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陈卫清 时间:2023-12-1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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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完成了“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 现对外公布。
附件: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000122101001Y】(县级权限)………………………………………………………………5-13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00012210100101】…5-13 2.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Y】(县级权限)………14-39 (1)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14-26 (2)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01】…………27-39 3.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Y】(县级权限)…40-65 (1)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1】……40-52 (2)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2210600101】………………53-65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Y】(县级权限)……………………………………………………………66-101 (1)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1】…66-74 (2)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101】…75-83 (3)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2】…………………………………………………84-92 (4)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00012210700201】………………………………………………93-101 5.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Y】(县级权限)…102-134 (1)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1】……102-112 (2)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113-123 (3)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01)………………………………………………124-134 6.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00016810100Y】(县级权限)…135-148 (1)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000168101007】……………………………………135-142 (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000168101008】………………………………………………143-148 7.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00016810200Y】……149-154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000168102004】………149-154 8.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00016810400Y】(县级权限)………………155-160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000168104003】……………155-160 9.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00016810500Y】(县级权限)…161-176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000168105004】………………161-168 (2)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000168105005】………………………………………………169-176 10.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00016811600Y】(县级权限)……………………………177-198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177-184 (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01)…………………………………………185-191 (3)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02)………………………………………………192-198 11.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Y】(县级权限)…………………………………199-214 (1)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3】…………………………………………199-206 (2)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301)…………………………………………207-214 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1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 【000122101001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000122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000122101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00012210100101】 4.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5.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十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3)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2)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3)演出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4)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核对材料并作出处理--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三十七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 附件2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000122104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01】 4.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二十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五条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六条 6.监管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 4.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3)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4)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5)营业性演出有以上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核对材料并作出处理--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变更时间 ①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②原批准文书; ③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④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2)变更地点 ①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②原批准文书; ③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④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⑤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演员 ①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②原批准文书; ③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④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4)变更节目 ①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②原批准文书; ③新增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 十五、备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涉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000122104001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00012210400101】 4.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二十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五条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六条 6.监管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 4.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3)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4)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5)营业性演出有以上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五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核对材料并作出处理--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变更时间 ①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②原批准文书; ③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④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2)变更地点 ①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②原批准文书; ③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④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⑤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演员 ①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②原批准文书; ③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④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4)变更节目 ①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②原批准文书; ③新增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 十五、备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涉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附件3 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000122106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2210600101) 4.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5.实施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6.监管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6)《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消防、环保等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3)全面放开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 (4)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2)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4)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5)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6)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7)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8)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收件-受理-审核(材料核实、现场勘验)-公示听证-审批-发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是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公示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至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至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营业情况报告。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 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 【000122106001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6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2210600101) 4.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5.实施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6)《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消防、环保等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3)全面放开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 (4) 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2)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4)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5)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6)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7)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8)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收件-受理-审核(材料核实、现场勘验)-公示听证-审批-发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是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公示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至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至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1)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营业情况报告。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 附件4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000122107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101】 4.设定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6.监管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测量、勘察及复核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等。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000122107001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101】 4.设定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测量、勘察及复核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等。 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000122107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201】 4.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察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电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 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000122107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00012210700201】 4.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港澳台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察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电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 附件5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000122108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101】 4.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6.监管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公安机关确认的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2)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公示、现场测量、勘察及复核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等。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活动审批 【000122108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01】 4.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6.监管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公安机关确认的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2)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公示、现场测量、勘察及复核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等。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000122108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0800201) 4.设定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6.监管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5)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公安机关确认的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2)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公示、现场测量、勘察及复核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等。 附件6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000168101007】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000168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000168101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000168101007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县文化旅游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确实有必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有保证文物安全的具体措施 (3)符合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要求 (4)对文物本体不造成破坏 (5)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意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审批管理。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对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2)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单位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 (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3)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 (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5)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6)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意的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有关内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 (3)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4)审核申请材料 (5)征求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6)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 (7)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许可决定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批 【000168101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000168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000168101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000168101008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建设工程无法避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工程已经批准。 建设工程已编制设计方案。 已编制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措施。 涉及世界遗产的,有相关说明材料。 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有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审批服务。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委派专人或专业单位进行工程全程监管,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相关内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按照规定的受理、审查、决议、告知、送达、信息公开等程序办理。 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相关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评估、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许可决定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设区的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相关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 附件7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000168102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000168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000168102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00016810200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建设工程无法避让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工程已经批准。 建设工程已编制设计方案。 已编制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措施。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建议同意。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指导和要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委派专人或专业单位进行工程全程监管,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2)指导和要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切实加强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保护工程竣工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按照规定的受理、审查、决议、告知、送达、信息公开等程序办理。 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按照规定的受理、审查、决议、告知、送达、信息公开等程序办理。 (三)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评估、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许可决定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 附件8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000168104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000168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00016810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000168104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县文化旅游局承办,征得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不得损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确保文物安全 (2)不得用作可能对文物建筑造成污染和损害的用途,不得与文物建筑本身的定位不协调。 (3)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2)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及实施情况。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表 (2)使用协议书和使用方案 (3)保护规划 (4)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的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查,征得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意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国家文物局相关规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 附件9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000168105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000168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000168105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00016810500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2)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及实施情况。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书 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修缮方案和工程设计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专家评审; 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文物修缮审批 【000168105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000168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000168105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000168105005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2)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及实施情况。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书 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修缮方案和工程设计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专家评审; 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 附件10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000168116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000168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01) (2)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 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必要性充分; 展览举办双方具备相关基础条件,资信记录良好,签订展览协议与安全保障方案;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采用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 (2)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及时开展调查,并根据法定职权和实际情况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向上级部门汇报、督导转办、责令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等方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督促整改、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对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文物借用协议; 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借用单位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2)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①文物借用协议; ②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③借用单位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物出借单位向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①文物出借单位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②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③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暂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暂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000168116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000168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 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必要性充分; 展览举办双方具备相关基础条件,资信记录良好,签订展览协议与安全保障方案;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采用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 (2)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及时开展调查,并根据法定职权和实际情况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向上级部门汇报、督导转办、责令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等方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督促整改、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对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文物借用协议; 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借用单位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2)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①文物借用协议; ②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③借用单位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物出借单位向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①文物出借单位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②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③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暂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暂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 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 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000168116004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000168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000168116004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和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 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必要性充分; 展览举办双方具备相关基础条件,资信记录良好,签订展览协议与安全保障方案;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采用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 (2)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及时开展调查,并根据法定职权和实际情况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向上级部门汇报、督导转办、责令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等方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督促整改、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对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文物借用协议; 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借用单位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2)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①文物借用协议; ②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③借用单位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物出借单位向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①文物出借单位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②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③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暂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暂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 附件11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00016812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3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 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 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 (2)《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从严掌握、谨慎执行。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 (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灭失; (三)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四)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交换、调拨; (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服务。 (2)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健全公示制度,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将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在本单位网站及所在地主要报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2)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县级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采用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县文物局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督促整改、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对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申请文件 专家评估认定报告 拟退出馆藏文物藏品档案复制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2)《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物收藏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暂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000168121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000168121003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文化旅游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 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 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 (2)《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从严掌握、谨慎执行。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 (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灭失; (三)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四)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交换、调拨; (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①优化审批服务。 ②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健全公示制度,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将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在本单位网站及所在地主要报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2)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县级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采用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国家文物局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督促整改、责令改正、实施处罚等方式及时处理,对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申请文件 专家评估认定报告 拟退出馆藏文物藏品档案复制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2)《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文物收藏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暂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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