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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的来信。班洪乡“抗英纪念碑”真名为“抗英遗址碑”,修建于1987年10月19日,同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1993年11月17日班洪抗英盟誓址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您的建议中提到“对纪念碑文进行重描,原有碑文有部分褪色”以及“建议修改原文别字,如第三段第六列‘明火执丈’应该为‘明火执仗’;建议增补原文漏字,如第七段第二列‘抗击枪洋炮武装’中应增为‘洋枪洋炮’”的内容,经现场勘查,的确属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我县将根据现了解的实际情况,积极跟上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对接,研究抗英遗址碑修缮工作可行性办法。再次感谢您对沧源自治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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