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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3-03-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 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森 林火灾应急预案》《临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 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 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 响应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3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草原防灭 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4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草原火灾 防范措施基础上, 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思想准备、 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草 原防灭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 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 草原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34 家):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 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 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 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乡村振兴局、 县外办、县广播电视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 沧源边境管理大队、临沧沧源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 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林担任;副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 局分管副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县 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 省森林消防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 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队 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负责组织、协 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研究解决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各(镇)、林场、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 火灾扑救工作;统一协调部队、公安、消防救援大队以及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 县林业和草原局防火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制订、修 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执行; 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 灭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 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组织加 强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信 息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2.3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3.1 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成员单位共同职责:参加指挥部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指 挥部组织的工作组,深入重点林区检查、督促指导森林草原防 火工作;外出工作期间,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督促或协助当地 组织扑救;具体挂钩负责基层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每年防火 期必须由单位领导带队深入挂钩单位督促检查工作不少于 2 次,并将督促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2.3.2 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 复重建项目规划工作;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建设项目立项及投资等有关工作。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专用 频段无线电监测、排除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通信无线电干扰,保 障该专用频段无线电通信畅通;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专用无线通信网建设,并免征无线通讯频率占用费;督促和指导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的工业企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教育纳入全 县 中、小学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林区学校和教育单位 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当森林草原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族宗教局切实履行民宗管理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全面 落实宗教活动场所防火工作责任制,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 众开展防火宣传,倡导文明敬香,全面排查场所周边森林草原火 灾隐患,全力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火场周边地区交通 和治安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疏散受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负责对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困难人员,按政策 规定实行救助;积极培育从事救灾类社会组织,并积极协调其参与救灾救援工作。

县 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本级应配套的森林草原防火 经费,配合县林业和草原局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森林草原防火补 助经费,配合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绩效管理、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批时,指导、督促 申 请单位(部门) 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落实防控措施,消除林区野外用火隐患。

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协助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在保护环 境、维护生态平衡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进行环境监测,控制环境污染次生事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督导挂钩责任 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协助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林区火源管理、扑火安全教育 、 防火值班等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森林草原 防灭火法规政策宣传教育;负责协调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经备 案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在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任务时实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优先组织运送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为扑火救灾提供便利的交通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 外用火的检查监管;负责指导设在林区或与林区毗邻的农场、牧场的森林草原防火、扑火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县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林区内涉 A 级旅游景点、景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积极做好游客的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游客扫“ 防火码”APP;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疏散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开展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协调衔 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外事办、沧源边境管理大队负责协调边境外森林草原防灭 火宣传防范和扑救双边工作,边境森林草原火灾与缅方联络工 作,协调缅甸当局共同做好边境的预防和扑火救灾工作。检查督 促挂钩村森林草原防灭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整改排除火险隐患,当责任单位发生火灾时,及时赶扑协助指挥扑救。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免费播放森 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火险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县政府发布的扑火救灾相关情况。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归口管理、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 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拟定全县野外火源管理 措施,组织林区防火检查和早期初发火处置;拟定全县森林草原 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实施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各乡镇 、各部门森林草原防火业务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加强中长期天气预报,开展森林草原火险天气形势会商;加强火场实时气象监测, 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 制订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方案, 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全 县消防救援队伍的扑 火技能训练; 督促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将“ 119” 接报的森林火情 及时通知所在乡镇 、企业(部门)或者通知林草局防火办公室, 森 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需要组织调动辖区内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扑火救灾。

临沧沧源供电局常态化抓好涉林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 通道清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 利用好林火视频监 控系统,互通共享林火信息; 在有扑火经验人员的指导下参与森 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置,确保扑救过程中的电力保障 、应急照明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协调处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关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分进行森林草原防 灭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民 兵、武警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和组织民兵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分队、 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县卫生健康局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 火法制宣传教育,Ā格依法治火,Ā惩故意纵火烧山的犯罪分子,参与扑救城区附近和交通沿线森林火灾。

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参与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 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宣传指导挂钩村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 法律、法规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要求。落实驻林单位和人员 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开展区内火险隐患整改。根据授权设立 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站,督促护林员加强巡山护林。抓好区内火 源管理,积极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统计上报森林火灾。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 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在防火期内负责发送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 防火公益短信,加强基础通信覆盖率建设,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县水务局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农业生态建设、冬春水 利及水源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参与农场、牧场、水源库区应急 处置工作。加强对水库、沟渠周围的野外火源管理,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水源调配、运输工作。

2.3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社区管委会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涉林企业公司或林业大户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 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和报告

3.3.1 森林火情监测

森林草原防火期以及非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 各乡(镇、场)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 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高火险天气实行全天候巡山查火;在重 点防火部位设置瞭望台和监测设施, 安排专人 24 小时监测森林 火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辖区内森林火情。

