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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公开发布稿)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陈志新  时间:2022-12-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沧源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公开发布稿)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一)地理概况

沧源自治县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其地理坐标为:东经98°52′28″~99°43′18″,北纬23°04′47″~23°40′36″,全县国土面积2446.43平方千米,山地面积占全县国土面积的90%以上。北部与耿马佤族傣族自治县相连,西部和南部与缅甸联邦共和国接壤,国境线长约147.08千米。东邻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距省会昆明860千米。是全国仅有的两个佤族自治县之一。全县下设10个乡(镇),1个社区管理委员会,93个村民委员会,806个村民小组,596个自然村。居住着11个民族,2020年末总常住人口16.03万人,少数民族人口13.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7.0%。人口密度65.5人/平方千米。

(二)经济社会发展简况

2020年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7.7亿元,增长9.1%;全年共完成工业总产值27.9亿元,同比增7.9%,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17.5亿元,同比增9.6%;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完成10.4亿元,同比增5.1%;矿业工业总产值为4.5亿元,同比下降1.9%。实现全部工业增加值7.2亿元,同比增9%;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2亿元,增长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5.0亿元,增长6.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7亿元,增长9.5%;外贸进出口总额11.5亿元,增长60.8%;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万元,增长8.7%;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万元,增长10.6%。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面发展小区域经济,努力构建和谐沧源。

(三)矿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比其他县(区)而言,沧源自治县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产品产量和矿业产值在全县工业经济中占支撑地位,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矿产资源有效开发利用为能源、化工、建材工业等重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支撑,已建成了铅、锌和建材等一套较完整的产业链。截至2020底,全县矿业生产总值4.6亿元,同比下降1.9%,从业人员468人,同比下降8.6%。

二、矿产资源概况和主要特点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2020年底,全县已发现12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1种、黑色金属矿产1种、有色金属矿产3种、稀有金属矿产1种、贵金属矿产2种、非金属矿产4种,已开发矿产地32处,纳入储量统计库管理的主要矿产有煤炭、锰矿、铜矿(非伴生)、铜矿(伴生)、铅矿、锌矿、金矿(岩金)、金矿(伴生)、银矿(非伴生)、银矿(伴生)、水泥用石灰岩11种,此外,未纳入储量统计库管理的矿种有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4种。

(二)矿产资源禀赋特点

沧源自治县矿产种类较多,能源矿产、有色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稀有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在全区范围内均有分布,部分老矿山外围和深部找矿前景大,共伴生矿产多。

矿产资源分布广泛,相对集中。煤矿分布于勐省—勐董一带;铅、锌、金分布于班洪—南腊一带;铜分布于中部糯良怕拍一带;锰分布于勐来乡翁黑—曼落一带;大理石分布于班老乡老厂地区;全县有较好的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分布。

矿产结构类型复杂,共伴生组分多。沧源自治县大部分矿产具有矿石组分复杂,生矿种多等特点,共(伴)生矿产5种,占已发现矿产总数的33.3%,主要的共(伴)矿种有铅、锌、金、银等矿种,综合利用潜力大等。

成矿条件优越,资源富集区潜力大。沧源县地处“西南三江”重要成矿区带,是云南省西部重要的成矿富集区。已探明铅、锌等矿产在全市占有重要地位。

(三)优势和重要矿产

根据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产业基础、矿产品竞争能力、发展前景及社会经济效益等综合因素,确定铅、锌、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用灰岩为沧源自治县优势矿种和重要矿产。

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探矿权现状: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探矿权23个,登记面积149.2920平方千米。按矿产分:黑色金属矿产1种、有色金属矿产14种、贵金属矿产4种、稀有金属矿产1中;按矿种分:金矿4个、锰矿4个、铅锌矿13个、铜矿1个、锗矿1个;按勘查程度分:普查3个、详查9个、勘探11个。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采矿权现状: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采矿权32个,面积34.4001平方千米。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分:第一类矿产17个、第二类矿产3个、第三类矿产12个。按开采的矿种分:煤矿3个、铅锌矿10个、铜矿1个、锰矿2个、金矿1个、砖瓦用粘土1个、砖瓦用页岩矿5个、建筑用石灰岩矿6个、水泥用石灰岩矿2个、大理岩1个。按开采规模分:大(中)型矿山1个,占比3.1%,小型矿山31个。

