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作者:陈国庆 时间:2023-12-1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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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广电系统应承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7项,现已完成“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7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1.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000132110000】 …… 2_15 2.2.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000132113000】15-26 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000132115000】…………………26-35 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00013211600Y】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县级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验收审核【000132116003】………………………………………………………35-44 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00013211900Y】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000132119002】44-55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00013212300Y】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设立服务区范围为设区的市级以下行政区域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许可【000132123002】……………………55-67 7.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000132124000】…………67-84 附件:2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三、实施机关: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五、子项: 无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000132110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000132110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00013211000001) 2.申请调整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技术参数(00013211000002) 4.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 6.监管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实施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受理并逐级上报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情况,不存在擅自使用频率/频道、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和播出节目等情况; 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七条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暂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根据申请机构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情况,对所申请的广播电视频率业务进行技术审核,根据总局监管中心监测情况对申请机构的历史违规情况进行核查,督促申请单位依法依规使用频率。组织利用广播电视频率规划分析软件,对申请的技术参数进行测算,排查是否符合规划、政策和标准,分析电磁兼容情况,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组织对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申请进行审核。 事后监管,广电总局利用总局监管中心和各地监测机构的无线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对全国电视频率、50瓦以上广播频率使用情况进行全天候全过程监测,建立并动态更新审批数据库,组织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强化监督管理。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建立工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情况进行定位、查处,规范广播电视频率使用秩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保障城乡居民利用无线方式收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节目的权益。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利用地方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对辖区内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进行监测。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专家评审;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1)频率使用的批复文件 (2)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0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000132113000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三、实施机关: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初审、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五、子项: 无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000132113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000132113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00013211300001) 2.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00013211300002) 4.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7.实施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初审、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覆盖范围;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由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禁未经许可开办频率频道和更改频率频道,严禁出租、转让、承包或变相出租、转让、承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时段栏目,严禁各种违法播放节目和广告等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坚决实施退出,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2.认真做好播出机构统一换发许可证前的普查监管工作。在每三年一次的播出机构换发许可证前,均要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开展一次彻底的普查,并对各播出机构的换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存在擅增频道频率、擅改呼号等违规问题的播出机构,要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不符合换证要求的,坚决不同意换证。 3.建立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到能够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按要求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强化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对于群众举报或领导批转来的各类违规问题,或在报纸杂志、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发现的违规线索,立即核查并督办整改。 4.加强监听监看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平台和监管系统建设,抓紧实现对辖区内省、地、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全天候实时监听监看,为依法、有效、全面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5.在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针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综合评价。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与综合评价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效益导向、发展导向。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1)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一式一份); (3)可行性报告(一式一份); (4)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一式一份); (5)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6)筹备计划(一式一份)。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1)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一式一份); (3)终止办台报告(一式一份); (4)本级党委宣传部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 (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专家评审;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全文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 5.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承诺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全国、省、地市、县四级行政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000132115000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三、实施机关: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初审、受理报省广电局审批 )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五、子项: 无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000132115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000132115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000132115000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初审、受理报省广电局审批 )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到能够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按要求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强化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对于群众举报或领导批转来的各类违规问题,或在报纸杂志、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发现的违规线索,立即核查并督办整改。 2.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实施的监管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一式一份);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一式一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全文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所在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申请延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限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00013211600Y】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二、主管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三、实施机关: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五、子项: 1.县级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验收审核 县级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验收审核 【000132116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000132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县级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验收审核【00013211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申请县级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验收审核(00013211600301) 4.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监管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7.实施机关:县广播电视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国家、地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政策和规划。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信号源需由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提供。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建设参与单位依法取得具备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相关资格证书。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核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在项目的开展过程中随机开展工程项目抽查,对项目的管理情况、安全情况、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事后监管,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有线电视节目源进行全天候监测,并对一定验收期内的项目开展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质量监测检查,督促不合规的单位限期整改。未按验收规范实施或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确保有线电视的播出秩序。