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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公告(2023年第15号)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李枚珊  时间:2023-11-1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进入冬季,部分群众误认为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有“进补”功效,存在较高风险隐患。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邀约他人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毒性中药材中毒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各类餐馆、单位食堂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六、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予以妥善保存,保护好现场。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治疗。

八、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九、各乡(镇、场)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沧源佤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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