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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壮大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7-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 党委、政府, 勐省农场管委会, 县委各部委, 县 级国家机关各办局, 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省属驻沧单位,驻沧军警部队:

《沧源佤族自治县壮大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壮大资源经济、园区经济、

口岸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 切实 壮大我县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以下简称 “ 三大经济 ”), 踏实践行沧源行动, 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对资源类的经济项目支持

1. 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从 2024 年开始, 县级 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 200 万元的项目前期经费, 每年按 10%增加。

2. 对各乡(镇), 勐省农场社区管委会、 行业主管部门 开展综合考核奖补。建立 “ 三大经济 ”考核体系, 突出招商 引资、项目落地、产业投资等重点,根据各级各有关部门“ 三 大经济 ”指标完成情况, 支撑我县获得市级考核前三名的前提下,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一定奖补资金支持。

二、加大对“ 引链 ”“带群 ”的支持

3. 对引进 “链主 ”企业的中介给予奖励。对在引进 “链 主企业 ”(指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沧源行政区域内,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较高的行业市场占有率、较好可持续发展力, 能主导行业生态和资源整合, 在重点产业链中配套的上下游企业不低于 6 家, 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研发经费投入不低 于 100 万元的龙头企业, 不含房地产企业) 代理招商、中介 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团队(不含 行政事业单位和沧源县属国有企业) 和自然人(不含公职人 员),在引进 “链主企业 ”新建 “链主”项目建成投产后,经 考核认定,给予投资额(不含土地) 1‰的奖励(其中,市财政承担 30%)。

对新引进近两年度权威机构发布认定的世界 500 强、中 国 500 强、 民营企业 500 强、国际国内行业前 10 强企业在沧 源注册法人企业的, 按如下标准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以就高标准积极向上申报市级奖补资金。

(1) 世界 500 强奖励 5 万元/家/次(自然人按 3 万元/家/次奖励)。

(2)国内 500 强、国内民企 500 强奖励 3 万元/家/次(自然人按 2 万元/家/次奖励)。

(3) 国际国内行业前 10 强奖励 2 万元/家/次(自然人按 1 万元/家/次奖励)。

4. 对 “链主企业 ”营收进档给予奖励。从 2023 年开始,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 “链主企业 ”,分别给予企业主营 业务收入 1‰奖励(其中,市财政承担 30%),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5. 对推动 “ 集群 ”发展的 “链主企业 ”给予奖励。链主 企业引入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 5000 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 沧源县域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并实现纳统的, 由县级财政按 照每 1000 万元给予链主企业 10 万元的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 最高 100 万元。引入的企业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 引 入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 5000 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沧源县 域 范 围 内固定 资产投 资 并实 现 纳 统 的, 由县 级财政按 照每 1000 万元给予链主企业 20 万元的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200 万元。链主企业引入外资项目实缴资本金 1000 万美元以 上的,由县级财政按其引入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4 ‱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 500 强的,由县级财政按其引入外 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200 万元。

6. 对招大引强进行奖励。对年内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的(三年内重复升规企业除外), 在市级一次性奖励资金 20 万元的基础上, 企业连续 3 年保持规上企业运营的, 由县级 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 万元。对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及以上且具备相关联网填报条件, 经统计部门审核通过 准许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数据统计的工业个体经营户, 在市级 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的基础上,由县级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资 金 2 万元。对年度产值超过 10 亿元且产值增幅在 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在市级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资金 20 万元的基础上, 由县级再次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资金 5 万元。对 年度产值超过 5 亿元且产值增幅在 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在市级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资金 10 万元的基础上, 由县 级再次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资金 2 万元。对年度产值超过 1 亿元且产值增幅在 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级给予 每户一次性奖励资金 3 万元的基础上, 由县级再次给予每户 一次性奖励资金 0.5 万元。对新增的批发、零售、住宿、餐 饮限额以上企业和大个体 ,在争取市级分别给予每户 5 万元、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级再次分别给予每户 1 万 元、0.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内完成注册地总专包企业总 产值排名全市前 10 名的建筑业企业, 在争取市级给予每户 7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 由县级再次给予每户 3 万元奖励。对年 内新增入库且完成注册地总专包企业总产值排名全市前 10 名 的建筑企业, 在争取市级给予每户 3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 由 县级再次给予每户 1 万元奖励。以上奖补, 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兑付到企业。

7. 强化优秀企业家服务保障。对贡献突出、行业认可、 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 按政策授予 “ 沧源佤族自治县荣誉 市民 ” 等荣誉, 子女在入学入园方面与沧源户籍生享有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园区经济的支持

8. 支持企业集中入园发展。支持企业按照园区产业定位“ 入园进区 ”、搬迁聚集,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且当年产值达 1000 万元以上的, 园区给予标准厂房实行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减免政策。

9. 给予入园企业投资奖励。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培育方 向的入园工业企业, 对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主导产业和重点 产业新建生产性项目, 投资额达 5000 万元(不含用地成本) 以上的, 按期建成投产后, 积极争取市级政策, 按照固定资 产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 400万元。

10. 加大园区工业用地支持力度。以省级及以上开发区 为重点, 加快推行新增工业用地 “ 标准地 ” 出让。加大新增 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土地投资强度大、亩均产出高的园区倾 斜力度, 实行 “ 只增不减 ”机制, 全县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 标按照不低于 40%的比例保障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对入园的重大制造业项目, 县级给予优先保障。

