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杨晓宇  时间:2023-12-2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完成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分割转让批准”、“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10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现对外公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机关

县自然资源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四条

五、子项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

【000115111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000115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1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1100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四条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五条

(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六条

(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七条

(6)《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八条

(7)《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发〔2010〕6号)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六、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持续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消除失泄密隐患。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与信息化监管,采用数字水印、分发控制和溯源系统等技术方式促进地理信息成果安全应用。

三是加强培训力度,利用地理信息安全在线培训系统考试等,提升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七、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接收报件和受理;

(2)审批;

(3)办理批复。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八、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九、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十、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九、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

4.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十三、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审批机关。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级行政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

【000115111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000115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1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1100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四条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五条

(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六条

(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七条

(6)《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八条

(7)《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发〔2010〕6号)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六、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持续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消除失泄密隐患。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与信息化监管,采用数字水印、分发控制和溯源系统等技术方式促进地理信息成果安全应用。

三是加强培训力度,利用地理信息安全在线培训系统考试等,提升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七、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接收报件和受理;

(2)审批;

(3)办理批复。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八、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九、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十、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九、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

4.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十三、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审批机关。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级行政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机关

县自然资源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五、子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县级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县级权限)

【000115116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000115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1511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00011511600401)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00011511600402)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000115116004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用地预审。①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③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④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

(2)规划选址。①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进一步压缩承诺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做好批前公示。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函》(自然资函〔2020〕926号),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4)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现状图、地形图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按照变更流程办理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实行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融合管理,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000115116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000115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1511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000115116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用地预审。①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③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④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

(2)规划选址。①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做好批前公示。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函》(自然资函〔2020〕926号),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4)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现状图、地形图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按照变更流程办理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

【000115116004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000115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1511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000115116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用地预审。①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③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④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

(2)规划选址。①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做好批前公示。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函》(自然资函〔2020〕926号),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变更)。

(2)原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3)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按照变更流程办理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

【000115116004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000115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1511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000115116004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用地预审。①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③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④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

(2)规划选址。①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做好批前公示。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函》(自然资函〔2020〕926号),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注销)。

(2)原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按照变更流程办理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二、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机关

县自然资源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子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000115127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0001151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000115127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00011512700201)

4.设定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六)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七)条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6.监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

(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6)不存在权属争议

(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10)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七)条 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技术支撑,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使用权分割转让相关信息同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相结合。

(2)加强行政执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出让合同

(2)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3)不动产权证

(4)投资监管协议(如无可不提供)

(5)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6)分割转让方案(包含转让合同草稿、分割界限、转让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内容)

(7)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如不存在相关权利人,可不提供,但应在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分割转让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①内部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利用、权益、规划、用途管制、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利用部门负责许可条件中第3、9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权益部门负责第1、8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规划和用途管制部门负责第4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2、4、5、6、7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②外部征求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消防、建设、环保、投资等部门征求意见。签订有投资监管协议的,还应向监管责任部门征求意见。

(4)反馈初步审查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审查和外部征求意见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初步审查意见。(申请人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可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分割转让方案重新提交,无需再次提交分割转让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履行审查和反馈程序。)

(5)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分割转让方案的,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籍调查。

(6)下达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书面批复,最终确定的分割转让方案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作为批复附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4.承诺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征求意见、初步反馈审查意见并等待申请人回复、不动产权籍调查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地块分割转让方案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各地区方自行规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的设定,无相关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000115127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0001151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000115127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00011512700201)

4.设定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六)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七)条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6.监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

(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6)不存在权属争议

(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10)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七)条 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技术支撑,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使用权分割转让相关信息同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相结合。

(2)加强行政执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出让合同

(2)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3)不动产权证

(4)投资监管协议(如无可不提供)

(5)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6)分割转让方案(包含转让合同草稿、分割界限、转让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内容)

(7)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如不存在相关权利人,可不提供,但应在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分割转让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①内部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利用、权益、规划、用途管制、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利用部门负责许可条件中第3、9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权益部门负责第1、8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规划和用途管制部门负责第4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2、4、5、6、7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②外部征求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消防、建设、环保、投资等部门征求意见。签订有投资监管协议的,还应向监管责任部门征求意见。

(4)反馈初步审查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审查和外部征求意见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初步审查意见。(申请人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可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分割转让方案重新提交,无需再次提交分割转让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履行审查和反馈程序。)

(5)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分割转让方案的,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籍调查。

(6)下达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书面批复,最终确定的分割转让方案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作为批复附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4.承诺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征求意见、初步反馈审查意见并等待申请人回复、不动产权籍调查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地块分割转让方案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的设定,无相关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五、子项

1.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级权限)

【000115128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00011512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2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28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三十四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

(3)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参照《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落实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2)落实年度卫片执法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3)由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用地申请表

(2)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红线图

(5)平面布置图

(6)勘测定界报告

(7)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书

(8)申请人身份证明

(9)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缴纳补偿费凭证。

(10)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11)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

(4)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

(5)审批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盒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党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具体审批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级权限)

【000115128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00011512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2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28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三十四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

(3)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参照《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落实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2)落实年度卫片执法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3)由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用地申请表

(2)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红线图

(5)平面布置图

(6)勘测定界报告

(7)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书

(8)申请人身份证明

(9)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缴纳补偿费凭证。

(10)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11)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

(4)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

(5)审批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盒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党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具体审批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部门

三、实施机关

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五、子项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级权限)

【00011512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000115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2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29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三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3)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参照《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落实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2)落实年度卫片执法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3)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用地申请表

