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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沧源自治县政府   作者:  时间:2022-10-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我厅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 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2022年5月11日,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 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明确了对排污单 位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 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四种违法 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明确了不予实施 查封、扣押的相关情形。上述“减免责”规范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得到了全面贯彻实施。以上述规范性文件和通知为依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南省司法 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的工作要求,我厅编制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 管‘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将减免 责条款清单化,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包容审慎,严格适用相关程序。依据《清单》作出决定 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理念 全面、客观地对环境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既要收集当事人从 重处罚的证据,也要收集从轻处罚的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经集体审议后,方能作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查封、扣押决定。

二、强化服务,积极推行柔性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强化 服务意识,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程,严格执行事前宣 传、事前提醒、事发预警等“六项机制”工作要求,综合运用提 醒、劝诫、约谈、帮扶、回访等制度,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 重心前移。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统筹管理与服 务,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跟踪问效,做好监督检查和动态调整。在开展年度执法稽查、案卷质量评查中,应当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实践 中出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动态更 新《清单》相关内容,不断完善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规范。

四、结合实际,不断增强《清单》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各 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差异,突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和打 击重点各不相同,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不 突破省厅印发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原则的基础上,细化、量 化本级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编制“减免责清单”,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附件:

1.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试 行 )

3.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试 行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

排污许可登记表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 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执法发〔2022〕3号)。


2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

据不全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 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执法发[2022 ]3号)。


3

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十

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 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执法发[2022 ]3号)。


4

未按规定公开信息

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

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 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执法发[2022 ]3号)。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5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

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

一条第三款。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

条第三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 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1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

登记表,时间未超过2个月, 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

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6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未建成、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行

C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 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手

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 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

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 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 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 或者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 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 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7

不正常运行水或大气

污染防治设施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

九条。

3.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 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

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 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 放,且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 污染物小时均值未超标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8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

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

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

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 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 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 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 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2018年)的污染物之外,超 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

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 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 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 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9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 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

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10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时

间不超过24小时,首次发现

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 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

改正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3.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

〔2019〕42号)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1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或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 一十七条。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 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 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12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或者未 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 施的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 零八条第一项。

2.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 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 措施,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 环境污染后果,当场完成整改 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 整改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13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 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 监测数据的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

条第四项。

2.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 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 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 为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初次违法且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2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生态环境违法

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 ;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规定(试行)》第八条。


其他适用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排放污染物的 违法行为的行政

强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 · (一)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 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

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

全的。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

3.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

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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