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4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所需材料 | 容缺受理(可后续补交)材料 | 受理地点 | 主管部门 |
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将居民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还应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4.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证明材料;5.经营场所方位图及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6.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经营意见表(使用居民小区住宅经营旅馆业的应当提供有利害关系的本单元或本栋系业主一致同意证明材料)。 |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证明材料。 | 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各乡(镇)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2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1.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声明;2.儿童户口簿;3.儿童身份证。 | 1.儿童户口簿; 2.儿童身份证。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3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1.收养登记证;2.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3.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4.收养关系当事人身份证件;5.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 | 1.收养关系当事人身份证件;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4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1.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的声明材料;2.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3.申请人身份证件。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5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身份证 | 身份证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1.申请书;2.理事会会议纪要;3.财务审计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5.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7 |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慈善组织认定 | 1.申请书;2.承诺书;3.理事会会议纪要;4.财务审计报告;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6.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8 | 基金会申请慈善组织认定 | 1.申请书;2.承诺书;3.理事会会议纪要;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5.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9 |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1.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2.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4.信托文件;5.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6.开设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7.委托人身份证明。 | 委托人身份证明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10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1.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2.重新备案申请书;3.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4.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6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 | 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11 | 工伤认定申请 | A: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云南省工伤事故备案表》。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使用A3纸双面打印); 2.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的提交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4.两人以上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证人须签字(按手印); 5.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单位申报的不必提供);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县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A: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一份); 2.《临沧市职工因工(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张(使用A3纸双面打印),照片一栏需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伤病情况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到医院加盖公章确认),具体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单、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 4.复检材料(申报前两月内开具); 5.书面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背面); B:其他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县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 | 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公告。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劳动关系窗口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4 |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核发(新证核发)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8.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保险公司购买安责险后补交) | 咨询:县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广场路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15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零售新办证)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四邻平面示意图和经营专柜店面位置图);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与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签订的供货协议; 7.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 8.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应急处置措施;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保险公司购买安责险后补交) | 咨询:县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广场路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1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证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 2.中标通知书(按国家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直接发包证明材料); 3.施工合同; 4.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方案; 5.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共享材料; 8.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合同 | 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 | 残疾人办证 | 1.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表;3.残疾人评定表;4.反馈函;5.公示表;6.两寸正规照片。 | 1.公示表;2.两寸正规照。 | 县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县残联 |
18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总规划平面图;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1.总规划平面图; 2.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县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县气象局 |
19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申请书》;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4.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 县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县气象局 |
20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账户、账号开立证明。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21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工程作业 (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3.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4.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22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3.《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 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23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3.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24 | 矿区使用费申报 | 1.《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 2.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3.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1.油(气)田的产量资料;2.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25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项目合同; 3.非居民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5.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1.合同中文译本;2.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26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27 | 护士执业注册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一); 2.身份证;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材料; 6.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彩照; 7.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 | 县卫生健康局 |
28 | 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完税证明、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5.宗地图(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29 | 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复印件); 6.云南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土地分摊面积表(原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复印件); 8.特色包装改造意见单(复印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0 | 首次登记(抵押权)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价值认定书(原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1 | 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 5.完税证明、购房发票(复印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2 | 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_商品房买卖+预抵押转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 5.完税证明、购房发票(复印件); 6.借款合同、价值认定书(原件); 7.不动产预售证明或不动产预售抵押证明(原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3 | 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变更申请、批复(复印件); 5.其他(依变更类型收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4 | 换证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数据库无数据的需要提供)。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5 | 遗失补证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遗失申请、遗失声明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遗失作废公告(原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6 | 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更正情况说明(原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7 | 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 4.借款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原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8 | 注销登记(抵押权)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39 | 注销登记(房屋)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屋注销情况说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县自然资源局 |
40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1.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1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2 | 公司变更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3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4 | 公司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备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5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6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6.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 7.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 8.试制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9.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7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8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9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审)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0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1.孤儿父母死亡的声明; 2.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声明; 3.孤儿户口簿; 4.孤儿身份证; 5.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 6.孤儿、弃婴入福利院手续的材料。 | 1.孤儿户口簿; 2.孤儿身份证; 3.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 4.孤儿、弃婴入福利院手续的材料。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5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1.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强制隔离戒毒等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明; 2.生父或生母死亡证明;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口簿;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口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52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户籍证明、居住证。 | 1.户籍证明; 2.居住证。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共52项:县公安局1项,县民政局9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县应急管理局2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项,县残联1项,县气象局2项,县税务局7项,县卫生健康局1项,县自然资源局12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0项,各乡(镇)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