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发〔2015〕184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团结工委、勐省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沧源佤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增强县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全县粮食安全,根据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控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专项储备粮。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作任何的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做到管理科学、确保安全,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优良、管理规范。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问题、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和行政业务管理,并对储备粮安全实施监管;县财政负责筹措及拨付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等补贴,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粮食存储实施信贷监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储存,并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行政部门,应不断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用得上”,既安全、经济,又符合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粮食风险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达到“一符、三专、四无四落实”。“一符”,即账账、账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管理、转账记载;“四无”,即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保证,储存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套取和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组织和个人不得有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的行为,不得有盗取、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组织和个人对在县级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反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情况反映时,应及时调查,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厉查处。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商议确定后,方可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委托承储制度。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并对具体委托业务负责监管。

第十五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储备安全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提供好服务。


第三章 储存和轮换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是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总安排要求,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国有粮油购销总公司负责承储(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国家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在承储过程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做到专仓储存、专人管理、转账记载,做到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确保县级储备粮宜存率达95%以上。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的检验报告和储藏年限,按照实际情况要求,提出具体的储备粮轮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滚动轮换,即每年轮换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确因特殊不能按期滚动轮换的,可实行集中一次性轮换,轮换期不能超过三年。承储企业必须按照“稳定市场、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轮换,必须是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轮换,先出后入,推陈储新,依次进行,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价格由承储企业提出具体的意见,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发改、县财政、县农发行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过程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由县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按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轮出回收回来的粮款,承储企业应全额及时归还农发行县级储备粮贷款。

县级储备粮轮换中产生的价差损失和粮食正常损耗损失,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并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给承储企业,价差补贴部分,承储企业应全额及时归还农发行县级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县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给企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各种补贴费用用粮食风险基金拨付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以低价进高价入、高价入低价出入账,套取差价,骗取财政补贴;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变质;

(六)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七)将县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混淆;

(八)将县级储备粮用于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九)不得虚假和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等问题,不得从批发市场买陈抵新轮换县级储备粮;

(十)不得有虚购虚销、以陈充新、低收高转、未轮报轮等搞“转圈粮”手段。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和县级储备粮动用的应急预案,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令。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县级粮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和动用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县级储备粮动用的组织实施,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和动用令。

第二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所发生的费用,县级储备粮动用产生的损失,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直至开除公职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存储存在不适宜或者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作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承储资格;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计划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套取财政补贴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变质、损失的;

(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2006年8月18日下发的《沧源佤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沧政办发〔2006〕85号)同时废止。

  
沧源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