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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zjjdzbgs   时间:2018-07-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一、申请审批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申请

二、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

(三)《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34号);

(四)《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发〔2015〕69号)。

三、准入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地有一年(含)以上就业时间及有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收入和住房困难条件的公民。

(一)收入条件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000元(计算原则:城镇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5000元(计算原则: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或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底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房包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以及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已建成或在建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房屋),或在申请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县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向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调整住房困难、收入条件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非当地户籍的外来人员稳定就业条件

1.在沧源务工达一年(含)以上,无住房条件的合法公民。

2.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主管税务部门证明1年(含)以上,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申请地居住1年(含)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一项即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准、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初审。用人单位、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初审合格的提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资格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7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所填写的选房区域、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和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配租廉租住房,符合公租房条件的配租公租房,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轮候期不超过2年。

取得轮候资格的孤寡老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及重点优抚对象、市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属、军队随军家属、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被征收个人住宅的家庭或个人,采取直接配租方式优先配租。

(七)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入住告知书30日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

(八)集中配租管理。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单体建筑以栋或单元为主实行集中配租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可在当地政府网站下载,或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领取。

(二)身份证明。沧源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非沧源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

(四)工作、收入、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工作、收入证明;

4.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自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五)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签订租房合同,并提供担保。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并书面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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