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校园食品安全监督举报通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陈永江 时间:2024-09-1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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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沧源佤族自治县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校园食堂管理方面 1.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未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未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未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的。 2.学校食堂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的。 3.学校食堂未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4.学校食堂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5.学校食堂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未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6.学校食堂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未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的。 7.学校食堂不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未保持规定距离的。 8.学校食堂未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未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设备或者设施的。 9.学校食堂不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造成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 10.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未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未执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未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的。 11.学校食堂未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相关凭证的。 12.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未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未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的: (1)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未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未查验其食品经营资质的。 (3)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未查验并留存其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 (4)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购货凭证的。 (5)采购肉类未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未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的。 13.学校食堂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4.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1)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学校食堂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未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布置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未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未分柜存放。食品库房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15.学校食堂未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工作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无专人专柜(位)保管,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的。 16.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未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未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未洗净、消毒的。 17.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少于125克,无法满足检验需要,未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且留样食品未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 18.学校食堂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9.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未在餐后及时清除,未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未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未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未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未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的。 20.学校食堂未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未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的。 (二)校园配送食品管理方面 1.学校从配送单位采购的食品,未建立健全校外配送管理制度,未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配送单位,学校未与配送单位签订配送合同(或者协议)的。 2.配送单位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 3.学校未对配送单位进行食品随机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未在配送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处理方式的。 4.对配送学校的食品,未索取相关凭证,未查验产品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配送的食品,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贮存的。 (三)配送企业方面 1.蔬菜、肉制品、预包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未按规定温度、湿度等条件存放的。 2.运输车辆不符合食品运输卫生标准,存在脏乱差、交叉污染等情况的。 3.配送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食品腐败变质或受污染的。 4.配送企业配送物资未执行《沧源佤族自治县2024至2025学年学校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公允价的行为。 5.配送的食用农产品未提供随货检验报告的。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可以通过12315平台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县市场监管局号码进行举报:0883-7125058 (二)现场举报 可直接到沧源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举报。 三、举报处理 (一)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体育部门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经核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希望广大群众朋友积极有序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校园饮食环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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