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陈书兰 时间:2023-12-28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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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发〔2022〕71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完成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19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现对外公布。 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7-25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000117137003】 8-16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新设)【00011713700301】 17-25 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26-48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000117136003】 27-36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新设)【00011713600301】 38-48 附件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49-69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000117109003】 50-59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00011710900302】 60-69 附件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70-104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000117141003】 71-82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核发)【00011714100301】 83-93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00011714100302】 94-104 附件5: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105-144 (1)商品房预售许可【000117117003】 106-115 (2)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核发【00011711700301】 116-125 (3)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00011711700302】 126-135 (4)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注销【00011711700303】 136-144 附件6: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145-220 (1)燃气经营许可【000117127003】 146-164 (2)燃气经营许可延续【00011712700301】 165-183 (3)燃气经营许可变更【00011712700302】 184-201 (4)燃气经营许可新设【00011712700303】 202-220 附件7: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221-276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000117123003】 222-235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首次申请【00011712300301】 236-248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变更或延续【00011712300302】 249-262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重新申请【00011712300303】 263-276 附件8: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277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000117129008】 278-291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712900801】 292-305 (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变更申请【00011712900802】 306-318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000117129009】 319-330 (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2900901】 331-342 (6)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11712900902】 343-354 附件9: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355-368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00011713100301】 369-381 附件10: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382-460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000117132005】 383-394 (2)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000117132006】 395-408 (3)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新申请【00011713200601】 409-422 (4)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延续【00011713200602】 423-435 (5)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新申请【00011713200501】 436-448 (6)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延续【00011713200502】 449-460 附件1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461-485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000117128002】 462-473 (2)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00011712800201】 474-485 附件12: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486-508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000117126003】 487-497 (2)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00011712600301】 498-508 附件1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509-531 (3)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530117001003】 510-520 (4)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530117001003】 521-531 附件1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532-552 (5)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000117125003】 533-542 (6)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00011712500301】 543-552 附件15: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553-574 (1)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00011712400301】 564-574 附件16: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575-585 (2)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00011713300301】 576-585 附件17: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586-596 (3)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500301】 587-596 附件18: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597-608 (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00011713400301】 598-608 附件19: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609- (1)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000117120003】 610 (2)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00011712000301】 623-635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五、子项: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000117137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00011713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00011713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新设)(000117137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缩减申请要件,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申请要件从8项缩减为3项。二是缩减审批时限,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1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4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 依法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监管,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约束。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现场评定 验收 出具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4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新设) 【000117137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00011713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00011713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新设)(000117137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缩减申请要件,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申请要件从8项缩减为3项。二是缩减审批时限,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1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4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 依法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监管,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约束。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现场评定 验收 出具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4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五、子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000117136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00011713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1713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000117136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缩减申请要件,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申请要件从7项缩减为4项。二是缩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4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 依法对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监管,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建设、设计、技术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约束。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审查 出具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4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号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新设) 【000117136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00011713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1713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000117136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缩减申请要件,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申请要件从7项缩减为4项。二是缩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4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 依法对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监管,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建设、设计、技术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约束。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审查 出具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4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3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五、子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00011710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0001171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0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09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5.实施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减至2个工作日,方便服务企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关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3.施工现场及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4.建设用地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文件; 5.中标通知书(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7.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附件2附件2: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施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8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工程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000117109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0001171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0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09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5.实施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减至2个工作日,方便服务企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3.施工现场及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4.建设用地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文件; 5.中标通知书(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7.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附件2附件2: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施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8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工程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4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00011714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00011714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00011714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核发)(00011714100301)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注销)(000117141003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一百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第209项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3)建筑起重机械经安装验收且验收合格;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如非初次使用,应注销其他使用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六、七、十六条、十七条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督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网上办理服务,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国家编制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化,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将承诺审批时限由7个工作日减压至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等环节的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专家论证工作。