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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清查县级预算单位“小金库”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4-02 00:00:00  来源:  作者:约你入诗

中共沧源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开展清查县级预算单位“小金库”
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四次全委会、市委二届五次会议和县委十一届六次扩大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彻底解决“小金库”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小金库”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组织开展清查县级预算单位“小金库”工作。现就做好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影响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及本单位管理的资金,私设“小金库”,既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又给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其危害主要表现为:

       (一)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设立“小金库”,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破坏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规则,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扭曲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小金库”出现以后,政府非税收入中很大一部分被以“小金库”形式非法转移,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税基受到严重侵蚀,挤占了国家财政资源,分散了国家财力,影响了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

       (二)滋生腐败现象,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小金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些部门和单位将非法收入转移藏匿其中,作为部门利益集团和个人谋取私利的来源,为请客送礼、铺张浪费提供经费便利,甚至演化成挪用、贪污等腐败问题的温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

       (三)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小金库”助长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吃拿卡要行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屡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直接损害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四)阻碍改革的深入推进,败坏党风政风。“小金库”的存在,阻碍财税体制、工资制度、人事制度、审批制度等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造成公务消费不断攀升,导致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公款吃喝及公费旅游等奢侈浪费现象,助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败坏党风政风,败坏社会风气。

       二、认真开展清查县级预算单位“小金库”工作

        为促进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确保工资津补贴改革目标顺利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沧源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8年2月17日开始集中开展清查县级预算单位“小金库”工作。

       (一)工作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沧源县清查“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源庆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蒋清良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人事局、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行、县农行、县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组织清查工作,统一部署相关行动,督促各项清查任务的按期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对各部门上报情况进行汇总,组织对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二)清查范围和对象。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各项资产,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凡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及本单位管理的资金,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法定账簿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清查范围。 清查工作的对象是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三)清查工作程序。清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分类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四)自查自纠。2008年2月18日至3月18日为自查阶段。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自查。基层单位上报自查结果后,各部门要组织复查小组,对各下属单位自查工作进行全面复查,并将结果和《沧源县县级预算单位设立银行帐户自查情况表》、《沧源县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查表》(附后)于2008年3月18日前报送县清查办(县财政局)。

       (五)重点抽查。2008年3月25日前为重点抽查阶段。县财政局要适时组织若干检查小组,重点抽查部分预算单位“小金库”问题;县人民银行要负责重点抽查预算单位设立账户情况。

       (六)分类处理。要根据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执纪执法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津贴补贴规范后,凡设立“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对其责任人一律予以免职;凡是用“小金库”资金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的部门和单位,对其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个人贪污、挪用或小团体私分“小金库”资金的,要坚决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工作中,要按照“自查自纠从宽、隐瞒不报从严”的原则,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各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小金库”,应在2008年3月15日前自行纠正,撤销相应账户。其中,应上缴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的资金,及时解缴县财政国库和专户;应并入单位经费管理的,按照资金来源划转到相应资金账户,并入相关账目核算管理。对按期自查自纠、如实上报查处整改情况且未触犯法律的,不予追究责任。

       2、以个人名义存放的“小金库”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国库,取缔相应账户。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违纪数额,依纪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3、对预算单位隐瞒不报,经其主管部门或审计、监察、财政、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查出的“小金库”资金,一律收缴县财政国库,取缔相应账户,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涉案金额,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对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要在集中开展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彻底解决“小金库”问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一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进一步完善“收支脱钩”、预算内外统筹安排、综合预算的管理方法。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政策,把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改革和扩大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今后凡是能够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一律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收入直达(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方式收取,截断“小金库”的主要来源。要减少收费环节,取消单位违规开立的收入过渡账户,强化票据管理,加快财、税、库、行联网和电子结算体系建设进程,扩大“税控机”和“财政票据机开票”推广应用面,堵塞税收漏洞。推行网络结算、收费一卡通制度,节约收费成本,避免产生乱收、乱罚和收入流失。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二要加强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加快党政机关公共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对行政机关全部经营性固定资产,以及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与其业务无直接关联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县财政局界定后,划转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采取集中管理、公开租赁、委托经营,净收益全额上交县财政预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切断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重要资金来源,消除目前“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经营性收入真空,切实解决一些部门和机构将行政职能事业化,事业职能经营化的问题。对能单独剥离、市场特征明显的资产实行公开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盘活国有资产。

       三要切实加大部门预算改革力度。在建立完整、准确的机构、人员编制、车辆编制以及单位实有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库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核定基本支出。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严把项目支出预算关。对重大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建立评价和听证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评审、评价等方式,把效益好、群众公认、惠及大众的项目优先列入预算。要严格细化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不仅要细化到部门、单位,而且要细化到具体项目。编制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的复式预算,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具体用途和方向,以便于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项目支出预算须经法定程序先审批,后执行。取消项目结余资金直接结转拨付单位的方式,对当年项目预算结余资金一律先收回同级财政国库,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单位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统筹考虑。

       四要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在试点的基础上,要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扩大到全部基层预算单位,确保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从严控制新开账户,制止单位将预算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实拨资金账户的行为。要紧紧围绕“规范秩序”、“缩小差距”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公务卡制度,核定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防止预算单位以套取现金方式设立“小金库”。要规范津贴补贴支付行为,以银行卡方式支付工资和津贴补贴,逐步实行财政统发,强化对工资和津贴补贴支付的监管。

        五要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合并单位账务,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套账,并按月据实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对非独立核算单位,以及未按《会计法》规定配备会计、出纳和财会责任人的单位,不得开设账户,不得管理和核算资金。除正常的转拨款外,严禁以各种名义在上下级单位之间转移资金,严禁上级单位到下属单位报销支出,严禁下属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上级领导、职工发放津贴补贴。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向财政、审计等监督机关报送财务收支决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预算单位财会人员业务技能和政策水平,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能力。

        六要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全县上下一起动手解决“小金库”问题的局面。要建立清理“小金库”横向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制度,有效整合财政、审计、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和优势,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上下联动,不断强化执法手段,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解决“小金库”问题的整体合力。县清查办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清查“小金库”和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保障清查“小金库”工作顺利进行。

        县清查办(县财政局)要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清查“小金库”情况和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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