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作者:杨天懿 时间:2023-12-2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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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编制了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一、普通护照签发【00016310100Y】 (一)普通护照签发【000163101003】(县级) 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00016310200Y】 (一)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000163102003】(县级) (二)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000163102006】(县级) 三、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500Y】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县级)【000163105005】 (二)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000163105008】 四、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800Y】 (一)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县级)【000163108003】 (二)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000163108006】 五、机动车登记【00010914200Y】 (一)机动车登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000109142008】 六、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00010914100Y】 (一)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000109141004】 七、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00010914300Y】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000109143005】 八、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00010914000Y】 (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000109140009】 九、校车驾驶资格许可【00010914500Y】 (一)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000109145005】 十、非机动车登记【00010914400Y】 (一)非机动车登记(县级)【000109144003】 十一、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000109138000】 十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00010913900Y】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000109139003】 十三、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00010914600Y】 (一)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县级权限)【000109146003】 十四、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53010900100Y】 (一)工业大麻种植许可(工业原料种植)【530109001003】 (二)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花叶加工)【530109001004】 十五、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00010913400Y】 (一)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4002】 (二)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4003】 十六、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00010913600Y】 (一)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6002】 (二)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6003】 十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十八、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一)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二)猎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 (三)牧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十九、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不公开) 二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00010912000Y】 (一)举办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000109120004】 二十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十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十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一)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十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二十五、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二十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二十七、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二十八、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 二十九、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案审批(县级权限)【000109130003】 三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000109131003】 三十一、户口迁移审批 三十二、犬类准养证核发 三十三、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 附件一: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五、子项: 1.普通护照签发(县级) 普通护照签发(县级) 【00016310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护照签发【000163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护照签发(县级)【00016310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申请换发或补发(00016310100301) 2.申请加注(000163101003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办普通护照,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②无法证明身份的; ③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④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⑤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⑥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 ①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②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护照。 2.宣布证件作废或收缴证件。发现护照持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依规宣布护照作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依法依规收缴护照。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第(1)(2)(3)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6)现役军人除提交第(1)(2)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7)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对应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对应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2.对符合签发规定的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普通护照签发 (2)收费项目标准:120元/本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办证费用。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护照持有人十六周岁以上的为十年,未满十六周岁的为五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法定审批时限: 1.普通情形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加急办理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签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五条、十四条。 承诺审批时限: 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二十日。
附件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五、子项: 1.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 2.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 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 【000163102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000163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00016310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申请办理 (2)申请补发(000163102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办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补发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等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2)宣布证件作废证件。发现出入境通行证持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依规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持用出入境通行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5)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第1、2、3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6)现役军人除提交第1、2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7)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材料; (8)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还应提交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证明材料。 ②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 (9)申请补发出入境通行证,还需提交原出入境通行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2)对符合签发规定的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 (1)普通情形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经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2)加急办理情形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普通情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加急办理情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2)收费项目标准:80元/本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办证费用。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络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为80元/本。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 【000163102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000163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000163102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申请签发(00016310200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办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2.宣布证件作废证件。发现出入境通行证持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依规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持用出入境通行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5.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第1、2、3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6.现役军人除提交第1、2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7.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材料; 8.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还应提交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证明材料。 (2)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 (3)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2.对符合签发规定的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 1.普通情形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经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2.加急办理情形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普通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加急办理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2)收费项目标准:15元/本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办证费用。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络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为15元/本。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三: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五、子项: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县级) 2.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县级) 【000163105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县级)【000163105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000163105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5.实施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首次申请:内地居民因私事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2)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第四条: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4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2.宣布证件作废或收缴证件。发现持证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宣布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作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收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5.内地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内地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询问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6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 (2)收费项目标准:80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0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3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承诺审批时限: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 【000163105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000163105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探亲签注-县级)(00016310500807) 2.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商务签注-县级)(00016310500808) 3.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团队旅游签注-县级)(00016310500809) 4.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个人旅游签注-县级)(00016310500810) 5.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逗留签注-县级)(00016310500811) 6.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人才签注-县级)(00016310500812) 7.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其他签注-县级)(0001631050081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5.实施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签发,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签发,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文旅部门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6类内地人才。 1. 杰出人才,即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者粤港澳大湾区急需的顶尖人才。包括: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国家级奖项获得者,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重大成果、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担任正教授、正研究员职务人员,世界五百强企业聘雇的科学家,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 2. 科研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科研机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省实验室及分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等。 3. 文教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高等院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包含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内地与港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4. 卫健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疗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药学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护理类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类副主任技师及以上)、卫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员及以上)。 5. 法律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参与在香港、澳门法律仲裁程序的内地仲裁员,以及处理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投资争端的内地调解员等法律人才。 6. 其他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内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仲裁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等。 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申请办理赴香港人才签注和赴澳门人才签注。 (七)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四、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文旅部门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6类内地人才。 1. 杰出人才,即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者粤港澳大湾区急需的顶尖人才。包括: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国家级奖项获得者,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重大成果、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担任正教授、正研究员职务人员,世界五百强企业聘雇的科学家,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 2. 科研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科研机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省实验室及分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等。 