2.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突出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高危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3.狠抓隐患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办法》(建质〔2008〕76号通知)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八条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适用于当前使用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建设工程项目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核发) 【000117141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00011714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00011714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核发)(000117141003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一百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第209项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3)建筑起重机械经安装验收且验收合格;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如非初次使用,应注销其他使用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六、七、十六、十七条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督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网上办理服务,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国家编制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化,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等环节的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专家论证工作。2.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突出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高危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3.狠抓隐患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办法》(建质〔2008〕76号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八条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适用于当前使用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建设工程项目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 【000117141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00011714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00011714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注销)(00011714100302)(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一百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第209项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2)按规定办理了拆除告知手续。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六、七、十六条、十七条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督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网上办理服务,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国家编制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化,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等环节的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专家论证工作。2.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突出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高危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3.狠抓隐患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注销申请表; (2)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所需的材料;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或登记标志。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办法》(建质〔2008〕76号通知)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注销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八条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适用于当前使用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建设工程项目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5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子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000117117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0001171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1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核发(00011711700301) 2.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711700302) 3.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注销(000117117003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四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三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研究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利用大数据等手段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4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动态监管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拨付情况,确保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发挥信用档案作用,作为企业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对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3.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要求,由地方主管部门规定。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核发 【000117117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0001171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1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核发(000117117003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四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三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研究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利用大数据等手段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动态监管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拨付情况,确保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发挥信用档案作用,作为企业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对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3.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要求,由地方主管部门规定。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000117117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0001171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1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711700302)(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四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三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由地方主管部门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研究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利用大数据等手段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动态监管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拨付情况,确保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发挥信用档案作用,作为企业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由地方主管部门规定。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对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3.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要求,由地方主管部门规定。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注销 【000117117003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0001171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1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注销(00011711700303)(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四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三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由地方主管部门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研究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利用大数据等手段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动态监管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拨付情况,确保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发挥信用档案作用,作为企业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由地方主管部门规定。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对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3.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要求,由地方主管部门规定。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6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页的决定》 ( 云政发 [ 2020] 16 号) 五、子项: 1.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000117127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0001171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2700301) 2.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712700302) 3.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712700303) 4.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页的决定》 ( 云政发 [ 2020] 16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全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增加“(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将第(八)项序号修改为“(四)”;将第(九)项修改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七、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此后序号顺延:“第十九条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十、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段尾增加“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按照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十一、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许可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的重要内容进行真实性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事中监管。对事中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手段,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及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等方式实施监管。 3.事后处置。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对违法有关人员实施从业限制,并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或限制申请经营许可等惩戒措施。 4.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举报,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申请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企业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申请行政区域内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设施清单 申请行政区域内的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供应(服务)站点清单 燃气气源供应合同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具有与燃气经营方式、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使用权以及安全、经济、技术专业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 企业具有与燃气经营方式、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经备案的各类应急预案、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的书面承诺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意见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证;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等 企业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之条件、能够提供《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材料的书面承诺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核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企业资本结构情况说明。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因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不履行服务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供应事故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延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燃气经营许可延续 【000117127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0001171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2700301) 4.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页的决定》 ( 云政发 [ 2020] 16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一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一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燃气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增加“(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将第(八)项序号修改为“(四)”;将第(九)项修改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七、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此后序号顺延:“第十九条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十、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段尾增加“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按照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十一、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许可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的重要内容进行真实性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事中监管。