(2)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红线图

(5)平面布置图

(6)勘测定界报告

(7)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书

(8)申请人身份证明

(9)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10)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

(4)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

(5)审批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盒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党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具体审批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级权限)

【000115129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000115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2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29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三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3)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参照《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落实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2)落实年度卫片执法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3)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用地申请表

(2)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红线图

(5)平面布置图

(6)勘测定界报告

(7)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书

(8)申请人身份证明

(9)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10)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

(4)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

(5)审批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盒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党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具体审批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临时用地审批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机关

县自然资源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五、子项

1.临时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临时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000115130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用地审批【00011513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30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30002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条

(5)《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5)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一、二、三条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邓,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途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3)《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条 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2)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审核(开展现场勘验、专家评审);(4)审批;(5)对审批结果公示。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盒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批准之日起至临时用地使用期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具体批准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临时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000115130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用地审批【00011513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30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30002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条

(5)《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5)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一、二、三条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邓,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途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3)《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条 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2)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审核(开展现场勘验、专家评审);(4)审批;(5)对审批结果公示。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盒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批准之日起至临时用地使用期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具体批准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机关:

县自然资源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五、子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00011513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000115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00011513100301)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00011513100302)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00011513100303)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销(000115131003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9)《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10)《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b.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附图;(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地形图。

b.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1.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可由地方制定相关规定。

2.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制定免于许可或豁免许可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制。

3.审批程序中的“向社会公示”特指批前公示。

4.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实行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融合管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

【000115131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000115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000115131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9)《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10)《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b.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附图;(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地形图。

b.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000115131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000115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000115131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9)《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10)《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b.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变更);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3)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附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000115131003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000115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000115131003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9)《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10)《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b.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延期);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 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销

【000115131003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000115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销(000115131003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9)《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10)《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b.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注销);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000115131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000115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1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1006】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8)《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b.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3)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附图;(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地形图。

b.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二、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县级权限)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县级权限)

【000115132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0001151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县级权限)【00011513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000115132003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4)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涉及湖泊、江河滩地的,还应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2)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重点监督;

(2)加强行政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方案。

(2)以从事林业生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需提交从事造林绿化基本情况的说明。

(3)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办理。

(2)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地方有关规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许可决定应抄送同级林草主管部门。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000115132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0001151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县级权限)【00011513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000115132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4)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涉及湖泊、江河滩地的,还应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2)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重点监督;

(2)加强行政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方案。

(2)以从事林业生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需提交从事造林绿化基本情况的说明。

(3)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办理。

(2)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地方有关规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许可决定应抄送同级林草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三、实施机关

县自然资源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子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000115133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00011513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3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0001151330050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00011513300502)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期(00011513300503)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注销(000115133005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规划核实。进一步规范核实标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竣工实测报告,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明确规划验收意见。推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可以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等;(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5)依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1.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完善规划核实、放线验线等管理规程。

2.支持地方在已有探索成果基础上,巩固深化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融合管理成果。深化“带方案出让”土地制度,合理确定适用项目类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行告知承诺制,通过“事前承诺、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可结合地方管理实际制定免于许可或豁免许可清单。

3.审批程序中的“向社会公示”特指批前公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000115133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00011513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3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000115133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规划核实。进一步规范核实标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竣工实测报告,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明确规划验收意见。推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可以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等;(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5)依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000115133005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00011513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3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000115133005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规划核实。进一步规范核实标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竣工实测报告,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明确规划验收意见。推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变更);(2)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3)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期

【000115133005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00011513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3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期(000115133005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规划核实。进一步规范核实标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竣工实测报告,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明确规划验收意见。推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延期);(2)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注销

【000115133005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00011513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3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注销(000115133005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规划核实。进一步规范核实标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竣工实测报告,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明确规划验收意见。推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注销);(2)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000115133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00011513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3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3006】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规划核实。进一步规范核实标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竣工实测报告,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明确规划验收意见。推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可以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等;(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5)依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机关

县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五、子项

1.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乡镇权限)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000115134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000115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4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00011513400501)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00011513400502)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00011513400503)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注销(000115134005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用途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项目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予以批前公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验收、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实规定,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1.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免于许可或豁免许可清单。

2.按照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融合管理要求,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规定,可合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依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完善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联审联办制度。

3.审批程序中的“向社会公示”特指批前公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

【000115134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000115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4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000115134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用途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项目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予以批前公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验收、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实规定,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

【000115134005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000115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4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000115134005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用途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项目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予以批前公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验收、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实规定,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变更)。

(2)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3)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

【000115134005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000115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4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000115134005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用途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项目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予以批前公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验收、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实规定,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延期)。

(2)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注销

【000115134005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000115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4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注销(000115134005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用途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项目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予以批前公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验收、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实规定,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注销)。

(2)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000115134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000115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4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000115134006】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3)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予以批前公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验收、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实规定,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表;

(2)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1.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免于许可或豁免许可清单。

2.按照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融合管理要求,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规定,可合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依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完善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联审联办制度。

3.审批程序中的向社会公示特指批前公示。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乡镇权限)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000115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乡镇权限)【000115134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乡镇权限)【000115134007】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乡镇政府

8.审批层级:乡级

9.行使层级:乡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3)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予以批前公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验收、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实规定,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表;

(2)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1.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免于许可或豁免许可清单。

2.按照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融合管理要求,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规定,可合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依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完善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联审联办制度。

3.审批程序中的向社会公示特指批前公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