11. 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支持。企业在园区内建设自用 工业标准厂房两层及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 并投入使用的, 积极争取市级政策, 每平方米给予企业补助100 元,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2. 提高园区用地利用效率。对入园企业开展达产评估 和过程评估。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 应当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超过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不满 1 年且在届满 1 年前不少于 60 日提出申请的,出让 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超过 1 年但未满 2 年, 并在届满不少于 60 日申请的 , 出让人在扣除定金, 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 退还剩余 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对在达产评估、过程 评估中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整改; 逾 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收回土地 使用权。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 1 年不满 2 年的,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 年的依法无偿收回, 重新安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 的, 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 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新的用地申请, 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 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手续。对产能连续 3 年不达标的, 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限期退园。

四、加大对口岸经济的支持

13. 支持境内境外联动发展。支持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永和园区规划建设, 推动境内境外联动发展。

14. 支持口岸功能提升。积极抓住市级每年筹措不低于 5000 万元资金的契机,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用 3 年时间, 集中力量组织实施优化口岸布局、口岸交通建设提升、口岸基础设施补短板、口岸通关能力提升、口岸经济壮大、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等 6 个专项行动, 着力提升口岸过货通行 能力、便捷通关能力、联动发展能力, 做强口岸产业, 努力形成 “ 口岸+通道+城镇+产业+物流 ”协同联动发展格局。

15. 对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给予补助。按 照《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补助方案》,鼓励企业 发展集装箱物流运输产业,积极帮助向上申报,获取市级 2000元至 16000 元/箱组的补助资金。

16. 支持边民互市贸易。用活国家和省支持边民互市进 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政策,加快推动 “ 互联网+边民互市 ”发 展, 积极推动边民互市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扩大境外农林牧 渔矿产品进口, 拓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来源地至东盟十 国。开展 “ 互市贸易+合作社 ”“互市贸易+落地加工 ”,支持 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园建设, 加快推动农产品、水产品及中药材等进口商品落地加工。

17. 实行对外贸易业绩奖励。紧盯市级支持导向, 积极 争取市级每年统筹安排 1000 万元发展资金 ,大力支持培育对 外贸易支柱产业发展。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沧源行政区域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属于限额以上批发企业) 的外贸企 业,由县级财政对年内实现进出口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1 亿 元以下且增幅超过 20%的,按增幅的 1‰给予奖励。对年实现 进出口总额达 1 亿元以上的,按进出口总额 1‰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8. 加大境外人员交流合作的支持力度。吸引周边国家 青年人才来口岸创新创业并稳定经营 1 年以上, 按政策给予 每人(家) 10 — 50 万元经费支持。选派国际科技特派员赴周 边 国家 开展科技服务和经 济合作, 积极 争取政策 给 予每人 (家) 10 — 50 万元经费支持。依法依规申办各种形式的培训 班, 对境外公职人员、企业家、华人华侨、友好人士、劳务人员进行交流合作培训。

五、强化科技支撑

19. 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对新获认定的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 规模以上企业争 取市级政策给予每户 10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规模以下企业给 予每户 5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 根据成果转化程度和产业化规 模, 经认定后可直接享受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 20 — 100 万元经费支持。

20.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各类科技创新平台。 对新建并获批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 工作站在享受省级奖 补政策的基础上, 可同时享受市级财政每个专家站 10 万元、每个院士站 20 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21. 奖励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 院所及企业在园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 在享受省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 对新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的, 可同时享受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对新获认定省级孵化器的, 可同时享受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的 10 万元奖励。

22. 扶持众创空间。鼓励支持在园区范围内的新型创业 服务平台健康发展,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的, 在享受省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 对新获备案国家级众创空间 的, 可同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 对新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可同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

六、加大金融支持

23. 认真执行企业上市奖补政策。在争取企业上市省级 奖励政策的基础上, 对首次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并发行股票的企业, 或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以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完成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沧源佤族自 治县,且承诺上市后 10 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纳税地和主要生 产经营地的企业, 在享受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的基 础上,同时享受县政府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在享受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的基础上, 同时享受县政府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在享受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同时享受县政府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对在云南省股权交 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享受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同时 享受县政府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于新迁入我县的上市企业, 同时符合我县招商引资等其他政策文件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 ” 的原则给予奖励。

七、落实减税政策

24. 支持物流企业健康发展。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 用和出租)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实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 支持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纳税人开采共生矿, 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 10%资源 税。纳税人开采伴生矿, 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 销售数量的 ,减征 3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 ,并与主 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 50%资源税。纳税人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 免征资源税。

26. 支持农产品交易。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 括自有和承租) 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暂免征 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 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 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7. 支持科技创新。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对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 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8. 支持人才引进。对持 “ 兴滇惠才卡 ” 的人员, 取得 的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培养激励、研修访学涉及的支持经费, 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八、强化人才支撑

29. 强化口岸经济发展人才支撑。落实市级政策, 积极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

30. 加大园区发展人才支撑。对园区重点企业引进的“两 院 ” 院士, 在园区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的, 园区免费提供 3 年内不超 100 平方米的住房公寓或每年 3 万元的生活补助。 对园区当年通过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并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人员,按政策分别给予 5 万元、4 万元、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园区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省、市 人才相关平台、示范单位、基地等认定, 对当年获得国家、 省、市认定的,按政策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开展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招聘, 对招聘人才与用人 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按政策每招聘 1 人给予人力 资源服务中介机构 1000 元补助;对于招聘人员在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 3 年的, 按照每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 1000 元补助,补助期限为 3 年。园区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 50 — 150 万元,并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园区按照年薪的 15%奖励用人单位, 用于科技研发。

31. 促进“ 沧源兵 ”成为“ 沧源人 ”。贯彻落实《促进“ 临 沧兵 ”成为临沧人的实施方案(试行)》, 抓好落户补助、购 房优惠、就业创业扶持等政策落实, 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军人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等工作。

九、其他事项

32.以上试行政策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解释, 执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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