第二节形势与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三个定位”、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张牌”和对临沧提出的“三个示范区”定位、临沧经济社会发展“三个阶段性特征”严丝合缝符合沧源自治县实际,特别是随着“大循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政策在沧源的交汇叠加,沧源自治县原生态佤族文化、原生态自然风光和边境区位优势将更加凸显,沧源将迎来发展史上最大的机遇。市委四届七次全会提出把沧源建成“国际知名、全国一流的健康生活目的地”“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世界低族活态文化博物馆”,更加坚定了我们把旅游作为龙头,以旅游三产引领一二产,融合发展路子的信心和决心。同时,沧源经济“量小质弱”的基本县情没有改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水平与其他地区相比存在差距,以高速公路为重点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短板依然明显,沿边区位优势未完全激活,干部、农村群众“两支队伍”发展能力仍要持续提升,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十四五”乃至更长的时期内尽快补齐、全力破解。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新要求,坚定信心、应势而谋、顺势而为,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真正把文化旅游产业打造成引领高质量跨越发展的龙头产业,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持续加大。随着城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建设,对矿产资源需求持续高位增长。“十四五”期间,沧源自治县预计对主要矿产品市场需求量:铅(金属)10万吨、锌(金属)15万吨、水泥用灰岩(矿石)500万吨、饰面用大理岩(矿石)25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750万吨、建筑用砂(矿石)150万吨、砖瓦用页岩50万吨。

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截止2020年底,沧源自治县建筑石料用灰岩大部分矿山关停,部分矿山资源枯竭,开采规模与市场需求不协调矛盾凸显,建筑用砂石资源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矿产勘查方向方式发生转变。矿产资源勘查由以传统固体矿产为主向清洁能源、战略性矿产和重要非金属矿产转变。矿产勘查向深部和外围拓展;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由以境内为主向境内境外并举转变;勘查方式由传统的地质勘查向绿色勘查转变。

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的挑战。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准入门槛不断提高,需进一步加大对清洁能源、战略性矿产和重要非金属矿产的扶持力度,在矿业发展投入、利益分配、矿业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又要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原则

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和储备,保障能源资源供给,稳定矿产资源产业链和供应链。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空间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新格局。

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强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创新,推动先进开发利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坚持对外交流,扩大矿业开放合作。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长江经济带”建设,扩大与周边国家及县(区)在矿业领域的合作,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二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推动我县矿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一)基础地质调查目标

重要成矿区带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基本覆盖重要找矿远景区。积极开展大比例尺航空磁测、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工作,不断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

(二)矿产资源勘查目标

优选成矿有利区带,合理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铅、锌、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用灰、建筑用砂矿等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定增长;锗矿产勘查力争取得重大突破。

(三)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目标

建设能源资源基地,布局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开采区,推动区内优势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减少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合理调控铅、锌、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用灰、建筑用砂、砖瓦用页岩。

(四)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目标

到2025年,在成矿有利地段和新老矿区深部或外围加大勘查力度,力争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处以上。

(五)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积极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力争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区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六)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目标

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健全“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管理体系。

二、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一、矿产勘查调控方向

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优势及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沧源自治县重点勘查锗、铅、锌、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兼顾锰、铜、金、银等矿种的勘查。

二、矿产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根据沧源自治县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实际情况,鼓励开采铅、锌、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用灰、建筑用砂、砖瓦用页岩等矿种;努力推进锗矿的开发利用;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一、重点发展区域

