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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分配方案


来源:  作者:沧源自治县政府   时间:2018-11-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完善准入制度,阳光操作运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动态管理、退出执行、配租配售等制度,做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配范围

  在沧源工作、创业、居住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

  三、审核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准、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初审。用人单位、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初审合格的提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资格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7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所填写的选房区域、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和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配租廉租住房,符合公租房条件的配租公租房,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轮候期不超过2年。

  取得轮候资格的孤寡老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及重点优抚对象、市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属、军队随军家属、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被征收个人住宅的家庭或个人,采取直接配租方式优先配租。

  (七)分配程序及分配过程

  1、在当地社区及社会媒体上发布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

  2、对符合条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放抽签通知书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来抽签的时间。

  3、抽签以先来后到的顺序排队等候。

  4、申请人签到抽签并领取房号。

  5、领取房号后等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入住告知书。

  (八)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入住告知书30日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

  (九)集中配租管理。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单体建筑以栋或单元为主实行集中配租管理。

  四、退出管理

  (一)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1、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2、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3、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必须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含)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含)以上的;

  5、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有以上规定的需要退房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应当为其保留一定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它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八、其他

  (一)本方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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