3. 文教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高等院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包含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内地与港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4. 卫健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疗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药学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护理类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类副主任技师及以上)、卫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员及以上)。 5. 法律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参与在香港、澳门法律仲裁程序的内地仲裁员,以及处理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投资争端的内地调解员等法律人才。 6. 其他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内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仲裁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等。 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申请办理赴香港人才签注和赴澳门人才签注。 (七)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4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2.宣布证件作废或收缴证件。发现持证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宣布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作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收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4.内地居民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对应材料。 5.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1)探亲。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5)逗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的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人才。 杰出人才免提交人才证明文件,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查询、联网核查、函询协查等方式审核其资格。 科研、文教、卫健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 法律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经常出入港澳办理仲裁案件的内地仲裁员名单、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网站上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双方认可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内地仲裁员名单、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内地与港澳三方认可调解机构的内地调解员名单,审核其申请条件。 其他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所属行业领域管理岗位、专业资格等证明。 (7)其他。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 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 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1. 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 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 内地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对应材料。 (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1. 探亲。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 商务。 交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4. 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5. 逗留。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 人才。 杰出人才免提交人才证明文件,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查询、联网核查、函询协查等方式审核其资格。 科研、文教、卫健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 法律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经常出入港澳办理仲裁案件的内地仲裁员名单、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网站上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双方认可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内地仲裁员名单、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内地与港澳三方认可调解机构的内地调解员名单,审核其申请条件。 其他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所属行业领域管理岗位、专业资格等证明。 7. 其他。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询问;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6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往来港澳签注 (2)收费项目标准: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6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往来港澳签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依据不同的签注类型设立不同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二)批准签发往来港澳签注。 1. 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2. 商务签注(S)。 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 团队旅游签注(L)。 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 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 个人旅游签注(G)。 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 逗留签注(D)。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6. 人才签注(R)。 杰出人才签发5年多次签注,科研、文教、卫健人才签发3年多次签注,法律、其他类人才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30天。 7. 其他签注(Q)。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3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承诺审批时限:受理往来港澳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承诺审批时限:受理往来港澳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附件四: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五、子项: 1.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县级) 2.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县级) 【000163108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县级)【00016310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000163108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5.实施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首次申请: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2)换发补发 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四、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九、证件换发、补发 (一)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1、申请条件。(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除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1、申请条件。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2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宣布证件作废或收缴证件。发现持证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宣布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作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收缴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询问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往来台湾通行证 (2)收费项目标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 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1931号〕)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 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2、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往来台湾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承诺审批时限: (1)受理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3)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000163108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000163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000163108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团队旅游签注)(00016310800601) 2.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个人旅游签注)(00016310800602) 3.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探亲签注)(00016310800603) 4.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定居签注)(00016310800604) 5.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应邀签注)(00016310800605) 6.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商务签注)(00016310800606) 7.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学习签注)(00016310800607) 8.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乘务签注)(00016310800608) 9.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其他签注)(00016310800609)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5.实施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商务签注签发,赴台学习签注签发,赴台乘务签注签发,赴台其他签注签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1)团队旅游:参加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2)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3)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4)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5)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6)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7)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8)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9)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四、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2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不予签发证件。发现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宣布证件作废或收缴证件。发现持证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宣布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作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或者《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收缴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3.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行为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为: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询问。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前往台湾签注 (2)收费项目标准:一次签注,15元; 多次签注,80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2、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前往台湾签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依照不同的签注类型设定不同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批准签发签注 1、团队旅游签注(L):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个人旅游签注(G):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3、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4、定居签注(D):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5、应邀签注(Y):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6、商务签注(F):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7、学习签注(X):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8、乘务签注(C):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9、其他签注(Q):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承诺审批时限: (1)受理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3)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附件五: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登记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89 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931 号) 五、子项: 1. 机动车登记(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 机动车登记(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 【000109142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机动车登记【00010914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机动车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09142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机动车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09142008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6.监管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机动车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 (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具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注册登记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③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⑤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⑥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变更登记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 ③机动车行驶证; ④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⑤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 (3)转让登记 ①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③机动车登记证书; ④机动车行驶证; ⑤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⑥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抵押登记 ①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 ③机动车抵押合同。 (5)注销登记 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 ③机动车行驶证; ④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⑤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89 号)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6)《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7)《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 2 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5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4.承诺审批时限:1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号牌、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 (2)收费项目标准:各类汽车号牌 100 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40 元/副,挂车号牌 50 元/面,各类摩托车号牌 35 元/面;机动车临时号牌 5 元/张;机动车行驶证 10 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0 元/本;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 1 元/个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 100 元、不反光号牌每副 80 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 50 元、不反光号牌每面 30 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 40 元、不反光号牌每副 25 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 70 元、不反光号牌每副 50 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 5 元。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 15 元、临时行驶证每本 10 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 元。……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 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 5 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 10 元(含号牌安装费)。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 号)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 70 元调整为 35 元。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 15 元降为每本 10 元。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车型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13 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 15 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20 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 10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 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 10 年,集装箱半挂车 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15 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13 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11 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3.年检周期:根据不同车型确定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6.