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自验报告详细内容及申请表; 申请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出具的《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入证明》; 建设参与单位的资格证明; 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或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设备器材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组织验收; 审批机构审查; 核发/不予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检测另需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合格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00013211900Y】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三、实施机关: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受理并上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五、子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000132119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00013211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000132119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有效期届满延续(00013211900202)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 5.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6.监管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7.实施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受理并上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2)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节目资源; (4)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5)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8)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9)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酒店星级证明等材料。2.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3.在云南省自贸区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对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设备场所资料、公司章程、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实行容缺后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切实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创新管理举措,确保管理要求落到实处。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5.重大活动、重要保障期等关键节点,提前组织部署,配置人员力量,确保应急处置力量及时到位。6.在持证单位申请办理许可证换证、续证、变更事宜等工作时机,对其日常表现、内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其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申请人申请; (2)本级广电部门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申请人申请; (2)本级广电部门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00013212300Y】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三、实施机关: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初审、受理报省广电局审批)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业务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业务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五、子项: 1.设立服务区范围为设区的市级以下行政区域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许可
设立服务区范围为设区的市级以下行政区域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许可 【000132123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00013212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设立服务区范围为设区的市级以下行政区域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许可【000132123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首次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00013212300201) 2.申请延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00013212300202) 3.申请变更《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机构名称、主要出资者、营业地址、经济类型、注册资金、业务类别、服务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00013212300203) 4.设定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6.监管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7.实施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初审、受理报省广电局审批)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共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等材料。2.将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制定年度监管计划,采取实地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首次申请 (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2)初审机构的申请报告; (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拟申请服务区域范围图; (5)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 (6)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 (7)股东结构图(事业单位不提供); (8)主要管理制度; (9)书面告知承诺;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事业单位不提供)。 2.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2)初审机构的申请报告;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如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可不提供); (4)两年以来的工作总结(加盖公章); (5)原许可证(原件); (6)书面告知承诺; 3.申请变更机构名称、主要出资者、营业地址、经济类型、注册资金、业务类别、服务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 (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2)初审机构的申请报告; (3)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如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可不提供); (4)与所变更事项相关的有关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 (5)拟变更的法人、主要经营者简历和任职文件; (6)原许可证(原件); (7)书面告知承诺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六条(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初审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初审机构审查; (4)初审机构通过/不通过 (5)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6)审批机构审查 (7)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八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办法办理申请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经济类型、注册资金、服务区、业务类别、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应当办理变更许可。 依据:第八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依法办理申领手续。 依据:第八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办法办理申领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证载明的服务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八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统筹考虑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及建设安排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000132124000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三、实施机关: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初审、受理报省广电局审批)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五、子项: 无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000132124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000132124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首次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00013212400001) 2.申请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00013212400002) 3.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00013212400003) 4.申请遗失补办或损毁补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00013212400004) 5.申请注销《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00013212400005) 4.设定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7.实施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初审、受理报省广电局审批)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4)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2.延长许可证有效期。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申请人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1)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是否是以下单位或场所:(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五)是否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 2.事中监管检查 (1)查阅核验申请人工商或事业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申请内容、工作业务范围; (2)实地勘察检查申请人工作场所、设备安装场所等是否达到相应条件; (3) 行政审批合法合规检查,审批程序、流程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在审批时限内完成。 3.事后监管检查 (1)加强对管理执法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不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2)不定期开展实地工作检查(抽查); (3)不断优化审批工作,对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予以纠正和追究,督促整改; (4)依法纠正和查处通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首次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2份(内容应当包括:接收目的、接收卫星、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安装地点等); (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2份(说明:“审查意见”项必填); (3)单位证照材料2份(说明:宾馆酒店提供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涉外写字楼、公寓提供涉外证明和外籍住户占比证明原件;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机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原件等)。 2.申请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份(说明:①“审查意见”项必填;②重要载明事项如有变更,按“申请变更”程序办理); (2)原《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1份(说明: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加密传输接收的,还需提供实际接收境外节目频道清单等)。 3.申请变更: (1)《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2份(说明:①“审查意见”项必填;②变更“用户站址”的,参照“首次申请”确认站址后办理相关变更); (2)原《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1份; (3)变更“载明事项”的相关材料1份(说明:①变更“用户名称”“用户站址”的,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报告等;②变更“用户站址”的,需重新施工建设和进行工程验收,一般不需要重新购买设备和重新签约节目)。 4.申请遗失补办或损毁补办 (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2份(说明:“审查意见”项必填); (2)遗失或损毁原因说明,2份。 5.申请注销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份(说明:“审查意见”项必填); (2)注销理由说明,2份; (3)原《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1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接收目的、接收卫星、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安装地点等),应当办理变更许可。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延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证载明站址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沧源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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