沧源稀有金属勘查区:落实上级规划,探明勐省地区锗煤矿源储量,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沧源有色金属开发区:以沧源金腊芒哈地区为重点,优化产能布局,充分释放铅、锌潜能,加大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力度,提高矿山服务年限,为龙陵勐兴-沧源班老能源资源基地提供铅锌资源安全保障。

沧源非金属开发区:依托沧源老厂地区大理石矿资源,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加强勐省地区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开发,引导规模开采、绿色开采,保障全市水泥供应;优化全县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规划布局,统筹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保障全县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砂石料供应。

二、矿产资源结构调整和矿业转型升级方向措施

(一)矿业布局优化调整方向

矿业布局优化调整需要考虑比较优势、市场导向、产业关联、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以及区域分工与协调发展等因素。

发掘资源比较优势,延长产业链。以铅、锌、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为依托,坚持集约、高效、绿色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积极发展优势产业及深加工产品,努力延长相关产业链,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发,把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产业经济做深、做细、做大。

努力推进技术进步,为产业竞争优势打好基础。通过改善人力、资金和技术等要素投入条件,将资源比较优势转变为经济比较优势和动态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建立起我市经济发展的永续依托。

把可持续发展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上来。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在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中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努力实现经济与资源、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

依托优势企业,带动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以云矿金腊、金江沧源水泥等大企业为平台,以科技创新和节约化生产经营为导向,以绿色矿山为标杆,指导矿山企业提升开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着力发展下游产品,延伸产业链。

矿业布局优化调整要增强外向性和开放性。主动融入“一带一路”、“中缅经济走廊”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重大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沧源面向南亚东南亚地区的窗口和前沿优势,以资源优势,吸引区外和境外资金,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以境外市场需求带动矿业布局优化调整。

(二)调整技术结构

根据矿山企业自身特点,加快技术进步,采用先进采矿方法,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加快小矿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实现规范化生产;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实现采掘方法先进、技术装备精良、生产管理现代化。

(三)调整矿产品结构

矿业采选业和加工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延伸矿产品的产业链,促进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高耗能产品向低耗能产品的转化,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以出口为主要流向的矿产品开发。引进先进技术,积极发展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等矿产的深加工产品。合理开发利用非金属矿产品,提升矿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高科技和环保等新型非金属矿物材料,促进非金属矿产深加工的产业化。要加大水泥灰岩的开发力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优质高强水泥,适度发展特种水泥,大力推广散装水泥。

(四)调整矿业采选结构

广泛应用我省及国内外采、选、冶先进技术,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

第三节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一、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落实上级划定的能源资源基地1个:龙陵勐兴—沧源班老能源资源基地,面积257.0平方千米,主要矿产铅矿、锌矿。能源资源基地是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的重点成矿区带中,考虑资源储量、开发利用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外部条件等,划定的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调控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基地内矿山企业配置。规范基地内矿业开发秩序,加大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义务。持续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资源整合等方式,大力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下游产业向基地聚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开采总量调控指标优先向区内矿山企业配置,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

二、重点勘查区布局

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勘查区1个:沧源班老铅锌矿重点勘查区,面积233.6平方千米,主要矿产铅矿、锌矿。重点勘查区是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综合考虑矿业权设置现状、勘查资金(财政及社会勘查资金)投向及近期突破的可能性等因素,将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的规划区,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区内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是地质勘查基金及社会资金投入的重点区域。

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引导作用,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勘查机制。积极推进绿色勘查,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严格执行勘查准入条件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制度,结合工作程度,合理部署探矿权,引导矿业权人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探增资源量,实现找矿突破。

三、重点开采区布局

落实上级划定的重点开采区1个:沧源班老铅锌矿重点开采区,面积67.8平方千米,主要矿产铅矿、锌矿。重点开采区是指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大中型矿产地、重要矿产集中分布、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的区域,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域。

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和准入退出制度,进一步规范区内矿业开发秩序,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严禁“大矿小开”,统筹安排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对于已有矿山存在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突出问题,通过产业调整、资源整合等方式,引领全县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高效利用和绿色开发,提高重要矿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布局

