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政发〔2020〕20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 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临沧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 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沧源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 体部署,以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为目标,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 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本《办法》以“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为原则,积极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5月4日后被征用土地由用地方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已缴纳了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经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同意,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全日制在校生(含职高)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现役军人和服刑期间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户籍迁出本县的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其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提名造册,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村(社区)进行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公示7日。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各乡(镇)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人员情况调查表》、户口本、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延包证、土地确权证等证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相关初审证件的复印件形成个人信息材料并装订成册,由乡(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主体征收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会签意见,后交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认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征地农民信息材料复核认定合格后发放《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证》,并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核结果整理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形成文件,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审批,审批意见通过后交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交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四章 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二条 政府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中划分的区域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征收标准为:一类区每亩征收不低于3万元、二类区每亩征收不低于2.5万元、三类区及以上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

第十三条 政府补助标准现定为每人每年2000元,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结余情况等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二)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方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按照《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2009年第三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 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 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叠加享受;

3.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照《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新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待遇标准×139重新核定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男年满 60周岁及以上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应扣除其年满60周岁次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领取的待遇总额;

4. 已按照《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参保且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金的女性参保人,继续从原渠道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至其年满60周岁当月,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费至其年满60周岁,从年满60的次月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同时停止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给予补助、企业参保人员不予补助。

2.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上述人员中已按照《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扣除已领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后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 申请程序如下:

(一)选择参加或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向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

1. 申请时,由其本人或指定代理人持《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证》复印件、《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或金融机构缴款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进行申请;

2. 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至10月;

3.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本人或指定代理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对被征地农民符合按年或一次性享受的政府补助,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选择参加或衔接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

1. 申请时,由其本人或指定代理人持《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证》复印件、缴费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本人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进行申请;

2. 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至11月;

3.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本人或指定代理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对被征地农民符合按年或一次性享受的政府补助,应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兑付给参保人。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累计缴费年限和享受政府补助年限分别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增加缴费年限,以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但不再享受政府补助。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县财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工作,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按照“先保后征” 的原则足额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地时计入土地价格成本;严格征地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并将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第七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一条 成立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各乡(镇)、勐省农场管委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 安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成员由各单位1名分管领导和业务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0.3亩)被征地 农民信息的初审、确认、公示、统计上报工作;提供符合参保条 件的人员情况,组织村民小组、村(社区)委会做好享受政府补助人员的申请、审核、复核、核查材料及上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程序落实用地报批,监督土地征收部门土地征收工作,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审核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要牵头联合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负责核实征地项目情况;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面积、征地面积情况;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经办管理程序规程,认真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专户设立,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 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化补偿。切实维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凡是符合低保保障范围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沧源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实施办法》(沧政发〔2016〕178号)同时废止。以往方案、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沧源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