年检是否收费:是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1)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2)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市场调节价 (3)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并加强收费和价格监管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83号) 现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5项收费和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4)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并加强收费和价格监管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83号) 现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5项收费和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六: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 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五、子项: 1.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 【000109141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00010914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0914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5.实施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八条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用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九条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5)《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6.监管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收回、销毁机动车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 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 (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未销售的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新车出口销售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收回、销毁机动车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临时行驶车号牌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③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⑤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 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2)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①临时入境的机动车; 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 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但属于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③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④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⑤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 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 ⑥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 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八条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4)《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5)《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临时行驶车号牌 1 个工作日;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3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八条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临时号牌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和行驶证工本费 (2)收费项目标准: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 5 元;临时入境机动 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每本 10 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机 动车临时号牌每张 5 元。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临 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 15 元降为每本 10 元。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临时入 境摩托车号牌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1)属于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 未注册登记的、新车出口销售的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核发有效期不超过 30 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 过 6 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 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 90 日的临时行 驶车号牌。 (4)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 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 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5)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应当与入境批准文件 上签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 行驶证有效期不得延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七条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 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新车出口销售的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 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规定情形的, 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因轴荷、总质量、 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规定情形的, 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八条 对 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 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管 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 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 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 第六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应当与入境批准文件上 签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 驶证有效期不得延期。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 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部门规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审批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六条 机 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 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 记的特型机动车。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四十七条 ……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 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 驶车号牌。……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七: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 五、子项: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 【000109143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00010914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09143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 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 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 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5.实施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四条 机 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 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 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五条 对 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 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6.监管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 志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机动车已注册登记; (2)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3)具有行驶证; (4)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5)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具有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 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 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 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已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 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 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 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 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 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 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 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 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 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6)《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五条 对 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 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修订部门规章,优化服务流程。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个工作日压缩成急办件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 (1)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①《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⑤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2)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 ①《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②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④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四条 机 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 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 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 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 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 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五条 对 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 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 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 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 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已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 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四条 机 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 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 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 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 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 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五条 对 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 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四条 机 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 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 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五条 对 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 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承诺审批时限:1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 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车辆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 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 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 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 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八: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五、子项: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 【000109140009】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00010914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09140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 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 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符 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6.监管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 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 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年龄条件: ①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②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③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④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⑤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①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②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④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⑤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⑥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⑦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⑧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身体条件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中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身体条件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⑨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 5 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 20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 22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 19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5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0 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 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 150 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 5 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 6 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十七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分记录;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六)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7)《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十九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8)《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二十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 (9)《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10)《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准驾车型资格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 (1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 12 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1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 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③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3)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③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属于内地居民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4)按照驾驶证互认换领协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按照协议办理。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二十四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二十五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属于内地居民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或决定审验驾驶证通过。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 162 号令)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学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与医疗机构等单位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凭证。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 5 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 (2)收费项目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 元;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 元。