对事中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手段,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及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等方式实施监管。 3.事后处置。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对违法有关人员实施从业限制,并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或限制申请经营许可等惩戒措施。 4.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举报,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企业申请报告(应为具有企业正式文号的文件);许可延续后继续保障安全供应服务的承诺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申请行政区域内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设施清单 申请行政区域内的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供应(服务)站点清单 燃气气源供应合同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之条件、能够提供《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材料的书面承诺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核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燃气经营许可变更 【000117127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0001171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1712700302) 4.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页的决定》 ( 云政发 [ 2020] 16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一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一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燃气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增加“(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将第(八)项序号修改为“(四)”;将第(九)项修改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七、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此后序号顺延:“第十九条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十、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段尾增加“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按照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十一、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许可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的重要内容进行真实性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事中监管。对事中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手段,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及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等方式实施监管。 3.事后处置。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对违法有关人员实施从业限制,并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或限制申请经营许可等惩戒措施。 4.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举报,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 变更后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企业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核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燃气经营许可新设 【000117127003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0001171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00011712700303) 4.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页的决定》 ( 云政发 [ 2020] 16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全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增加“(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将第(八)项序号修改为“(四)”;将第(九)项修改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七、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此后序号顺延:“第十九条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十、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段尾增加“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按照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十一、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许可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的重要内容进行真实性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事中监管。对事中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手段,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及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等方式实施监管。 3.事后处置。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对违法有关人员实施从业限制,并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或限制申请经营许可等惩戒措施。 4.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举报,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申请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企业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申请行政区域内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设施清单 申请行政区域内的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供应(服务)站点清单 燃气气源供应合同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具有与燃气经营方式、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使用权以及安全、经济、技术专业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 企业具有与燃气经营方式、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经备案的各类应急预案、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的书面承诺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意见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证;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等 企业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之条件、能够提供《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材料的书面承诺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核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企业资本结构情况说明。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因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不履行服务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供应事故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延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7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五、子项: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000117123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00011712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3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712300301)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变更或延续(00011712300302)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重新申请(00011712300303) 4.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四条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实施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简化许可程序,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管检查;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事后提高对重点排水户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排水许可申请表;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六条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排水接入的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首次申请 【000117123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00011712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3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712300301) 4.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四条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实施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简化许可程序,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管检查;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事后提高对重点排水户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排水许可申请表;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六条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排水接入的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变更或延续【000117123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00011712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3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变更或延续(00011712300302) 4.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四条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二条 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实施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简化许可程序,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管检查;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事后提高对重点排水户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排水许可申请表; 变更情况说明;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六条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排水接入的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重新申请【000117123003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00011712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3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重新申请(00011712300303) 4.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条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四条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实施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简化许可程序,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管检查;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事后提高对重点排水户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排水许可申请表;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六条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排水接入的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8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 人 民 政 府 ( 由 县 住 房 城 乡 建设 局 承 办 ) ;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五、子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县级权限)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000117129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00117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9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712900801)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11712900802) 4.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 人 民 政 府 ( 由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承 办 ) ;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标准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3.加强日常巡查督导,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4.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个人)监管档案。对失信企业(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5.个人和组织发现无合法手续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或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危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危害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或有关设计文件。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需提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证明材料。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000117129008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00117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9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7129008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 人 民 政 府 ( 由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承 办 ) ;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标准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3.加强日常巡查督导,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4.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个人)监管档案。对失信企业(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5.个人和组织发现无合法手续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或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危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危害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或有关设计文件。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需提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证明材料。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变更申请 【000117129008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00117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9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11712900802)(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 人 民 政 府 ( 由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承 办 ) ;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标准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3.加强日常巡查督导,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4.