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田文强 时间:2023-12-2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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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沧源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了“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6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现对外公布。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机关: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市及以下行政权力事权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五、子项: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00011711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00011711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1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000117119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市及以下行政权力事权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1第二条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市及以下行政权力事权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属于设施权属人;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制定设施后期防止环境污染方案;应该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条件的认定报告。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1第二条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时不再需提交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1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十五、备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机关: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县级权限)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县级权限)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21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000117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100501)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延续登记(00011712100502)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3)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4.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5.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6.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7.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机械清扫、收集、运输车辆和船只权属证明; 作业车辆、船只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证明; 提供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证明; 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证明; 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天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协议经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5.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6.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21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000117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1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100601)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延续登记(00011712100602)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区)环境卫生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4.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5.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6.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7.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协议经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首次申请 【000117121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000117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1005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政府环境卫生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3)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4.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5.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6.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7.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机械清扫、收集、运输车辆和船只权属证明; 作业车辆、船只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证明; 提供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证明; 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证明; 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天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协议经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5.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6.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首次 申请 【00011712100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000117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1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1006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4.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5.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6.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7.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协议经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延续登记 【000117121006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00011712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1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延续登记(00011712100602)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4.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5.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6.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7.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协议经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主管部门: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机关: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 【000117122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01) 2.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1712200302) 3.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产生种类及数量(00011712200303) 4.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产生周期(00011712200304) 5.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00011712200305) 6.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处理设施(00011712200306) 7.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07)(审核通过) 8.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1712200308) 9.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00011712200309) 10.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变更运输工具数量及标识号(00011712200310) 1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11) 1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1712200312) 1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变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00011712200313) 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变更处理内容(00011712200314)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 【000117122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填写申请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 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产生种类及数量 【000117122003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产生种类及数量(00011712200303)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填写申请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 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产生周期 【000117122003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产生周期(00011712200304)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④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运输单位 及运输车辆 【000117122003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00011712200305)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填写申请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 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处理设施 【000117122003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处理设施(00011712200306)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 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首次申请 【00011712200307】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07)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000117122003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1712200308)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00011712200309】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00011712200309)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变更运输工具数量及标识号 【0001171220031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变更运输工具数量及标识号(00011712200310)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申请 【0001171220031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1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0001171220031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00011712200312)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变更经营主体、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0001171220031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变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00011712200313)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变更处理内容 【0001171220031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变更处理内容(00011712200314)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自然日压减至5个自然日,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0个自然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行政 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机关: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五、子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30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00011713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11713000301)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713000302) 4.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因城市建设发展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运输物品不可拆解; 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指定时间、路线; 有市政设施防护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监管机制,制定检查监督方案。 2.压实特殊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引导特殊车辆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对出场(站)特殊车辆进行检测,坚决杜绝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特殊车辆上路行驶。 3.加强现场核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城市道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申请的特殊车辆接近跨类临界值的,要重点抽查,对核查或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予以严肃处理。 4强化特殊车辆动态监管,指导执法机构利用北斗定位、ETC门架信息等数据,及时发现车辆不按许可路线行驶问题;加强途中检查,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严肃查处;建立跨区域联动监管机制,解决区域间信息不共享、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问题。 5.严格特殊车辆通行数据分析比对,利用现有大数据资源,开展特殊车辆行驶轨迹分析比对,提高虚假填报、车证不符、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情形的发现能力。探索特殊车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特殊车辆企业信用积分规则,进行信用评价,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引导诚信办证、规范行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证明文件。 公安交警部门证明文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包括和通行时间示意图、行车路线)。 所经过城市道路、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 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还应提交由第三方单位的安全检测与评估报告或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事故预警和应急加固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通行的时间、路线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000117130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00011713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11713000301) 4.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因城市建设发展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运输物品不可拆解; 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指定时间、路线; 有市政设施防护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监管机制,制定检查监督方案。 2.压实特殊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引导特殊车辆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对出场(站)特殊车辆进行检测,坚决杜绝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特殊车辆上路行驶。 3.加强现场核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城市道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申请的特殊车辆接近跨类临界值的,要重点抽查,对核查或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予以严肃处理。 4强化特殊车辆动态监管,指导执法机构利用北斗定位、ETC门架信息等数据,及时发现车辆不按许可路线行驶问题;加强途中检查,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严肃查处;建立跨区域联动监管机制,解决区域间信息不共享、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问题。 5.严格特殊车辆通行数据分析比对,利用现有大数据资源,开展特殊车辆行驶轨迹分析比对,提高虚假填报、车证不符、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情形的发现能力。探索特殊车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特殊车辆企业信用积分规则,进行信用评价,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引导诚信办证、规范行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变更申请书。 原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决定书。 与变更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决定书相关的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通行的时间、路线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000117130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00011713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713000302) 4.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因城市建设发展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运输物品不可拆解; 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指定时间、路线; 有市政设施防护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监管机制,制定检查监督方案。 2.压实特殊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引导特殊车辆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对出场(站)特殊车辆进行检测,坚决杜绝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特殊车辆上路行驶。 3.加强现场核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城市道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申请的特殊车辆接近跨类临界值的,要重点抽查,对核查或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予以严肃处理。 