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③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1010号)一、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1.汽车(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收费标准60元;2.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收费标准50元;3.未使用微机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20元。二、机动车场地驾驶考试费(科目二)1.汽车(含轮式自行机械车)使用红外线桩考仪,收费标准240元;2.摩托车,收费标准80元;3.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收费标准100元。三、机动车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1.汽车(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收费标准270元;2.摩托车,收费标准140元;3.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收费标准150元。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机动车驾驶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年/10年/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 6 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 6 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12 分的,换发 10 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 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 12 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 162 号令)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2)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②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 ③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④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⑤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3)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情形: 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③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④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⑤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⑥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 6 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 12 分的,换发 10 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 10 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 12 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 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年检周期:6年/10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6.年检是否收费:是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1)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2)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元。 (3)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4)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 元。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无 附件九: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五、子项: 1.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 【000109145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00010914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000109145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00010914500501) 4.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5.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6.监管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九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 12 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2)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八十七条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 12 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 驶资格作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八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校车驾驶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机动车驾驶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与驾驶证有效期一致(每个记分周期需接受审验)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 6 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 6 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 分的,换发 10 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 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 12 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经审核确定的线路,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九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十: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非机动车登记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五、子项: 1.非机动车登记(县级权限) 非机动车登记(县级权限) 【000109144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非机动车登记【00010914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非机动车登记(县级权限)【00010914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非机动车登记(县级权限)(000109144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非机动车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车辆查验、通行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加强非机动车查验。对依法依规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确认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安全技术标准后方予登记,核发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二是加强违规车辆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拼装、加装、改装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行为。三是加强违法行为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查处驾驶依法依规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已登记非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等行为查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注册登记 (a)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c)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有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2)变更登记 (a)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电动机来历证明; (c)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3)转入 (a)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原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4)转移登记 (a)原电动自行车和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c)原电动自行车和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字认可的《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5)注销登记及取消审核记载 (a)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灭失的,需书面申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云公交发〔2013〕27号)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有关技术参数说明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云公交发〔2013〕27号)第九条 申请更换电动机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买电动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5)《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云公交发〔2013〕27号)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原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6)《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云公交发〔2013〕27号)第十五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原电动自行车和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三)原电动自行车和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字认可的《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7)《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云公交发〔2013〕27号)第二十条 申请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灭失的,需书面申告。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四条 ……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无 (2)收费项目标准:无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无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号牌、行驶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四条 ……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十一: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 号) 五、子项: 无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000109138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000109138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00010913800001) 4.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三条 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6.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具体委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满足《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和查验以下事项: (一)审核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证明文件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同一性。 (二)审核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三)审核申请的通行路线和时间是否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四)查验运输车辆是否设置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是否配备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有非法改装行为,轮胎花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审核单车运输的数量是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十五天。 (二)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四)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强动态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 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 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 法查处。 二是加强路面管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执法站点, 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途经辖区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检 查,对发现的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未携带有效证明文件等行为 依法作出处罚,涉及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及时移交相关 警种部门处理。三是定期排查隐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剧毒化学 品运输企业,联合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 况、从业人员和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加大安全 教育警示力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3)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4)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剧毒化学 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 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 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剧毒化 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具体委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77 号)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具体委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路线的,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77 号)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应当即时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路线的,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5天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77 号)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十五天。……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77 号)第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七十公里、不高于每小时九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十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五、子项: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 【00010913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00010913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000109139003】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00010913900301) 4.设定依据 4.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5.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2)危险货物运单;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必要性说明(说明中要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原因和必要性、运输危化品种类、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具体时间、途经道路和目的地)。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它事项和资料,由公安机关自行通过有关途径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动态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违反禁限行规定等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二是加强路面管控。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托执法站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对发现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行为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及时移交处理。三是加强隐患排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2)危险货物运单;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必要性说明(说明中要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原因和必要性、运输危化品种类、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具体时间、途经道路和目的地)。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 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 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 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 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 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审批决定通知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具体时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决定通知书》载明的运输车辆、有效期限、路线、时间、速度等要求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十三: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五、子项: 1.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县级权限)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县级权限) 【000109146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00010914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县级权限)【00010914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县级权限)(000109146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24 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 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告。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24 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涉路施工交通组织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 36670)、《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规范; (2)保障安全,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施工作业区周边道路条件和交通特点,在安全距离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限速标志等,减少施工作业区出入口交通冲突; (3)保障畅通,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运行顺畅,统筹安排涉路施工时间、时序和工期,对重点道路原则上不采取中断交通的施工方式。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占一还一”“占辅不占主”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施工点段及其周边道路网的通行能力; (4)方便群众,交通组织方案应合理制定交通疏解绕行措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施工作业区沿线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学生的日常出行,确保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安全便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 全、畅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告。