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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赵玲娜  时间:2023-12-1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承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10项,现已完成“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施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实施规范”10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生产许可(县级权限)【000131102003】…………… ……………………3-14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县级权限)000131103003】……………………………15-26

3.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31104003】………………………………… 27-39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000131110002】………………………………………… …40-49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县级权限)【000131113003】…… …50-58

6.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县级权限)【000131115004】…………………………… 59-70

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000131117004】………… 71-82

8.公司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4】……………………………………83-94

9.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8】……………………95-105

10.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1】……………………………106-116

1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3】……………………117-126

12.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000131128000】………………………………………127-136

1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000131129000】…………………………………137-146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 月8日

食品生产许可(县级权限)

【00013110200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生产许可【000131102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生产许可(县级权限)【000131102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食品生产许可(县级权限)(00013110200301)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 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 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 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 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 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 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如:申请的食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 定》(国发〔 2005〕40 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5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有关规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需要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 理部门的批准,有《取水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四)许可证件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许可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6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县级权限)

【00013110300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000131103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县级权限)【000131103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县级权限)(00013110300301)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3.《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 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 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 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 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 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 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申请的食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 2005〕40 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5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需要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四)许可证件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 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2.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许可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6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4.3 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00013110400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经营许可【000131104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31104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县级权限)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四)许可证件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审批改为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2.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审批改为备案:①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②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

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2.优化审批服务:①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1号)附件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1号)附件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9.《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做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依据: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10.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0001311100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000131110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000131110002】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首次申请(00013111000201)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变更(00013111000202)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00013111000203)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六)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部分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八)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九)行使层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

3.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

4.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条 使用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条 使用登记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准入服务,精简下放许可事项。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加大证后监督抽查力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变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特种设备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注销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2)使用登记证。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条 使用登记、第3.10条 报废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颁发使用登记证 / 不予颁发使用登记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条。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鉴定: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达到报废条件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依据: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13.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县级权限)

【00013111300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000131113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县级权限)【000131113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3111300301);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县级权限)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3111300302);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县级权限)补领证书(00013111300305)。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五)实施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条

(六)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4.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5.经考核(考试)合格。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准入服务,精简下放许可事项。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取证申请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身份证明;

(4)学历证明;

(5)体检报告(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

2.证书复审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五条。

3.补领证书

(1)身份证明;

(2)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三十四条。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具体内容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21 〕17号)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不收费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考试机构考试;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一)申请人申请;

(二)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三)考试机构考试;

(四)审批机构审查;

(五)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委托第三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考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四)承诺审批时限:5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依据: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3.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1年。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县级权限)

【000131115004】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000131115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县级权限)【000131115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新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县级权限)(00013111500401)

2.计量标准器具复查核准(县级权限)(00013111500402)

3.计量标准器具更换核准(县级权限)(00013111500403)

4.计量标准器具封存核准(县级权限)(00013111500404)

5.计量标准器具撤销核准(县级权限)(00013111500405)

6.更换建标单位名称核准(县级权限)(00013111500406)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六)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专家技术考评合格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等证明材料。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印发《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计量标准,实施重点监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 1 份。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复查核准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 1 份。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 1 份。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三)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和复查考核”,取消提交“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的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自我声明加现场考核时予以核实”。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取消提交“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的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自我声明加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核实”。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专家技术考评;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6.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应当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6.《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更换核准许可。

如果建标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申请更换建标单位名称许可。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十五、备注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县级权限)【000131117004】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000131117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000131117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3111700401))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3111700402))

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申请变更(00013111700403))

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申请扩项(00013111700404))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全文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54 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无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5)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准予批准。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不涉及企业经营许可)

(四)许可证件名称:计量授权证书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4.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 云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申请计量授权考核申请书和项目表

3.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4.质量手册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54 号)。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专家组考核评审;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准予许可,核发电子证书;不予许可,核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

5.《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组考核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计量授权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授权相关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申请延续。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依申请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不公布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需要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备注

公司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000131127004】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登记注册【000131127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公司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401)

2.公司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402)

3.公司注销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403)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无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或书面承诺。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1)《公司登记 (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审查、发照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000131127008】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登记注册【000131127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8】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801)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802)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0803)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无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5.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6.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六)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或书面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3.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 (出资人)加盖公章)。(三)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五)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审查、发照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无受理环节

(二)法定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00013112701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登记注册【000131127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1】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101)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102)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103)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或书面承诺。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4.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四)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5.《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审查、发照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00013112701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企业登记注册【000131127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301)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302)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注册(县级权限)(00013112701303)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无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相关文件或书面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或者;(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三)住所相关文件。(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审查、发照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000131128000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000131128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册(00013112800001)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注册(00013112800002)

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注册(00013112800003)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或书面承诺。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3.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 (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审查、发照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2)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6)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7)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8)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

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000131129000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000131129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注册(00013112900001)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注册(00013112900002)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注册(00013112900003)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六)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实施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4.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6.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或书面承诺;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全体设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审查、发照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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