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胡琳仙 时间:2023-12-2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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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完成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13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现对外公布。 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8-53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Y】(县级权限) 8-53 (1)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5】 9-20 (2)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00016420100501】 21-32 (3)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00016420100502】 33-43 (4)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6420100503】 44-53 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55-99 2.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Y】(县级权限) 55-99 (1)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4】 56-68 (2)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00016420900401】 69-81 (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5】 82-90 (4)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00016420900501】 91-99 附件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100-184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00016421100Y】(县级权限) 100-184 (1)临时使用林地审批【000164211008】 101-118 (2)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00016421100801】 119-134 (3)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00016421100803】 135-150 (4)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00016421100802】 151-166 (5)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000164211009】 167-175 (6)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901】 176-184 附件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185-233 4.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县级权限) 137-160 (1)临时占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7】 186-199 (2)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00016421200701】 200-213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000164212008】 214-223 (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00016421200801】 224-233 附件5: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234-266 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00016421300Y】(县级权限) .....................................................................................234-266 (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000164213004】 235-245 (6)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00016421300401】 246-255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00016421300402】 256-266 附件6: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267-287 6.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00016421400Y】(县级权限) 267-287 (8)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000164214003】 268-177 (9)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00016421400301】 278-287 附件7: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288-304 7.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00016421600Y】(县级权限) 288-304 (10)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000164216002】 289-296 (1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00016421600201】 297-304 附件8: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305-344 8.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00016421700Y】(县级权限) 305-344 (12)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000164217007】 306-313 (13)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新办审批【00016421700701】 314-328 (14)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000164217008】 329-336 (15)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新办审批【00016421700801】 337-344 附件9: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345-386 9.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6421800Y】(县级权限) 345-386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64218005】 346-356 (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00016421800501】 357-366 (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审批【00016421800502】 367-386 附件10: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387-422 10.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Y】(县级权限) 387-422 (4)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2】 395-401 (5)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新办审批【00016422500101】 402-408 (6)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2】 409-415 (7)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新办审批【00016422500201】 416-422 附件1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423-436 11.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00016422600Y】(县级权限) 423-436 (8)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000164226004】 423-429 (9)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新办审批【00016422600401】 430-436 附件12: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437-480 12.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00016422700Y】(县级权限) 437-480 (10)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000164227005】 438-445 (1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新办审批【00016422700501】 446-452 (1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延续审批【00016422700502】 453-459 (13)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000164227006】 460-466 (14)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新办审批【00016422700601】 467-473 (15)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延续审批【00016422700602】 474-480 附件1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481-503 1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00016422800Y】(县级权限) 481-503 (16)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000164228003】 482-491 (17)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新办审批【00016422800301】 490-496 (18)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变更审批【00016422800302】 497-503 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五、子项: 1.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000164201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00016420100501】 (2)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00016420100502】 (3)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64201005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6年第4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四)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二)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 (四)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五)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六)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000164201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000164201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6年第4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四)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二)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 (四)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五)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六)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000164201005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000164201005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6年第4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变更申请。 (2)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3)原许可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000164201005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64201005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6年第4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专用)。 (2)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五、子项: 1.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2.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000164209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 (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7)《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条 (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九条 (10)《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条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2)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3)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5)《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植物检疫报检单。 (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除外;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书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7)《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不得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办生字〔2018〕165号)附件三第四条:“有效期限”填写时间不得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 十五、备注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00016420900401】 一、基本要素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 (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7)《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条 (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九条 (10)《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条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2)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3)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5)《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植物检疫报检单。 (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除外;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书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7)《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 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不得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办生字〔2018〕165号)附件三第四条:“有效期限”填写时间不得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 十五、备注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000164209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产地检疫申请表。 (2)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产地检疫合格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林护通字〔1998〕43号)2.6.2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 十五、备注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 【000164209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产地检疫申请表。 (2)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4)送达 (5)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产地检疫合格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林护通字〔1998〕43号)2.6.2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 十五、备注 附件3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五、子项: 1.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2.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000164211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0001642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01】 (2)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02】 (3)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 林资发〔2018〕67号)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号) (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3)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光伏发电、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等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4)属于下列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的: ①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②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③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④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⑤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有关概念释义 (七)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四)其他材料 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森林植被恢复费 (2)收费项目标准: ①以下为参考收费标准,各省根据本省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②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②《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三条: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②《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二十条: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附件1使用林地申请表确定的关于项目所在地域的填写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 【000164211008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0001642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8〕67号)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号) (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 (9)《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1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1)《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 (1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 (1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云林规〔2022〕4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3)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光伏发电、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等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4)属于下列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的: ①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②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③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④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⑤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有关概念释义 (七)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四)其他材料: 2.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无 (2)收费项目标准:无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无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二十条: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附表1使用林地申请表确定的关于项目所在地域的填写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 【000164211008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0001642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8〕67号)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号) (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 (9)《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1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1)《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 (1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 (1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云林规〔2022〕4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3)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光伏发电、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等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4)属于下列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的: ①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②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③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④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⑤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有关概念释义 (七)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项目单位延续申请。 (2)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地方林草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四)其他材料 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无 (2)收费项目标准:无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无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二十条: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附表1使用林地申请表确定的关于项目所在地域的填写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 【000164211008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0001642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8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8〕67号)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号) (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 (9)《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1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1)《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 (1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 (1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云林规〔2022〕4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3)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光伏发电、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等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4)属于下列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的: ①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②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③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④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⑤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有关概念释义 (七)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四)其他材料: 2.