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线上监测、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加强规范施工提示。公安交管部门在单独审批核发许可或配合相关部门审批反馈审查意见时,对施工时间、施工范围以及配套交通组织、交通设施等要求进行重点提示,提醒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安全施工。二是加强施工安全检查。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占道施工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有无施工许可、是否按规定时间施工、是否超范围施工、是否落实配套交通组织措施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施工点位周边视频监控,加强网上巡查监管。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推动整改。三是加强施工验收检查。公安交管部门在开展或者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涉施工验收工作时,重点检查竣工后相关交通设施恢复情况。未按规定恢复交通设施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恢复。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是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申请: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区位、工程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施工组织、占用道路情况等信息; (2)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施工期间对施工道路及周边道路交通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信息。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并提交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3)交通组织措施。包括绕行路线、分流路线以及机动车交通组织、慢行交通组织、公共交通组织、停车管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工程车辆管理、交通诱导提示措施、交通组织示意图等; (4)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施工作业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警示设施设备的设置、施工围挡、夜间照明设备、交通安全引导和管理人员安排等; (5)交通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施工作业区影响范围制定控制区域、应急启动条件、应急管理措施、应急物资准备等; (6)交通恢复措施。包括占用期满后恢复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设施的措施。 二是涉路施工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 涉及交通组织方案调整的,提交交通组织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5 日向社会公。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审查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查机构审查; (4)出具同意意见/出具不同意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申请单位需要修改交通组织方案的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不能按期结束需延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交延期申请。施工工期不足10个工作日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请。涉及交通组织方案调整的,应重新提交交通组织方案。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十四: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云南省禁毒条例》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五、子项: 1.工业大麻种植许可(工业原料种植) 2.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花叶加工) 工业大麻种植许可(工业原料种植) 【53010900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5301090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工业大麻种植许可(工业原料种植)【53010900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工业大麻种植许可(工业原料种植)(53010900100301) 4.设定依据 (1)《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 ……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工业大麻花叶。 (2)《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 有违反禁毒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 (3)《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5.实施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工业原料种植的,应当向种植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6.监管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工业大麻种子由经过许可的繁种种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2)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 (3)种植地点距离旅游景区和高等级公路1公里以外; (4)有台账管理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工业原料种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大麻种子由经过许可的繁种种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二)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种植地点距离旅游景区和高等级公路1公里以外; (四)有台账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登记证书; (3)与经过许可的繁种种植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种子供应合同; (4)种植用地协议或者土地使用证明; (5)产品种类及产量、销售的年度种植计划; (6)台账管理制度文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工业原料种植的,应当向种植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登记证书; (三)与经过许可的繁种种植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种子供应合同; (四)种植用地协议或者土地使用证明; (五)产品种类及产量、销售的年度种植计划; (六)台账管理制度文本。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五条 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和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云南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花叶加工) 【530109001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5301090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花叶加工)【53010900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花叶加工)(53010900100401) 4.设定依据 (1)《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 ……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工业大麻花叶。 (2)《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 有违反禁毒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 (3)《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5.实施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应当向加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6.监管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或者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药品、食品、化工品科研机构; (2)有原料来源、原料使用、产品种类、产品加工的计划; (3)有专门的检测设备和储存、加工等设施和场所; (4)有检测、储存、台账等管理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从事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或者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药品、食品、化工品科研机构; (二)有原料来源、原料使用、产品种类、产品加工的计划; (三)有专门的检测设备和储存、加工等设施和场所; (四)有检测、储存、台账等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云南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登记证书; (3)检测设备、储存和加工设施清单及照片,加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4)原料来源、原料使用、产品种类、产品加工的计划文本; (5)检测、储存、台账等管理制度文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应当向加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登记证书; (三)检测设备、储存和加工设施清单及照片,加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四)原料来源、原料使用、产品种类、产品加工的计划文本; (五)检测、储存、台账等管理制度文本。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云南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五条 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和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云南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十五: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 五、子项: 1.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2.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000109134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000109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4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4002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 … 5.实施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需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 购买第一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购买许可证……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 ,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6.监管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需备案。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 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 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 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 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 ,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服务措施 6.具体改革举措 在实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网上办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购买、运输环节监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部门审批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使用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运输企业或个人按照实际运输路线申请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督促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落实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在购买、运输活动结束后及时核销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发挥公安交管部门与公安检查站的作用,加大对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力度。 二是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各级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管,重点监督使用单位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出库报备制度,对其投料、产出情况进行信息研判,严防易制毒化学品被挪作他用。 三是加强网上监管。各级公安、网信等部门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网上信息发布制度,指导网络运营者健全管理责任制及内部巡查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对重点化工平台、即时通讯群组、社交网站、微博客等的巡查监控,要求网络运营者及时发现、删除违规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对异常行为和可疑线索落地查控。 四是加强物流寄递管制。各级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寄递业、相关道路物流业联动查缉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实名登记、包装标识不清、物证不符的易制毒化学品,要求物流运营单位不得承运,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是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依托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网上报备管理系统以及有关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标识等新技术新手段,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仓储、运输、使用和进口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健全最终用户审查和核验核销核查工作机制,提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 …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个月;对备案后1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6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对备案后一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000109134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000109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4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 … 5.实施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需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 购买第一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购买许可证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 ,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6.监管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需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 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 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 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 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 ,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服务措施 6.具体改革举措 在实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网上办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购买、运输环节监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部门审批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使用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运输企业或个人按照实际运输路线申请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督促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落实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在购买、运输活动结束后及时核销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发挥公安交管部门与公安检查站的作用,加大对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力度。 二是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各级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管,重点监督使用单位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出库报备制度,对其投料、产出情况进行信息研判,严防易制毒化学品被挪作他用。 三是加强网上监管。各级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网上信息发布制度,指导网络运营者健全管理责任制及内部巡查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对重点化工平台、即时通讯群组、社交网站、微博客等的巡查监控,要求网络运营者及时发现、删除违规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对异常行为和可疑线索落地查控。 四是加强物流寄递管制。各级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寄递业、相关道路物流业联动查缉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实名登记、包装标识不清、物证不符的易制毒化学品,要求物流运营单位不得承运,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是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依托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网上报备管理系统以及有关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标识等新技术新手段,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仓储、运输、使用和进口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健全最终用户审查和核验核销核查工作机制,提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备案证明/不予核发备案证明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个月;对备案后1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6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对备案后一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对个人购买的,只办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十六: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五、子项: 1.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2.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000109136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00010913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6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600201)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 … 5.实施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 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由运出地的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 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 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备案。 6.监管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 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 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 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负责 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 … (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 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 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6)《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易 制毒化学品运出地与运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运出地负责 审批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末将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 许可或者备案情况通报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核查货物的实际运达情况后通报运出地公安机关。