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规〔2022〕3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抓好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企〔2017〕6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法〔2007〕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占比。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30%以上。

3.企业规模。原则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000万元以上。对目前规模不是很大,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的企业,并且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扶持发展能力,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也可纳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涉税违法行为;有贷款的企业,近3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带动农户50户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的信用报告由企业到人民银行查询后出具;企业税收情况由县级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级监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提供证明。

第六条 申报审核。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直接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足行业主管层面,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认为条件符合的,再提交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正式审核。

2.正式审核中,应严格按照县级龙头企业认定规程,在尊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工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税务、人民银行、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3.正式审核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规范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进行进一步复核。


第四章 认 定


第七条 复核通过的,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视为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正式行文认定。

第八条 经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县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查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退。

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开展时间为企业被认定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度,县级龙头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时、准确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监测办法。

1.县级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要在次年初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监测材料,包括:监测评估表和定期监测表、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税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

2.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3.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对于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其他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沧源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