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办公室 作者:赵诚明 时间:2024-01-2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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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沧源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及临近村寨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段。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在禁燃禁售区域内全天候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勐董镇勐董社区、白塔社区、永和社区,坝卡村、帕良村、永冷村、芒摆村、龙乃村、刀董村9个村(社区)为禁燃禁售区域。 (三)其他禁止燃放和销售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除上述禁燃禁售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 6.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问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七、各乡(镇)、勐省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通告自行废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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