县级规划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本着“开发与保护齐抓”和“扶大关小,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并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对石材滥开乱采问题加大整顿力度,在合理利用矿山资源,综合考虑资源特点、运输成本和环境治理的情况下划定集中开采区。

(一)划定方法: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符合相关规划,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开采区块,指导资源配置。

(二)管理措施。1.集中开采区要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新设采矿权优先在区内投放,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2.区内矿山必须明确制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措施,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3.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加强宣传教育,执行信息公示制度,接受广泛监督。推动区内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转变,积极引导矿山向集中开采区聚集;4..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区内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资源利用率低的,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引导其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经营之路;5.加大区内巡查力度,规范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四节 矿产资源合理配置

一、勘查规划区块

勘查规划区块划定原则:国家规划矿区的勘查规划区块划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州(市)级规划落实;其他情形的探矿权设置区划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县级规划落实。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对于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产),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具体的勘查规划区块,但是具备划定规划区块条件的,应当划定,特别是战略性矿产,有找矿信息的,要按照已知地质资料划定相应的勘查规划区块,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优先。对于第二类矿产(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开采区块划分的勘查程度要求,由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措施:以落实国家地质勘查项目、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为主,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探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落实上级划定勘查规划区块6个,面积47.9193平方千米。

二、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原则:国家规划矿区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州(市)级规划落实;第三类开采规划区块在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除此之外其他开采规划区块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开采规划区块。各级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划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原则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地已提交详查以上(含详查)报告的矿区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类矿产可直接在县级规划中,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矿业权数量总量控制、最小开采规模等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要求,实行有偿出让;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具体的开采规划区块。

管理措施:采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一个开采主体,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开采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采矿权整合

沧源佤族自治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沧源县大青树山铅锌矿与临沧市芒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沧源县芒鸠氧化锌矿整合为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大青树山-芒鸠铅锌矿;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沧源县湖广寨铅锌矿与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沧源县金腊铅锌银矿整合为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金腊铅锌银矿。

(二)探转采预留

规划期内沧源县总共预留探转采指标4个;

(三)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规划新设9个开采规划区块;

(四)采矿权注销关闭

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证照不全、影响交通安全、资源枯竭、产能不足等情况的16个采矿权依法进行注销关闭。列入注销关闭的矿权,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公告,同时将注销关闭采矿权决定抄送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权限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督促矿业权人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第五节 重点项目

落实上级规划在沧源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规划本级重点项目1个。项目为沧源县勐省锗煤矿区普查。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地质勘查工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延长锗矿产业链,打造能源经济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一、开采总量调控

在资源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看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前提下,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以达到合理、有效、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之目的,保障矿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可适当提高铅、锌、水泥用灰岩开采量、建筑石料用灰岩,稳定饰面用大理岩开采量、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

二、采矿权数量调控

截至2020年底,共有采矿权32个。其中:第一类矿产17个、第二类矿产3个、第三类矿产12个。

到2025年,采矿权规划期内规划注销减、规划整合重组共减少采矿权18个,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规划注销减少6个,第三类矿产规划注销减少10个;市级规划整合重组减少2个。

新设采矿权14个,其中:探转采预留4个、空白区新设采矿权9个,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预留空白区新设1个。新增采矿权数已达到市级控制要求。

到2025年,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基础上减少10%以上,控制在28个以内。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7个以内,第三类矿产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1个以内。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开采规模结构调整,重点是合理设置主要矿种的最小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按相关文件要求,对沧源县主要矿产制定了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限制性矿种按国家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重要矿山要按照矿区(床)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矿山开采规模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准入要求高于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二、矿山规模结构

充分考虑省、市产业政策,结合沧源自治县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矿山数量和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以及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鼓励优势和重要矿产建设大中型矿山,引导矿山企业实施兼并整合,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改变大中小比例失调的状况。

三、政策措施

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采矿权的监管,加强矿产资源整合,从严打击私采乱挖、越界开采,逐步依法取缔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矿山,提高矿产开发“门槛”,对工艺落后、层次太低的企业杜绝进入。