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个人)监管档案。对失信企业(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5.个人和组织发现无合法手续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或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危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危害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申请书。 原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与变更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决定书相关的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000117129009】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00117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9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712900901) 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11712900902)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 人 民 政 府 ( 由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承 办 ) ;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征得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提供对桥梁影响的安全评估报告或受影响设施的原设计单位的安全技术意见书,定期检修方案,以及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3.加强日常巡查督导,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4.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个人)监管档案。对失信企业(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5.个人和组织发现无合法手续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或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危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危害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提供对桥梁影响的安全评估报告或受影响设施的原设计单位的安全技术意见书,定期检修方案,以及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首次申请 【000117129009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00117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9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000117129009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 人 民 政 府 ( 由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承 办 ) ;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征得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提供对桥梁影响的安全评估报告或受影响设施的原设计单位的安全技术意见书,定期检修方案,以及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3.加强日常巡查督导,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4.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个人)监管档案。对失信企业(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5.个人和组织发现无合法手续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或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危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危害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提供对桥梁影响的安全评估报告或受影响设施的原设计单位的安全技术意见书,定期检修方案,以及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 变更申请 【000117129009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001171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9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00011712900902)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5.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人民政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征得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提供对桥梁影响的安全评估报告或受影响设施的原设计单位的安全技术意见书,定期检修方案,以及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3.加强日常巡查督导,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4.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个人)监管档案。对失信企业(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5.个人和组织发现无合法手续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或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危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危害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变更申请书。 原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与变更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决定书相关的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发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市)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9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00011713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000117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1003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6.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申请表。 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实施方案(含周边绿地恢复等内容)。 现状绿化图纸(标注树木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建议明确)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级审批权限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000117131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000117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1003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6.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申请表。 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实施方案(含周边绿地恢复等内容)。 现状绿化图纸(标注树木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审批、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级审批权限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10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五、子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2.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000117132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0001171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2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00011713200501) 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3200502) 4.设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 征得绿地产权方或管理单位同意。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绿地恢复方案及出具恢复期限承诺。 申报资料内容有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书。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申请材料(含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的意见、相关产权人的协商协议、明确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期限)。 现状绿化图(附绿地面积、树木清单)、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应提供)。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方案。 明确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期限。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调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级审批权限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000117132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0001171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2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00011713200601) 2.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3200602) 4.设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砍伐城市树木: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公共安全得以保障/病虫害防治需求/对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有效改善其他树木生长条件/树木确已自然死亡;古树名木迁移: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改善生长环境的初衷/公共安全得以保障,还需出具迁移必要性的专家论证意见。 征得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同意。 有施工组织方案、绿化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古树名木迁移方案还需有专家审核意见,有迁移后养护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书。 申请表。 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申请报告 (说明迁移古树名木的理由、地点、数量、时间、实施方案,生长环境不适宜或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专家论证意见)。 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 古树名木迁移后养护措施(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 树木确实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的照片,确实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确已死亡的照片,确实影响其他树木生长的照片(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情形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树木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因应急抢险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在工程完成后备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部分情况需要听证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涉及古树名木迁移需专家评审、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涉及古树名木迁移需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调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级审批权限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新申请 【000117132006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0001171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2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00011713200601) 4.设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砍伐城市树木: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公共安全得以保障/病虫害防治需求/对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有效改善其他树木生长条件/树木确已自然死亡;古树名木迁移: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改善生长环境的初衷/公共安全得以保障,还需出具迁移必要性的专家论证意见。 征得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同意。 有施工组织方案、绿化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古树名木迁移方案还需有专家审核意见,有迁移后养护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书。 申请表。 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申请报告 (说明迁移古树名木的理由、地点、数量、时间、实施方案,生长环境不适宜或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专家论证意见)。 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 古树名木迁移后养护措施(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 树木确实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的照片,确实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确已死亡的照片,确实影响其他树木生长的照片(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情形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树木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因应急抢险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在工程完成后备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部分情况需要听证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涉及古树名木迁移需专家评审、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涉及古树名木迁移需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调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级审批权限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延续 【000117132006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0001171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2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3200602) 4.设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砍伐城市树木: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公共安全得以保障/病虫害防治需求/对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有效改善其他树木生长条件/树木确已自然死亡;古树名木迁移: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改善生长环境的初衷/公共安全得以保障,还需出具迁移必要性的专家论证意见。 征得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同意。 有施工组织方案、绿化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古树名木迁移方案还需有专家审核意见,有迁移后养护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说明延续原因)。 古树名木迁移后养护措施(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 树木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在有效期内)。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 部分情况需要听证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涉及古树名木迁移需专家评审、公示。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涉及古树名木迁移需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调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级审批权限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新申请 【000117132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0001171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2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00011713200501) 4.设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 征得绿地产权方或管理单位同意。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绿地恢复方案及出具恢复期限承诺。 申报资料内容有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书。