3.3.2 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实行归口管理报告制度,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 信息和扑火救灾情况、火灾损失等 ,由县林业和草原局防火股负 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县ÿ级, 不得多头上报。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乡(镇)、林场 、保护区管理所应 在接报后及时上报到县林业和草原局防火股,由县林业和草原局 防火股编辑火灾、火情实发情况及时报送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 挥部办公室,接报后 30 分钟内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八种”森林草原火灾, 乡(镇) 、林场 、保护区管理所 在接报后立即向县林业和草原局防火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将灾情、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按 规定和程序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情况紧急电话告知县人民政府和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后续报火灾发生具体情况向上级报告。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 、范 围、火场气象条件、发展趋势、采取的主要措施、火场指挥长、投入的扑火力量、损失情况、伤亡人数、存在的主要困难等。

3.2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 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的网络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全县卫星热点和林区火险天气。森林防火期,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的测报工 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资源 情况,分析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趋势,提前采取措施,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III 级)、Ā重(Ⅱ级)和特别Ā重(Ⅰ级) 四级, 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IV 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期。

3.3.2 III 级预警(黄色警报): 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 全县

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 10 天以上或出现 4、5 级森林火险 天气连续 3 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草原 防灭火期, 全县 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 20 天以上或出现4 、5 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 7 天以上的时期。

3.3.3 II 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全县 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 15 天以上或出现 4、5 级森林火险 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天气 的时期;在非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全县 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 25 天以上或出现 4、5 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 5 天以上的时期。

3.3.4 I 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全县 40% 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 20 天以上或出现 4、5 级森林火险天气 连续 7 天以上;在非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全县 40%以上地区连续 无降水日数 30 天以上或出现 4、5 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 7 天以上的时期。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 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 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 II 级、Ⅰ级 预警通过广播、电视发布通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IV 级预警: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安排专人实行 24 小时 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 24 小时开通,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分队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 III 级预警: 在保持 IV 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 乡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 II 级预警: 在保持 III 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 ,联系 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县级领导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 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到责任区进行督查;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3.4.4 I 级预警:在保持 II 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 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Ā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Ā防死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 III 级、 Ⅱ级和Ⅰ级。

4.1.1 IV 级森林火灾(火警) :受害森林面积 1 公顷以下的 森林火警、火灾;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且对我 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发生在敏感时 段、敏感地区, 24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1.2 III 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 1 公顷以上, 10 公顷 以下的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火场持续 2 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

4.1.3 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 10 公顷以上,50 公顷以 下的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 小时未得到有 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4.1.4 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 50 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县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 8 小 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火势蔓延或者直接威胁集镇、 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级森林火灾(火警):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将起火 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 情况,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火灾现场设立 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 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乡(镇)开展扑救工作。

4.2.2 III 级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森林草 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主任组织森林草 原防灭火部门赶赴火场,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拟 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2.3 级森林火灾:在保持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森林草 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联系乡镇 的县级领导和成员单位领导 3 小时内到达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协 助扑火。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 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 2 小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4.2.4 级森林火灾:在保持级响应的基础上, 由县森林草 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负责调度指挥,主持召开县森林草原防灭 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草原 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 1 小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 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 火指挥部支援。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临沧市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当 地基层组织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 即向林业和草原局防火股、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 告,并先行组织扑救。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 指挥部、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应每天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一般火情,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 、瞒报森林火警、火灾。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扑火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 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 括燃烧面积 、森林可燃物类型; 火灾现场地形 、地势 、风向 、风 速 、气温 、火势蔓延速度; 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 、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 合理划分扑火战区, 进行具体分工, 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 掌握扑火进程, 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 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 Ā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 组织力量清除残火, 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 Ā防死灰复燃。

4.4.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 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 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 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 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4.3 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 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 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 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 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 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Ā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 应急处置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 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 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 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 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 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6 信息发布

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 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且须遵循实事求 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 由县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把关。新闻媒体记者赴火灾现场采访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4.7 应急结束

4.7.1 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 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 5 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非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 5 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4.7.2 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所在单位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 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 6 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 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秩序。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人员救助、抚慰、 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工作,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 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 完好无损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 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 按实际消耗补偿。

5.1.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 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 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扑 火队伍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

5.2 后果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 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 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 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Ⅲ级以上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办。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乡(镇)组建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 120 人的民兵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分队,各乡(镇)要 组建 30 人的扑火应急分队。要逐步提高队伍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扑火战斗力。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需要跨乡镇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 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 准,实施跨区增援。跨乡(镇)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扑 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为主,武警和公安干警为辅;就近增援为 主, 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民兵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分队,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 挥部同县人武部协商后安排。调动武警、消防队伍,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

6.2 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列入县、乡(镇)年度 财政预算。县级预算按每亩林地不少于 0.1 元预算,共计 27.68 万元,乡(镇)预算每年不少于三万元。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 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6.3 物资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 范》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 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负责全县性或跨县、市森林扑火应急 物资的调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 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

6.4 通信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管理系 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建立有线电话、 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5 交通运输保障

乡(镇)扑火应急分队的运输,由本乡(镇)负责;跨区域增援扑火队伍的运输,由所属单位负责;县民兵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分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县人武部负责协调;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 器械,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 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县、乡(镇) 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

6.7 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 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 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 (R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的建设与配备。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原则上每 3 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 宣传与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 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 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建立县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 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 森林扑火应急分队以及林草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 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印发实施后,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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