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缩短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购买、运输环节监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部门审批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使用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运输企业或个人按照实际运输路线申请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督促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落实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在购买、运输活动结束后及时核销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发挥公安交管部门与公安检查站的作用,加大对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力度。 二是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各级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管,重点监督使用单位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出库报备制度,对其投料、产出情况进行信息研判,严防易制毒化学品被挪作他用。 三是加强网上监管。各级公安、网信等部门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网上信息发布制度,指导网络运营者健全管理责任制及内部巡查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对重点化工平台、即时通讯群组、社交网站、微博客等的巡查监控,要求网络运营者及时发现、删除违规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对异常行为和可疑线索落地查控。 四是加强物流寄递管制。各级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寄递业、相关道路物流业联动查缉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实名登记、包装标识不清、物证不符的易制毒化学品,要求物流运营单位不得承运,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是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依托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网上报备管理系统以及有关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标识等新技术新手段,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仓储、运输、使用和进口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健全最终用户审查和核验核销核查工作机制,提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3个月;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十五、县公安局 十六、备注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000109136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00010913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000109136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 … 5.实施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 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 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备案。 6.监管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 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 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 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负责 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 … (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 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 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6)《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易 制毒化学品运出地与运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运出地负责 审批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末将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 许可或者备案情况通报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核查货物的实际运达情况后通报运出地公安机关。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放备案证明。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服务措施 6.具体改革举措 在实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网上办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购买、运输环节监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部门审批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使用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运输企业或个人按照实际运输路线申请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督促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落实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在购买、运输活动结束后及时核销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发挥公安交管部门与公安检查站的作用,加大对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力度。 二是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各级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管,重点监督使用单位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出库报备制度,对其投料、产出情况进行信息研判,严防易制毒化学品被挪作他用。 三是加强网上监管。各级公安、网信等部门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网上信息发布制度,指导网络运营者健全管理责任制及内部巡查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对重点化工平台、即时通讯群组、社交网站、微博客等的巡查监控,要求网络运营者及时发现、删除违规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对异常行为和可疑线索落地查控。 四是加强物流寄递管制。各级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寄递业、相关道路物流业联动查缉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实名登记、包装标识不清、物证不符的易制毒化学品,要求物流运营单位不得承运,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是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依托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网上报备管理系统以及有关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标识等新技术新手段,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仓储、运输、使用和进口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健全最终用户审查和核验核销核查工作机制,提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负责审批 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 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 ,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 明 ,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备案证明/不予核发备案证明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3个月;对于领取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备案证明。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十七: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设定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实施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五、子项: 无 附件十八: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 年8 月8 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 12 号) 五、子项: 1.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2.猎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3.牧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及枪支 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 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民用枪支(弹药) 配置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是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 (2)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 (3)有专门的枪支管理人员并建立枪支管理制度; (4)具备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分开存放。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是不断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监管体制,探索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三是加大监管工作科技投入,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托信息化等手段对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四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加强监管工作协作,推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申请文件; (2)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 (3)专门的枪支管理人员和枪支管理制度有关材料; (4)具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枪支弹药库(室、柜)有关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批准许可/不予批准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限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猎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 弹药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猎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二条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民用枪支(弹药)配置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是猎区的猎民; (2)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3)掌握枪支性能; (4)具备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是不断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监管体制,探索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三是加大监管工作科技投入,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托信息化等手段对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四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加强监管工作协作,推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配置枪支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 (3)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4)枪支保管条件有关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3.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4.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批准许可/不予批准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限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牧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牧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 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二条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 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民用枪支(弹药)配置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是牧区的牧民; (2)掌握枪支性能; (3)具备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是不断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监管体制,探索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三是加大监管工作科技投入,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托信息化等手段对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四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加强监管工作协作,推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提升 监管效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配置枪支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 (3)枪支保管条件有关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批准许可/不予批准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 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限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 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十九: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备注:不公示 附件二十: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五、子项: 1举办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举办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000109120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000109120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举 办 1000 人 以 上 5000 人 以 下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许 可 【000109120004】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实施依据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9)《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10)《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6.监管依据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根据深化行政管理服务改革精神,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是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是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是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是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 六是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后,做好总结工作,主要包括安保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同时将安保经验总结提升固化。 七是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 (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3)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5)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方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方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方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承办者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对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 (4)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7 个工作日 50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7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 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本次活动举办时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举办活动的地点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二十一: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五、子项 无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3件1第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实施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况,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1第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6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85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6.监管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合法经营场所; (2)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和如实备案公章刻制信息的条件; (4)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云南特种行业许可证 5.改革方式:压缩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四是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经营场所方位图及内部结构示意图(标明面积、范围、内部设施、出入通道、生产车间、档案保管、成品保管、视频监控点位);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5)安全管理、验证登记、车间生产、成品印章登记保管、档案管理、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 (6)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承诺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85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四条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6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85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云南特种行业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的,应当办理变更特种行业许可。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审批机关行政管辖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附件二十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 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五、子项 无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实施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8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15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84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6.监管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合法经营场所; (2)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和如实登记住宿信息的条件; (4)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云南特种行业许可证 5.