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申请材料(含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的意见、相关产权人的协商协议、明确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期限)。 现状绿化图(附绿地面积、树木清单)、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应提供。)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方案。 明确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期限。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调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级审批权限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延续 【000117132005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0001171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2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3200502) 4.设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 征得绿地产权方或管理单位同意。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绿地恢复方案及出具恢复期限承诺。 申报资料内容有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表(说明延续原因)。 规划许可手续(有效期内)。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调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级审批权限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11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五、子项: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000117128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00011712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800201) 4.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21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21条 6.监管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许可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的重要内容进行真实性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事中监管。对事中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手段,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及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等方式实施监管。 3.事后处置。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对违法有关人员实施从业限制,并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或限制申请经营许可等惩戒措施。 4.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举报,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书原件一份;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除授权委托书外,信息共享后无需提供); 燃气工程项目规划复印件一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 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原件一份; 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原件一份; 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原件一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核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000117128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00011712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800201) 4.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21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21条 6.监管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4.许可证件名称: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许可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的重要内容进行真实性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事中监管。对事中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手段,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及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等方式实施监管。 3.事后处置。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对违法有关人员实施从业限制,并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或限制申请经营许可等惩戒措施。 4.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举报,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书原件一份;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除授权委托书外,信息共享后无需提供); 燃气工程项目规划复印件一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 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原件一份; 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原件一份; 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原件一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核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1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政府供水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五、子项: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 供水的审批 【000117126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00011712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6003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2)《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 停水和恢复供水方案合理 应急预案真实可靠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根据停水影响程度实施分级管理,对停水影响范围大、停水时间长的进行重点检查。 2.加强信息公开,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按规定提前24小时将停水情况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3.强化供水企业设施运行维护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停水管理,严格控制停水范围和停水时长,及时恢复正常供水,无法及时恢复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5.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停水申请表 停水和恢复供水方案 应急预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 供水的审批 【000117126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00011712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2600301) 4.设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2)《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 停水和恢复供水方案合理 应急预案真实可靠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根据停水影响程度实施分级管理,对停水影响范围大、停水时间长的进行重点检查。 2.加强信息公开,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按规定提前24小时将停水情况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3.强化供水企业设施运行维护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停水管理,严格控制停水范围和停水时长,及时恢复正常供水,无法及时恢复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5.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停水申请表 停水和恢复供水方案 应急预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13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县级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五、子项: 1.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53011700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5301170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53011700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53011700100301) 4.设定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实施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一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权限赋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附件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将涉及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中型(含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附件第十条 大型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权限赋予昆明市行使。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附件二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实施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监管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附件二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实施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已取得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立项批文、备案或核准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3)符合发改、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立项批文、备案或核准的规模、功能、工艺、投资等,内容齐备;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设计;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要求的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备案或核准证 (3)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初步设计文本(含图纸、概算)、勘察报告文件 (5)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7)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8)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第三条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装配式建筑等,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项内容;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工程概算书;有关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工程设计依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如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立项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等审批文件的文号和名称;……工程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①收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接收申请的实施机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②登记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即时登记申请企业的材料,予以登记并编号。登记信息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 ③收件凭证 登记完成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受理人即时给申请企业发放项目编码,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④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①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批;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审批,退回修改;③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县级受理范围: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审批机构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机构决定: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下达行政许可批复的,制作行政许可批复(含电子文档);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作退件处理。 (5)初步设计批复送达:①批复制作,经审定批准的批复文件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印制《XXX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加盖部门公章。②证件送达,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单位下载电子文书,或领取相关纸质文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下载领取的,通过厅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当对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安全要求、环境保护、工程投资、节能减排、抗震设防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复 2.审批结果名称:XXX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变更,应当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依据:《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投资主管部门。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53011700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5301170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53011700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县级权限)(53011700100301) 4.设定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实施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一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权限赋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附件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将涉及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中型(含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附件第十条 大型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权限赋予昆明市行使。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附件二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实施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监管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附件二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实施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已取得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立项批文、备案或核准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3)符合发改、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立项批文、备案或核准的规模、功能、工艺、投资等,内容齐备;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设计;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要求的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备案或核准证 (3)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初步设计文本(含图纸、概算)、勘察报告文件 (5)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7)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8)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第三条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装配式建筑等,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项内容;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工程概算书;有关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工程设计依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如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立项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等审批文件的文号和名称;……工程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①收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接收申请的实施机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②登记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即时登记申请企业的材料,予以登记并编号。