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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1-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社区管委会: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 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市生态 环境局沧源分局制定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1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公共处 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农户户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适用本办法。农村生活污水指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行政村、 自然村) 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 建(构)筑物及设备,主要包括户外支管(沟)、干管(沟)、检查井、沉泥井、提升泵站、处理终端等建(构)筑物及设备。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建设规范、 设施完好、管理有序、运行稳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 理的责任主体,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主体 (运维主管部门),应组织运维主管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日常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不作为运维主管部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 照县人民政府或运维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具体工作,或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意识。

第七条 村(社区)委员会应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维护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和督 促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生活污水接入 污水处理设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化粪池,及时清理 周边环境卫生等,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管理的指导,负责全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 理设施,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 理设施,可以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委托村(社区)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 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处理系统和其他设施等) 日常养护巡查, 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等,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对日处理 20 吨及以上的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开展水质监测,监测频次每年至少两次。污 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953)要求。

第十三条 运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 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人员日常培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 建立系统或平台,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监控。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 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逐步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

第十七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 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十八条 运维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裁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内容。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对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检查结果通报运维主管部门,并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运维主管 部门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 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 自行运行维护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 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 护情况。应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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