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勐省产业发展和农垦事务中心:
近期,与我县接壤的边境地区动物疫情形势复杂,给我县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不法分子从境外走私肉牛进入我县的行为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大了我县动物疫情防控难度。为抓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沧源县肉牛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沧源实际,制定了肉牛管控工作流程,现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肉牛养殖环节
(一)严格核实肉牛来源。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肉牛养殖场(户)的监管,认真做好养殖场(户)肉牛存栏的统计工作,做到对辖区内肉牛养殖(户)的养殖情况和养殖数量底数清楚、情况明白。养殖场(户)新增加肉牛存栏的,必须提供增加肉牛的合法来源证明。肉牛合法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自养母牛正常繁殖的犊牛。证明方式为犊牛出生后30日内,畜主将犊牛出生情况报给本村动物防疫员,完成新增肉牛存栏登记;二是本村农户之间发生交易且因不需使用车辆运输而无法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牛。证明方式为完成交易后3日内,购买方提供由销售方和本村动物防疫员共同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完成新增肉牛存栏登记;三是从本村以外购进的肉牛。证明的方式为购进肉牛运达养殖场(户)后,畜主按要求在系统上完成落地报告,并在3日内将购进肉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证明)提供给本村动物防疫员,完成新增肉牛存栏登记。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新增存栏肉牛,不得申报检疫,更不能交易,一律按来源不明上报县打私办处理。
(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各乡(镇)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认真组织防疫人员,按“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和“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要求,以整村推进的组织方式,把每年的春秋两防与平时补针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肉牛的强制免疫工作,使肉牛常年处于免疫保护期,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养殖场(户)排查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立即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规范相关台账记录。各乡(镇)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要指导肉牛规模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规范记录肉牛生产、免疫、进出场、疾病诊治、病死牛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各乡(镇)、村技术人员组织完成强制免疫工作后,要及时规范做好规模养殖场的免疫档案和散养户的免疫记录。
二、肉牛检疫出证环节
(一)规范肉牛产地检疫申报工作。各乡(镇)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贩运户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其能在手机上熟练使用“云动检”小程序申报产地检疫,按要求正确填写产地检疫申报信息,规范上传肉牛养殖档案、免疫档案(记录)、报检委托书、出栏肉牛图片等相关申报材料。
(二)规范肉牛产地检疫申报受理。官方兽医在“云动检”接到养殖场(户)的肉牛产地检疫申报信息后,一是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申报主体信息和上传的运输车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和出栏肉牛图片等信息),结合平时监管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二是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要及时向申报主体说明情况,并做好申报指导工作;三是对于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肉牛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产地检疫,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县打私办;四是官方兽医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并对申报受理决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检疫出证。官方兽医受理申报主体的肉牛产地检疫申报后,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养殖场、户或动物检疫申报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产地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肉牛,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监督货主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官方兽医要对检疫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严禁出现未经检疫就出证、隔山开证、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肉牛免疫耳标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全县肉牛免疫耳标的需求计划,严格按程序通过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做好肉牛免疫耳标的采购工作,收到肉牛免疫耳标后,安排专人负责、专库保存、专账管理。乡(镇)根据肉牛出栏需求,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免疫耳标书面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县级管理员遵循“逐级发放”的原则,通过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将耳标发放到乡镇管理员账号,乡(镇)管理员再将耳标发放给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佩戴。建立相关台账记录,确保每包、每枚耳标去向清楚,有据可查。县农业农村局定期不定期对耳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肉牛流通环节
要严格对运输肉牛车辆的检查,对照货主或驾驶员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认真核对运输车辆号牌、肉牛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耳标号码、出证日期等信息是否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核对无误的,给予放行;货主或驾驶员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发现运输车辆号牌、肉牛种类、数量、耳标号码等多项信息有明显异常的,一律不得放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检查中对相关信息有疑问的,联系检疫证明上载明的官方兽医进行核实;肉牛运输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驾驶员应按要求做好落地报告,收到报告的属地官方兽医要及时开展实地核查。
四、肉牛交易环节
大牲畜交易市场管理方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台账,严把入场关,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车辆号牌、肉牛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耳标号码、出证日期等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相符的或临床检查异常的肉牛,一律不得入场交易,否则,大牲畜交易市场经营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肉牛屠宰环节
(一)屠宰企业和驻场官方兽医要认真做好入场待宰肉牛的查证验物工作。对照货主或驾驶员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动物B),认真核对运输车辆号牌、肉牛的种类、数量、到达地点、耳标号码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再对肉牛开展临床检查,临床检查健康的,才能在系统上完成签收,允许入场待宰。证物不符或临床检查异常的,一律不得入场。
(二)屠宰肉牛的过程中,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牛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开展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出场;检疫不合格的,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肉牛屠宰完成后,官方兽医要认真做好肉牛耳标的回收、销毁工作,杜绝肉牛耳标重新流入养殖场或市场。
六、相关要求
一是2026年春防期间,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养殖场(户)肉牛实际存栏数量统计工作,统计时间截止4月30日。此次统计在册的肉牛的管控按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3日下发的《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肉牛检疫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2025年4月28日组织召开的肉牛管控视频会议要求执行。
二是从2026年5月1日起,养殖场(户)新增存栏的肉牛,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管控。
三是各乡镇收到《通知》后,要通过召开会议、制作发布公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认真做好本辖区的宣传工作,于2026年4月20日前将宣传、发布公告等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赵培盛 0883-7125782。
附件1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动物检疫出证示意图
附件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
附件3本村农户间肉牛交易证明模板
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