登记信息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 ③收件凭证 登记完成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受理人即时给申请企业发放项目编码,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④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①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批;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审批,退回修改;③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县级受理范围: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审批机构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机构决定: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下达行政许可批复的,制作行政许可批复(含电子文档);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作退件处理。 (5)初步设计批复送达:①批复制作,经审定批准的批复文件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印制《XXX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加盖部门公章。②证件送达,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单位下载电子文书,或领取相关纸质文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下载领取的,通过厅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当对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安全要求、环境保护、工程投资、节能减排、抗震设防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复 2.审批结果名称:XXX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变更,应当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依据:《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投资主管部门。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4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五、子项: 1.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000117125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0001171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县级权限)【000117125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县级权限)(00011712500301) 4.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拆除、改动方案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可能影响设施稳定运行的进行重点检查。 2.强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设施日常巡查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方案实施,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 3.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4.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项目建设依据 拆除、改动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施工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000117125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0001171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县级权限)【000117125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县级权限)(00011712500301) 4.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6.监管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拆除、改动方案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可能影响设施稳定运行的进行重点检查。 2.强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设施日常巡查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方案实施,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 3.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4.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项目建设依据 拆除、改动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施工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15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五、子项: 1.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县级权限)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000117124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00011712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县级权限)【00011712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县级权限)(00011712400301) 4.设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2)《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拆除、改动或者迁移方案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补救措施合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稳定运行的进行重点检查。 2.强化城市供水企业设施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工程方案实施,保障供水设施的稳定运行。 3.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4.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拆除、改动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项目建设依据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000117124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00011712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县级权限)【00011712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县级权限)(00011712400301) 4.设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2)《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拆除、改动或者迁移方案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补救措施合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稳定运行的进行重点检查。 2.强化城市供水企业设施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工程方案实施,保障供水设施的稳定运行。 3.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4.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拆除、改动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项目建设依据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16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会 同 文 化 旅游 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五、子项: 1.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县级权限)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000117133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00011713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3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300301) 4.设定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2)《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2)《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会 同 文 化 旅 游 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已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如果没有选址批准文件,应有产权证明)。 2.建设项目对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造成损害,不影响其历史文化价值。 3.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已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5.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应符合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事项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工程项目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开展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评估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通报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4.加强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如果没有选址批准文件,应有产权证明)。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建设工程预算相关材料。 近一个月内历史建筑的正面、侧面、后面照片各一张。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审核,4、现场勘验、开展技术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5、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6、发放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17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会 同 文 化 旅 游 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五、子项: 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 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35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00011713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5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500301) 4.设定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2)《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 3.对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造成损害;不影响其历史文化价值。 4.依法具有对相关不动产权的合法处置权利。 5.完成工程预算编制。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事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评估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通报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4.加强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方是所有权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方是建设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方是非所有权人的,提供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开展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必要性说明。2.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近一个月内历史建筑的正面、侧面、后面照片各一张。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审核,4、现场勘验、开展技术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5、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6、发放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18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会 同 文 化 旅游 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五、子项: 1.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000117134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000117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400301) 4.设定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会 同 文 化 旅 游 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符合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 2. 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造成损害。 3.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构成破坏性影响。 4. 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造成损害。 5. 依法具有对拟拆除不动产的处置权。 6.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事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评估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通报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4.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活动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方是所有权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方是建设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方是非所有权人的,提供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所有权证明文件;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要性说明。 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保护和设计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涉及土地征收的,提供土地征收相关决定。 近一个月内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正面、侧面、后面照片各一张。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审核,4、现场勘验、开展技术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5、公示,6、发放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19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子项: 1.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000117120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00011712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00011712000301)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属于设施权属人;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外)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外)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外)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 【000117120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00011712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县级权限)【00011712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00011712000301) 4.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属于设施权属人;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外)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外)批复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4.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勘验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外)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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