改革方式:压缩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将居民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还应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方位图及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6)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申请人还应签署告知承诺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8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云南特种行业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做出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审批机关行政管辖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二十三: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 〔2010〕592 号) 五、子项: 1.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5.实施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 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全文 (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 号) ……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 审批。…… 6.监管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焰火燃放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 明。…… (3)《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全文 (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 号) ……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 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 审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且满足相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数据分析比对,从中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三是严格监管执法。强化现场监管,对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严格审查燃放规模、等级、现场环境以及烟花爆竹的种类、 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燃放。四是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燃放、罚款等方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4)燃放作业方案;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6)举办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规定安全条件的 III 级、IV 级、V 级焰火燃放,还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2)《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7 安全评估 7.1 ……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进行安全评估。 7.2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部分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安全评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7 安全评估 7.1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进行安全评估。 7.2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现场勘验;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焰火燃放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许可的燃放活动时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许可的燃放活动地点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二十四: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3 号) 五、子项: 无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5.实施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6.监管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 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8)《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 号) ……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承运人具有从事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资质;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相关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国家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优化 为“托运人可以向运达地或者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公安机关统筹,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针对群众投诉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加大日常抽查频率,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且满足相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数据分析比对,从中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三是严格监管执法。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路面管控,杜绝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规范等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四是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方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许可的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载明的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1 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二十五: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子项: 无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5.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6.监管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4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具有单位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深入企业,重点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环节,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且满足相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数据分析比对,从中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三是严格监管执法。适时部署开展大范围排查,对购销备案、流向登记、交易方式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四是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方法;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许可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二十六: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运达地)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子项: 无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5.实施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6.监管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 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 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运达地)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符合国家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3)熟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以及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符合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开展检查。结合“互联网+” 政务管理服务,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且满足相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数据分析比对,从中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并 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三是严格监管执法。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路面管控,杜绝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四是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方法;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许可的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运输路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二十七: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子项: 无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5.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6.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 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外的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剧毒化学品行业主管部门,深入企业,重点检查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环节,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且满足相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数据分析比对,从中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三是严格监管执法。适时部署开展大范围排查,对购销备案、流向登记、交易方式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四是依法开展案 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方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4)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4.承诺审批时限:3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许可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二十八: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71 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6 年 第 38 号)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公告 2010 年第 31 号) 《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2003〕520 号) 五、子项: 1.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 (县级权限)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71 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71 号)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6 年第 38 号)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有明确并且具备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接收人。…… (10)《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公告 2010 年第 31 号) 全文 6.监管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民用枪支(弹药)配置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托运人和接收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相应放射性物品的资质或者资格; (2)承运人具有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放射性物品),承运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放射性物品); (3)具有三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 (4)书面说明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运输时间、路线、经停地点、安全保卫措施等情况; (5)具有有效的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 (6)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 50 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71 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71 号)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6 年第 38 号)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有明确并且具备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接收人。…… (9)《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公告 2010 年第 31 号) 全文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 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 20 日缩短为 5 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实时掌控车辆全过程运输情况,同时研判分析车辆行进轨迹,对轨迹异常的车辆及时预警、处置。三是严格监管执法。严格路面管控,对运输车辆及押运人员配备、运输容器、包装等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运输行为。四是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托运人和接收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三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 (3)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服务合同,托运人自行运输的除外; (4)承运人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复印件,相应运输范围的专用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说明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运输时间、路线、经停地点、安全保卫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6)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 (7)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71 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71 号)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6 年第 38 号)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有明确并且具备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接收人。……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决定书/不予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4.承诺审批时限:5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批准的路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二十九: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公安部令第 86 号) 五、子项: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 限)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000109130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审 批 【00010913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 限)【00010913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 41 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5.实施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 组 , 依 据 《 银 行 营 业 场 所 风 险 等 级 和 防 护 级 别 的 规 定 》(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 5 名或者 7 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 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 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6.监管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 档案。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 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 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技防设施安装、管线敷设、监控室布置、物防设施设计结 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安全产品经检验或认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 41 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 组 , 依 据 《 银 行 营 业 场 所 风 险 等 级 和 防 护 级 别 的 规 定 》(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 (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 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 提供方便条件。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 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 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 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 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 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核时限由 20 日缩短为 15 日; (2)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不再需要提供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落实跨部门监管,加大联合抽查检查力度。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工程建设的中期核验,留存视频图像资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是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规定,督促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四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安防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督促落实整改。 五是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促进提升基层公安民警、 金融机构保卫干部业务能力,推动落实好金融机构安防工作有关规定 和标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3)《关于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 6 项措施的补充通知》(公治〔2018〕711 号)第二条“减免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有关证明材料”: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不再需要提供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不再需要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不再需要提供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4)《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 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8 号)附件 1 第 1 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第 2 项:安全防范工程设施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第 3 项: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证明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证明。 (5)《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 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 号)附件 1 第 5 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准予施工通知书》或者《不准予施工通知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 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 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 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 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 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 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书复印件。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 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 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 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承诺审批时限:15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准予施工通知书》或者《不准予施工通知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限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依申请人申请地址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42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 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三十: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公安部令第 86 号) 五、子项: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 限)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00010913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000109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 限)【000109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23 无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 41 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5.实施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 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 家 组 , 依 据 《 银 行 营 业 场 所 风 险 等 级 和 防 护 级 别 的 规 定 》(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 5 名或者 7 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 到验收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 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 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 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6.监管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 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 档案。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 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 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与批准的设计方案相符合; (2)技防设施安装、管线敷设、监控室布置、物防设施与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相符合; (3)所用安全产品与批准的设计方案确定的产品一致。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 家 组 , 依 据 《 银 行 营 业 场 所 风 险 等 级 和 防 护 级 别 的 规 定 》(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 到验收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 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 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 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2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 收审核时限由 20 日缩短为 15 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落实跨部门监管,加大联合抽查检查力度。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工程建设的中期核验,留存视频图像资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是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规定,督促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四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组织开展安全评 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安防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督促落实整改。 五是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促进提升基层公安民警、 金融机构保卫干部业务能力,推动落实好金融机构安防工作有关规定 和标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验收申请;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 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 到验收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 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 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 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 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承诺审批时限:15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 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限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依申请人申请地址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31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 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三十一: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户口迁移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 25 号)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 五、子项: 1.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户口迁移审批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 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 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 申报迁入登记。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 25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6)《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六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地方各 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7)《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20 12 号)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8)《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9)《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迁出本地市范围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10)《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三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 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 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11)《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四条 公民申请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户口 迁移的,按照拟迁入地规定的程序办理。 (1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着力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逐步建立实施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机制,积极优化办理流程,简化迁移 手续,减轻群众负担。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7.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8. 审批层级: 县级 9. 行使层级: 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户口迁移审批 15. 要素统一情况: 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 户政策。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 深化户政管理服务改革 6.具体改革举措 制定出台面向群众的户籍窗口单位服务规范和户政业务服务指南,深化推进落实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明确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在办事大厅、官方网站等 23 公布,便利办事群众查阅咨询;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进一步精 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二是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 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三是本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对本级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对于下列情形,实施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居民户口簿;(2)其他拟迁入地落户要求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批机构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申请材料; (3)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4)决定准予户口迁移/不准予户口迁移。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5)《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 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6)《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迁出本地市范围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7)《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三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 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8)《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四条 公民申请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户口迁移的,按照拟迁入地规定的程序办理。 (9)《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 12 号)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着力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逐步建立实施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机制,积极优化办理流程,简化迁移手续,减轻群众负担。 (10)《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九十八条 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操作规范。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 各地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0 天(户口准迁证)、30 天(户口迁移证)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 号)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 40 天。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 号)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市辖区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 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 关发给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 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5)《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迁出本地市范围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6)《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三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 30 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 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7)《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 号)第四十四条 公民申请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户口迁移的,按照拟迁入地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各地政策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三十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犬类准养证核发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五、子项 无 犬类准养证核发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犬类准养证核发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3)《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养犬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由养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养犬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3)《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养犬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由养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养犬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3)《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养犬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由养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养犬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犬只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3)《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养犬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由养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养犬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压缩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材料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犬类准养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养犬人有权办理的机关。 二是加强文明养犬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对犬扰民、遛犬不拴犬绳等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教育。着力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加大对违法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曝光力度,教育引导养犬人对饲养犬只要依法依规登记、免疫,确保文明规范养犬。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表; (2)养犬人居民身份证明;单位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 (3)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准养证/不予核发准养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3)《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养犬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由养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养犬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犬类准养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审批机关行政管辖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否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附件三十三: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县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县级)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7.实施机关:县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申请补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申办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前往边境管理区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人员。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十四条之情形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三章 第九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业务培训、会议、从事采访、创作等活动;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边境检查站对持证人员实施边境通行检查,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二十二条之情形的,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 2.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收缴其证件,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收缴证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警务公开,通过编制服务指南、开展现场或网络咨询等方式公开办事程序,引导人员按规定申领、使用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现场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4.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5.已在边境管理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6.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身份证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四)已在边境管理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不予核发。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四章: 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十六条 《边境通行证》签发应当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 签发《边境通行证》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或使用微机填写,字迹工整,项目填写全面,不得涂改,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边境通行证专用章。 第十八条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第十九条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第二十条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证件存根、缴销的旧证件及《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的保存期为两年,销毁时应登记造册。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十九条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边境管理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公安局 十五、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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