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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公告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李枚珊  时间:2022-08-2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进入秋冬时节,我县大部分地区有食用草乌、附子习惯,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七、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毒性中药材中毒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各类餐馆、单位食堂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八、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九、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妥善保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十、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治疗。

十一、各乡(镇、场)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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