4强化特殊车辆动态监管,指导执法机构利用北斗定位、ETC门架信息等数据,及时发现车辆不按许可路线行驶问题;加强途中检查,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严肃查处;建立跨区域联动监管机制,解决区域间信息不共享、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问题。 5.严格特殊车辆通行数据分析比对,利用现有大数据资源,开展特殊车辆行驶轨迹分析比对,提高虚假填报、车证不符、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情形的发现能力。探索特殊车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特殊车辆企业信用积分规则,进行信用评价,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引导诚信办证、规范行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证明文件。 公安交警部门证明文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包括和通行时间示意图、行车路线)。 所经过城市道路、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 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还应提交由第三方单位的安全检测与评估报告或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事故预警和应急加固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通行的时间、路线发生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机关: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子项: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3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00011713900301)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变更)(00011713900302)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3900303)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当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相协调;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 应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应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应避免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3.0.4、3.0.5、3.0.6、3.0.9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出台完善相关文件,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年检和户外广告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排查,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集中排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2.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制度+技术”的实时动态监管。 3.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设置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 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的权属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提供有效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条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0号CJJ/T149-2021)第10.1.2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安全检测检验证明材料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台账记录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39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9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00011713900601) 2.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3900602)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应当确保安全、牢固; 申请材料齐全。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出台完善相关文件,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 2.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标语、宣传品等安全隐患整治排查。3.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标语、宣传品等设施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延续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悬挂、张贴宣传品有关设计文件; 安全承诺书; 涉及举办活动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所利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和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社会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合理情况确定许可时限,最长时间建议不超过3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1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 【000117139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00011713900301)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当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相协调;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 应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应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应避免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3.0.4、3.0.5、3.0.6、3.0.9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出台完善相关文件,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年检和户外广告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排查,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集中排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2.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制度+技术”的实时动态监管。 3.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设置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 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的权属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提供有效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条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0号CJJ/T149-2021)第10.1.2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安全检测检验证明材料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台账记录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变更) 【000117139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变更)(00011713900302)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当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相协调;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 应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应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应避免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3.0.4、3.0.5、3.0.6、3.0.9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出台完善相关文件,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年检和户外广告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排查,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集中排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2.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制度+技术”的实时动态监管。 3.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 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的权属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提供有效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条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0号CJJ/T149-2021)第10.1.2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安全检测检验证明材料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台账记录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000117139003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3900303)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当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相协调;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 应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应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应避免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3.0.4、3.0.5、3.0.6、3.0.9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出台完善相关文件,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年检和户外广告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排查,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集中排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2.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制度+技术”的实时动态监管。 3.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延期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 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的权属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提供有效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3条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0号CJJ/T149-2021)第10.1.2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安全检测检验证明材料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台账记录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 【00011713900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9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00011713900601)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应当确保安全、牢固; 申请材料齐全。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出台完善相关文件,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 2.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标语、宣传品等安全隐患整治排查。3.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标语、宣传品等设施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设置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悬挂、张贴宣传品有关设计文件; 安全承诺书; 涉及举办活动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所利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和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社会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合理情况确定许可时限,最长时间建议不超过3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1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000117139006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000117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9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3900602)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应当确保安全、牢固; 申请材料齐全。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出台完善相关文件,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 2.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标语、宣传品等安全隐患整治排查。3.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标语、宣传品等设施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延续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悬挂、张贴宣传品有关设计文件; 安全承诺书; 涉及举办活动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所利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和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社会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合理情况确定许可时限,最长时间建议不超过3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1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机关: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子项: 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40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00011714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4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00011714000301) 2.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4000302)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4.0.2条,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存在安全隐患; 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不得损坏上述市政道路、城市桥梁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容貌标准》4.0.6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 (3)《城市容貌标准》4.0.2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现场核查。对可能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的重点进行抽查。2.加强行政执法,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堆放、搭建位置示意图 承诺书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的批准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书面或现场勘验视情况确定) 现场勘验(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向社会公示(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做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 查 与 决 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 更 与 延 续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 别 规 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提交延续申请,经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 【000117140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00011714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4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00011714000301)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4.0.2条,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存在安全隐患; 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不得损坏上述市政道路、城市桥梁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容貌标准》4.0.6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 (3)《城市容貌标准》4.0.2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现场核查。对可能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的重点进行抽查。2.加强行政执法,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堆放、搭建位置示意图 承诺书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的批准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书面或现场勘验视情况确定) 现场勘验(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向社会公示(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做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 查 与 决 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 更 与 延 续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 别 规 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提交延续申请,经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000117140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00011714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4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4000302)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4.0.2条,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存在安全隐患; 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不得损坏上述市政道路、城市桥梁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容貌标准》4.0.6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 (3)《城市容貌标准》4.0.2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现场核查。对可能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的重点进行抽查。2.加强行政执法,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堆放、搭建位置示意图 申请延续说明和承诺书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的批准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书面或现场勘验视情况确定) 现场勘验(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向社会公示(各地根据情况选择性开展) 做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 查 与 决 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 更 与 延 续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 别 规 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提交延续申请,经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十五、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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