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价收费〔2017〕160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等四部委局发改价格〔2015〕1199号通知,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8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司法厅关于适当降低除证明土地和房屋经济合同外的其他经济合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865号)及《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109号)中有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