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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司法局    作者:杨娟    时间:2022-08-26 12:15  点击:[]

第一条 为保障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撤回申请则需申请人特别授权。

(二)申请回避权: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符合应当回避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

(三)知情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申请停止执行权: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审查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

(六)举证、陈述、申辩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证据、书面或者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

(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人、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

(八)申请当面质证、听证权: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

(九)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十)起诉权: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

(十一)举报权: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申请人、第三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权利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