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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作者:肖云贵、杨关平  时间:2024-11-0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沧政发〔2024〕115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沧源佤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20〕56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沧源佤族自治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依法办学,宏观管理。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普惠性民办教育幼儿园机构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普惠性民办教育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帮助其健康发展。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科学确定公办和民办教育结构,合理布局公办和民办学校。正确处理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防止区域内教育资源短缺或浪费及其生源争夺现象的发生,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协调与共同发展。

社会效益,服务社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的性质是社会公益事业,其办学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强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落实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

三、认定标准和程序

)认定标准

1. 非营利性。在新建或分类登记管理时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

2. 条件达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办园条件达到幼儿园建设基本标准(条件),经县教育体育局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有关证件。

3. 年检合格。办园行为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园务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规范征订学前教育教学材料,规范招生,无超大班额,实施科学保教,无安全责任事故,三防设施齐全,无“小学化”倾向,无违规违法行为,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好。

4. 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幼儿园根据沧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县教育体育局、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5. 服务社会。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

(二)认定程序

现有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程序如下:

1. 自主申报。民办幼儿园自评符合标准的,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2. 县级认定。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当地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评审。

3. 公示公告。评审通过的名单必须经县教育体育局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4. 上报备案。县教育体育局将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四、扶持政策

(一)纳入统一规划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纳入全县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关于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定期研究解决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扶持资金依据《云南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的扶持力度。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教育统计年报在园幼儿人数每人学年2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由县人民政府每学年组织考核,补助资金由县教育体育局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二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其他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用地、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常规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按程序获得认定后,县教育体育局应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标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因特殊原因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半年向县教育体育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体育局认定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停止拨付县财政扶持资金。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年检不合格、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挪用财政补助经费等情况的,经查证属实,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且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教育体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研究解决县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机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扶持,构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相当、管理相当、质量相当的发展格局。

(二)强化部门联动。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做好县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三)重视政策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2014年4月18日印发的《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通〔201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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