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四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无 (2)收费项目标准:无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无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二十条: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附表1使用林地申请表确定的关于项目所在地域的填写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占用林地审批 【000164211009】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0001642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9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符合以下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情形的: ①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②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③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④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⑤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⑦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件或说明。 (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四)其他材料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3)审核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附表1使用林地申请表确定的关于项目所在地域的填写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11009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0001642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1009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符合以下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情形的: ①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②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③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④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⑤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⑦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件或说明。 (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四)其他材料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附表1使用林地申请表确定的关于项目所在地域的填写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4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 五、子项: 1.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000164212007】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七条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三部分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在两年以内。 (2)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取得草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对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4)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5)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6)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 (7)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8)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是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 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4)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四部分申请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三条: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及时报送负责审核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草原植被恢复费 (2)收费项目标准: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②《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植被恢复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植被恢复费。” ④《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 【000164212007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七条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三部分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在两年以内。 (2)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取得草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对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4)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5)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6)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 (7)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8)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是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4)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5)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四部分申请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三条: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及时报送负责审核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草原植被恢复费 (2)收费项目标准: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②《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③《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000164212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8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八条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三部分(三)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修建的范围属于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范围。 (3)取得草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对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4)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 (5)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6)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是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4)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取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四部分申请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三条: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及时报送负责审核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 【000164212008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8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三部分(三)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修建的范围属于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范围。 (3)取得草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对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4)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 (5)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6)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是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 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4)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取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四部分申请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5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 五、子项: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000164213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00016421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1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县级权限)【00016421300401】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13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国有林业企业提交采伐申请。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信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林木采伐许可证确定的采伐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制版与填写规定〉的通知》(资用函〔2013〕16号)全文。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级林草部门提出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林木采伐许可证确定的采伐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公告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5年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 【000164213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00016421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1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县级权限)【000164213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国有林业企业提交采伐申请。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信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木采伐延续申请书。 (2)原林木采伐许可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林木采伐许可证确定的采伐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制版与填写规定〉的通知》(资用函〔2013〕16号)全文。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级林草部门提出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林木采伐许可证确定的采伐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公告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5年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000164213004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00016421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1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13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国有林业企业提交采伐申请。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提高森林资源执法水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创新驱动、精准监管,全面应用卫信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打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发挥森林督查的重要作用,省级自查和国家核查相结合,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通过通报函告省级政府、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6) 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林木采伐许可证确定的采伐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制版与填写规定〉的通知》(资用函〔2013〕16号)全文。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级林草部门提出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林木采伐许可证确定的采伐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公告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5年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6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五、子项: 1.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000164214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00016421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 (2)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通过专家技术论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三)资金没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治理申请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依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时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 【000164214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00016421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 (2)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通过专家技术论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三)资金没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 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治理申请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依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时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7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000164216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0001642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6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600201) 4.设定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7.实施机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业主身份合法,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 (2)项目选址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项目性质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要求,项目选址方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4)所提供的图纸符合要求、资料齐全。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 (2)《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项目的申请文件。 (2)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本及批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 (3)拟建项目选址方案(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4)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提供图件符合规范要求,准确反映拟建项目选址方案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关系。阐明项目用地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申报项目选址方案的技术指标)。 (5)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及施工期、运营期的保护措施。 (6)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 (7)项目用地红线图。 (8)项目用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其他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关系。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建设活动还须由州(市)林草部门核准) (4)决定 (5)送达 (6)公开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达到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关于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下发《××××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同新办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十五、备注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 【000164216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0001642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6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600201) 4.设定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7.实施机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业主身份合法,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 (2)项目选址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项目性质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要求,项目选址方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4)所提供的图纸符合要求、资料齐全。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 (2)《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项目的申请文件。 (2)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本及批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 (3)拟建项目选址方案(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4)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提供图件符合规范要求,准确反映拟建项目选址方案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关系。阐明项目用地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申报项目选址方案的技术指标)。 (5)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及施工期、运营期的保护措施。 (6)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 (7)项目用地红线图。 (8)项目用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其他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关系。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建设活动还须由州(市)林草部门核准) (4)决定 (5)送达 (6)公开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达到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关于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下发《××××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同新办。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十五、备注 附件8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2.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县级权限)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 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000164217007】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0001642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7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 (2)人员证照。 (3)活动计划。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①申请 ②受理 ③审查 ④决定 ⑤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 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新办审批 【000164217007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0001642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7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实施机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 (2)人员证照。 (3)活动计划。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①申请 ②受理 ③审查 ④决定 ⑤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林草局、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十五、备注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1700801】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0001642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8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实施机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 (2)人员证照。 (3)活动计划。