7.实施机关:县交通运输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5.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6.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六)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台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2.结合建设市场督查,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增强监管科学性、公正性。

3.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政务系统中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文件;

(2)竣工验收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4.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五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000118232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0001182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3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8232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5.实施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③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5)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依法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3.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4.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港口经营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1)(4)(5)项规定的材料。

3.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2)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3)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4)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组织审查

3.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申请的港口经营地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000118232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0001182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3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8232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5.实施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③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5)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依法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3.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4.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港口经营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1)(4)(5)项规定的材料。

3.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2)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3)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4)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审查

3.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申请的港口经营地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

【000118232003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0001182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3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8232003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5.实施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③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5)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依法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3.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4.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港口经营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1)(2)(3)项规定的材料。

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2)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3)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组织审查

3.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申请的港口经营地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000118234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001182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1823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18234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二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现场检查抽查,对于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督促建设单位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监督执法,对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依法处罚。

2.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3.开展日常检查,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3.安全设施设计。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安全设施设计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2.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审查。

4.作出审查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审查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六条 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点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35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00011823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35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35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

2.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现场督导,对于经批准的确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督促申请人严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加强现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要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法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强化行刑衔接,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组织审查

3.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全章节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申请的工程建设地点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42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00011824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42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42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6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第十六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 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4. 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六条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行为是否经过主管机关同意;

2.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是否按照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航行;

3.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2. 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3. 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4. 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6号)附件2 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提交材料:(二)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3.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4.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受理

2. 审查

3. 现场勘验(必要时)

4. 作出许可决定

5. 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附件: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中包含审批流程图。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在内河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县级权限)

【00011824200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00011824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内河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42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内河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县级权限)(00011824200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6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第十六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4)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六条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在内河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的行为是否经过主管机关同意;

2.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在内河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的船舶是否按照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航行;

3.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3.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4.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6号)附件2 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提交材料:(二)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3.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4.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受理

2. 审查

3. 现场勘验(必要时)

4. 作出许可决定

5. 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附件: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中包含审批流程图。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000118257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000118257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000118257000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

7.实施机关: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六条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2.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4.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于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设置渡口专题报告,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对设置渡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渡口码头、船舶、船只、渡运航线以及渡口停靠点进行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报告;

(3)渡口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以及渡船航行图和渡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颁发批准文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批准文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县级权限)

【00018300800401】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及编码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00018300800Y】

2. 行政许可 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83008004】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8300800401】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八条

(3)《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5.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八条

(3)《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6.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八条

(3)《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7. 实施机关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8. 审批层级 :县级

9. 行使层级 :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

11. 受理层级 :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

13. 初审层级 :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因特殊事项,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 许可证件名称:

5. 改革方式:

6. 具体改革举措: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交通战备部门,对国防交通用地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申请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六、中介服务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对于确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交通战备部门申请,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7. 是否需要鉴定 :

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部分情况下开展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承诺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 收费项目的名称 、 收费项目的标准 、 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 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 审批结果名称: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 有无年检要求:

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 年检周期:

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 年检是否收费:

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 、 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 、 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 有无年报要求 :

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

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

4. 年报周期 :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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