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班亚仙 时间:2023-10-2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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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人社系统应承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5项,现已完成“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4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施规范省级暂未出台),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0300401】 3-11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410400401】 12-22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终止)【00011410400404】 23-34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分立、合并)【00011410400402】 35-44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410800301】 45-56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410800302】 57-66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410800303】 67-76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注销)【00011410800304】 77-84 8.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1100401】 …85-95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 月25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 【000114103004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000114103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03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0300401)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七)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筹设批准书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2.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3.定期评估。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4.严格执法。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办学、擅自办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公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为1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筹设批准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000114104004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000114104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4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410400401)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七)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36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2.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3.定期评估。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4.严格执法。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办学、擅自办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公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为36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有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年检周期:1年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六)年检是否收费:否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加盖年度审核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终止) 【00011410400404】 一、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000114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终止)(000114104004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36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定期评估。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严格执法。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办学、擅自办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财产清偿佐证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提交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财产清偿佐证材料、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6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为36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终止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 (分立、合并) 【000114104004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000114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分立、合并)(000114104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36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定期评估。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严格执法。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办学、擅自办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分立或合并申请报告,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财务清算报告,分立或合并申请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公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4.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为36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加盖年度审核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000114108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000114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4108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府登124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劳务派遣企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已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九条许 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4.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000114108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000114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4108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府登124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变更申请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 【000114108003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000114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4108003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府登124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2.劳务派遣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的:(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许可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注销) 【000114108003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000114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注销)(000114108003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府登124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2.劳务派遣单位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许可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4.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无 2.审批结果名称:无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 【000114111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000114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1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11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6.监管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保卡、身份证等)复印件; 4)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包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pdf格式文件);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 6)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工会意见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情况; (4)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许可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递送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审批程序: 1.办理许可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递送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人社系统应承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5项,现已完成“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4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施规范省级暂未出台),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0300401】 3-11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410400401】 12-22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终止)【00011410400404】 23-34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分立、合并)【00011410400402】 35-44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410800301】 45-56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410800302】 57-66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410800303】 67-76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注销)【00011410800304】 77-84 8.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1100401】 …85-95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 月25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 【000114103004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000114103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03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0300401)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七)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筹设批准书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2.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3.定期评估。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4.严格执法。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办学、擅自办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公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为1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筹设批准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000114104004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000114104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4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410400401)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七)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36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2.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3.定期评估。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4.严格执法。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办学、擅自办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公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为36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有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年检周期:1年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六)年检是否收费:否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加盖年度审核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终止) 【00011410400404】 一、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000114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终止)(000114104004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36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定期评估。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严格执法。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办学、擅自办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财产清偿佐证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提交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财产清偿佐证材料、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6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为36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终止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 (分立、合并) 【000114104004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000114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分立、合并)(000114104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36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定期评估。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严格执法。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办学、擅自办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分立或合并申请报告,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财务清算报告,分立或合并申请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公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4.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为36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加盖年度审核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000114108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000114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4108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府登124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劳务派遣企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已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九条许 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4.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000114108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000114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4108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府登124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变更申请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 【000114108003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000114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4108003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府登124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2.劳务派遣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的:(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许可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注销) 【000114108003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000114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4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注销)(000114108003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云府登124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2.劳务派遣单位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许可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4.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无 2.审批结果名称:无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 【000114111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000114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1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级权限)(000114111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6.监管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保卡、身份证等)复印件; 4)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包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pdf格式文件);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 6)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工会意见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情况; (4)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许可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递送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审批程序: 1.办理许可环节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递送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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