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五、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六、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①申请 ②受理 ③审查 ④决定 ⑤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七、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八、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九、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三、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 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000164217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0001642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8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实施机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 (2)人员证照。 (3)活动计划。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①申请 ②受理 ③审查 ④决定 ⑤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新办审批 【000164217008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0001642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7008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实施机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 (2)人员证照。 (3)活动计划。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①申请 ②受理 ③审查 ④决定 ⑤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确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9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五、子项: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000164218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6421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01】 (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02】 (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行政许决定书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建立野生动植物案件督办制度和约谈制度,对野生动植物重大案件和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舆情进行重点督办。 (2)针对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加强对电商平台监管,及时删除非法交易信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4)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6)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2)猎捕目的说明材料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4)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批文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 【000164218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6421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建立野生动植物案件督办制度和约谈制度,对野生动植物重大案件和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舆情进行重点督办。 (2)针对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加强对电商平台监管,及时删除非法交易信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4)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6)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2)猎捕目的说明材料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4)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批文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审批 【000164218005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6421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建立野生动植物案件督办制度和约谈制度,对野生动植物重大案件和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舆情进行重点督办。 (2)针对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加强对电商平台监管,及时删除非法交易信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4)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6)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备注:请注明申请变更事项)。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批文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审批 【000164218005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6421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建立野生动植物案件督办制度和约谈制度,对野生动植物重大案件和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舆情进行重点督办。 (2)针对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加强对电商平台监管,及时删除非法交易信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4)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6)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备注:请注明申请延续期限)。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批文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10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人民政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办)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五、子项: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2.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000164225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新办审批【00016422500101】 4.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3)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4)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5)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①《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②《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野外用火申请书; (2)用火工作方案; (3)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时间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 野外用火审批 【000164225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新办审批【00016422500201】 4.设定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草原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3)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4)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5)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野外用火申请书; (2)用火工作方案; (3)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方案。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时间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新办审批 【000164225001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新办审批【00016422500101】 4.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3)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4)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5)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①《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②《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野外用火申请书; (2)用火工作方案; (3)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时间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承办) 十五、备注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 野外用火审批 【000164225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新办审批【00016422500201】 4.设定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草原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3)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4)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5)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野外用火申请书; (2)用火工作方案; (3)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方案。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时间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 野外用火新办审批 【000164225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000164225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新办审批【00016422500201】 4.设定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5.实施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草原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3)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4)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5)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野外用火申请书; (2)用火工作方案; (3)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时间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11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 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000164226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00016422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600401】 4.设定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5.实施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6.监管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草原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活动现场; (3)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4)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书; (2)《草原防火期内进入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申请表》 (3)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实弹演习、爆破工作方案; (5)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 活动新办审批 【000164226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00016422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6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600401】 4.设定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5.实施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6.监管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草原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活动现场; (3)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4)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书; (2)《草原防火期内进入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申请表》 (3)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实弹演习、爆破工作方案; (5)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1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二、主管部门: 省林草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林草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五、子项: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2.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000164227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0001642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501】 (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延续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502】 4.设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5.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无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依法执行“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等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3)森林草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书 (2)进入森林防火区开展活动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林区活动方案; (4)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森林防火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新办审批 【000164227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0001642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501】 4.设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5.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无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依法执行“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等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3)森林草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书 (2)进入森林防火区开展活动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林区活动方案; (4)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森林防火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延续审批 【000164227005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0001642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延续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502】 4.设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5.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6.监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无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依法执行“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等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3)森林高火险期内精致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延续申请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森林防火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000164227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0001642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601】 (2)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延续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2700602)】 4.设定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无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其他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依法执行“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等草原防火有关规定; (3)草原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书 (2)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开展活动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文件; (3)活动实施方案; (4)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草原防火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新办审批 【00016422700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0001642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601】 4.设定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无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其他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依法执行“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等草原防火有关规定; (3)草原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书 (2)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开展活动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文件; (3)活动实施方案; (4)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草原防火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延续审批 【000164227006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0001642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延续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700602】 4.设定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无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其他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依法执行“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等草原防火有关规定; (3)草原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延续申请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草原防火通行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审批确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备注 附件13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五、子项: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 经营权审批 【000164228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00016422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01)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双方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公益林流转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4)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暂无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 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 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 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2)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3)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项目方案 (4)申请人为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办) 十五、备注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 经营权新办审批 【000164228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00016422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双方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公益林流转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4)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暂无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 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 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 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2)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3)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项目方案 (4)申请人为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办) 十五、备注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 经营权变更审批 【000164228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00016422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双方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公益林流转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4)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暂无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 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 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 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2)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3)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项目方案 (4)申请人为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暂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办) 十五、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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