做大做强优势矿产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通过政策导向和产业整合,运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重要矿产资源市场主导配置,优先优质企业,向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资源利用好、环境影响小的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视协同攻关,提高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大力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矿产品回收率,降低开采成本。加大不同产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及利用。特别是对矿产品开采企业产生的废水、尾矿的综合利用攻关。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矿产勘查与开发必须以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勘联审、相关规划审查为主要限制准入条件,以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Ⅰ级保护林地、Ⅱ级保护林地、文物点、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水源和水产保护地、古茶树和古茶园等为重要审查内容,涉及矿产勘查开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部署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一、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规划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强化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加强绿色勘查项目监管,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勘查。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储量备案统计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探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床进行综合评价,未做综合评价的勘探地质报告不予批准。勘查证载矿种以外的共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探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元素进行综合评价,未做综合评价的勘探地质报告不予批准。登记勘查矿种以外的共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完善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勘查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同时注销勘查许可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缩减和退出制度,通过区块缩减实现退出。勘查许可证到期,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摸清矿产资源家底。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积极配合新一轮找矿行动。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找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稳步推进“净矿”出让。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强化矿产资源利用开发管理。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及特有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战略性新兴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建立储备矿产地动态调整机制。对财政出资勘查的战略性矿产,资源量规模达到大中型规模矿产地的,根据需要适时纳入储备矿产地或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管理。各类保护区内勘查矿床规模达到大中型的勘查成果,矿业权退出后可纳入储备矿产地。建立储备矿产地动态评价及调整机制,保持储备规模总体平衡。

逐步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注销采矿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关闭退出。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已设合法采矿权,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产业政策调整原因需要退出的,按相关规定协商退出。已设采矿权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最低“三率”指标等要求,以及采用国家明令淘汰采选技术方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淘汰退出。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结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矿山转型与绿色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到2025年末,力争新建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一、目标任务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矿业要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绿色矿山建设。当下经济增速趋缓、矿业进入深度调整期,绿色矿山是矿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从短期看,绿色矿山建设增加了企业的投入和成本,但从长期看,通过资源的整合利用、科技创新,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结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二、主要管理措施

(一)执行省级标准,打造绿色矿山

分类指导,逐步达标。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应对照绿色矿山要求和相关标准。对于生产矿山,沧源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生态优先,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建设进程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符合沧源自治县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

(三)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建设、达标入库。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并向沧源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社会监督,失信惩戒。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

奖补激励,示范引领。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

搭建平台,宣传推广。在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建设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公布绿色矿业政策信息。

(三)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建设、达标入库。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并向沧源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社会监督,失信惩戒。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

奖补激励,示范引领。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

搭建平台,宣传推广。在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建设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公布绿色矿业政策信息。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新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移交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签订土地复垦合同书,建立恢复治理基金,按要求组织开展阶段性验收,督促矿山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具备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鼓励规划、申报、建立矿山公园。

二、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在矿山关停、关闭、闭坑前,应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应依据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具有验收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批准停办或闭坑。

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对于矿权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完成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或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进程。

四、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机制

探索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体系,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吸引各方投入,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特点和条件,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用途管控要求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因矿施策,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

保护优先,系统恢复。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基本遵循,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系统性修复、整体性保护。对于存在地质安全的,首先采取人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再实施生态修复;对于不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采取人工措施提升生态功能和土地价值。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为重点,统筹运用自然修复、绿化修复、工程治理三种修复模式,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原则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注重后期管护,原则上不造成新的较大规模破坏,实现安全稳定、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市级统筹、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调动各行业部门履行职责,确保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顺利开展。

示范引领,带动全局。综合考虑区域生态功能和生态风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总结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模式经验,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县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开发区等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集约节约,共同参与。综合考虑生态修复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尽可能低成本修复。统筹采取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流转、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废弃矿山土石料综合利用,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新模式。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能源、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沧源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对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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