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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司法局实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时间:2008-09-19 09:27:58  来源:沧源县司法局  作者:沧源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通〔 2008 〕 47 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通〔 2008 〕 48 号) 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承诺制

(一)工作职责

        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编制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发 ﹝ 2005 ﹞ 165 号)文件精神,沧源佤族自治县司法局的工作职责是:

        1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省市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沧源实际,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制定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

        3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管理在我县设立的外地律师机构。

        4 、指导、监督和管理我县公证工作。

        5 、指导、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12348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服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工作,积极配合各政法部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 、指导和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物质装备;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以及培训工作;配合组织、人事做好本系统招录和调入人员的考察审核、公证和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人事工作。

        8 、协助做好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9 、组织、协调、指导依法治县工作,对全县依法治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0 、承办县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服务承诺方式
   1 、印制服务指南;
   2 、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县司法局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布;
   3 、制作公示牌在办公场所进行公布。

(三)服务承诺事项

        1 、申请律师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资格条件:

(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2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 3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 4 )品行良好。

        工作流程 :

( 1 )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申办材料。首次或重新申领执业证

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 A4 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审核表(一式三份)、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一份;

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实习材料 4 份(实习总结报告、实习鉴定表、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

⑤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证明或退休证复印件;

⑥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吸收为合伙人决定;

⑦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由住所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

⑧品行鉴定意见。包括个人简历、表现及奖惩情况。从政法机关辞退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政审意见以及是否正常辞职的证明;

⑨社会保险金(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缴纳证明;

⑩其他材料:兼职人员应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以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应届毕业应聘到律师事务所的大学生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律师转类执业(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还应提交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转类申请表。

( 2 )对申请进行审查。县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审查申请,并签署鉴定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到市司法局,然后由市司法局审查后再将申请报送到省司法厅,根据收到省司法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通知。准予执业的,由市司法局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服务标准:坚持资格条件,严格办理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律师执业资格审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承办科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 0883 — 7121215 。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执业登记的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60 号)。

执业登记的条件:

( 1 ) 申请执业登记人必须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 2 )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 6 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查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 3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①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② 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③ 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④ 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执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 1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 3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 4 )健康状况证明;

( 5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执业登记流程:由申请人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司法局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市司法局审核,由市司法局提出意见,报省司法厅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服务标准:严格登记条件,认真审查,及时办理。

承办科室:基层科 联系电话: 0883 — 7126169 。

3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59 号)。

设立条件:

( 1 )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 2 )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3 )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提供的材料:

( 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 2 )章程;

( 3 )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 4 )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 5 )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流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由组建单位提出申请,县司法局在收到申请后 20 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初审合格的报市司法局审核。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和注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由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注销登记。

服务标准:严格依据设立条件,认真审核办理。

承办科室:基层科 联系电话: 0883 — 7126169 。

4 、公证员的任职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 )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下;

( 3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 4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5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应提供的申办材料:

( 1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2 )公证机构推荐书;

( 3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4 )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5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 6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流程:县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审查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服务标准:坚持资格条件,严格审查报送。

承办科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 0883 — 7121215 。

5 、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的条件: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义务机关、义务人所在地在沧源县辖区内,有充分理由证明经济困难的公民。

申请法律援助范围:

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 6 )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3 )自诉讼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援助的程序:

( 1 )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① 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②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③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④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⑤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⑥ 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⑦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 2 )提供材料。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①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法律援助机构认为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该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② 经济困难的证明;

③ 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④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3 )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4 )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审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该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标准:严格条件,依法受理,热情服务、举止文明、保障质量、讲求效率。

承办科室: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 0883 — 7126148 。

(四)承诺的措施和要求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工作中应认真履行以下八项工作承诺:

1 、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2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 、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 、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 、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 、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8 、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县司法局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问责任制适用于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一)首问责任人

社会团体和办事群众到我局咨询相关业务或办理相关事项时,我局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即为首问责任人。有两人以上同时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本局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要求

1 、热情主动、文明办事。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服务,主动宣讲局机关工作的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和政策、法规,积极为群众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群众。

2 、服务规范、及时高效,建立登记、交办、转告、送达、引导等制度。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属上门办事的: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询问和所办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或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热情接待、引导或帮助群众联系所需要办理公务的科室,有关工作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经办人;不属于本部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帮助,属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待人。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热情认真负责解答对方询问的问题;属本局其他科室的,应告知对方相关业务科室电话及相关业务人员的职务、姓名。

3 、实行挂牌上岗。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违反首问责任的处理

对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要通过批评,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三、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职能科室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司法行政事项的制度。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职能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司法行政事项。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来信来访、公文处理、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一)限时办结的事项和时限

1 、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受理审定;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15 日内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对残疾人、农民工、孤寡老人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2 、基层科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审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注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审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查和材料上报工作。

3 、办公室自收到律师执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

4 、办公室自受理公证员任职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

5 、各科(室)对“特急件”应按来文要求的时间内办结;不能按时限或不能办理的,承办科(室)要书面或口头答复。

6 、收到会签单位公文后,会签时限最迟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因领导外出或公文中的事项确需开会研究等原因无法按时限要求会签的,应及时报告主办单位。

7 、对来电、来访,如果询问的内容已有明确规定的,由分管人员当即作出回答;如果是尚未确定的,应作出说明。对来函、来信,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非本局的业务范围,在当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8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二)限时办结的措施和要求

1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各科(室)处理司法行政事项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2 、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一方面有利于学习、扩展综合业务知识,另一方面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3 、业务工作要实行 AB 角制,能够相互补位。各科、室、处、所、中心的工作要实行分工负责与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确定每一项工作的主要经办人( A 角)和协办人( B 角),当 A 角的工作出现缺位时, B 角要主动负责办理 A 角的工作,从而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

4 、建立留言告知制度。各科、室、处、中心集体参加会议、因公出差、外出办事等无人办公时,要将外出事由、时间、联系电话等以留言的方式告知来访者,方便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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