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沧源佤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和政府定价类停车设施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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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刀红霞 时间:2023-12-3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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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发改价发〔2023〕108号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加快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以弥补污水处理成本的要求,并规范调整政府定价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我县污水处理费和机场、医院、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开展定价前成本监审和成本测算,经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补充完善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再次审定批复(沧政复〔2023〕32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调整事项成本监审(测算)情况 (一)污水处理费实地监审情况: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9——2021年三年平均定价总成本为285.3490万元,三年平均污水处理总量为233.7303万M3,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总量为292万M3,三年平均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为1.22元/M3,三年平均单位污水处理收费成本为0.98元/M3,目前我县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平均价为1.183元/M3。 (二)政府定价类停车设施:机场、景区和翁丁景区交通运输服务费于2020年起试运行,试行周期为2020--2022年疫情期间,均未能正常运营,相关性成本不完整,财务制度不健全。定价成本核算在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基础上,综合现阶段配备服务设施设备和试行期试行标准运营总体情况,产生的成本和费用采用预测和分析,对服务定价成本进行测算。 二、听证会情况 听证会应到听证参加人30人,实到29人,未到1人,1号公告发出后无自愿报名参加人,后采取邀请推荐方式产生。听证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经营者人员构成,亦同属消费者代表和其它利益相关方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听证会上,75.86%听证参加人同意听证方案提出标准,22.40%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采纳率为57.14%。听证人会后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梳理听证报告。本次定调价方案的拟定程序和听证报告经云南博川(沧源)律所提出法律意见后补充和完善。 三、调整后收费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 1.收费范围: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县内及供水辐射周边村寨用水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排放)。 2.收费标准(附表1和2):①居民生活用水:现行标准0.85元/M3,调整标准为1元/M3,调整幅度为17.65%。 ②非居民用水:现行标准1.2元/M3,调整标准为1.4元/M3,调整幅度为16.67%, ③特种用水:现行标准1.5元/M3,调整标准为1.6元/M3,调整幅度为6.67%。 3.乡镇定调价机制(附表3和4):按照县内不同区域、规模、处理能效和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统一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按沧源县城同时期标准分两步执行: ①开征起执行满三年:根据县城同时期标准,勐省镇(含农场)按70%执行,其它乡镇按60%执行。 ②三年后:根据县城同时期同标准,勐董镇农村、勐省镇(含农场)按85%执行,其它乡镇按70%执行。 ③勐董镇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已完成并实现污水处理,具备收取处理费条件的,按勐省镇标准执行。 (二)政府定价类停车设施 1.佤山机场:合理调度车辆通行,减少车辆停滞时间,鼓励绿色出行。 ①小型客车(7座及以下或载质量5吨及以下):2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收费标准:超免停时间后3元/小时,同一车辆24小时计费封顶15元/辆。超过24小时长时间停放车辆10元/辆.天。 ②中型客车(8-19座)或载质量5吨以上14吨及以下:2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收费标准:超免停时间后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4元,同一车辆24小时计费封顶25元/辆。超过24小时长时间停放车辆15元/辆.天。 ③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或载质量14吨以上:2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收费标准:超免停时间后7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5元,同一车辆24小时计费封顶30元/辆。超过24小时长时间停放车辆20元/辆.天。 ④同一车辆24小时内20分钟免费停放两次,超过按正常标准执行。 2.县医院停车场:医疗机构属于特殊场所,日常进出车辆较多且次数频繁,应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增强民众获得感,收费时间和标准要有异于其它场所。 ①60分钟内(含):免费。 ②60分钟以上至8小时内(含):收取3元。 ③8小时以上至16小时内(含):收取5元。 ④16小时以上至24小时:收取6元。 ⑤超过24小时长时间停放:5元/天.辆。 ⑥同一车辆在以上收费时段内反复出入,时段内已付费依据多次有效,不得重复计费。 3.景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停放机动车以景区游览车辆和商户自有车辆为主,兼顾部分景区内住宿游客车辆。 ①小型客车(7座及以下)或载质量5吨及以下:90分钟(含)内免费停放,收费标准:超免停时间后3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同一车辆24小时计费封顶15元/辆。超过24小时长时间停放车辆10元/辆.天。 ②中型客车(8-19座)或载质量5吨以上14吨及以下:90分钟(含)内免费停放,收费标准:超免停时间后5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3元,同一车辆24小时计费封顶25元/辆。超过24小时长时间停放车辆15元/辆.天。 ③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或载质量14吨以上:90分钟(含)内免费停放,收费标准:超免停时间后7元首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4元同一车辆24小时计费封顶30元/辆。超过24小时长时间停放车辆20元/辆.天。 ④景区内常住人员、商户、住宿游客等机动车,要做好车辆登记,一户一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4.翁丁景区交通运输服务:用于景区游览交通运输服务,方便游客节省游览时间和提高游览质量。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属游客自愿选择有偿服务,不得与门票捆绑强制消费。 ①往返票:自游客服务中心起,经翁丁老寨、翁丁新村,回到游客服务中心止,20元/人/次。 ②单程票:10元/人/次。 四、健全和调整各类用水分档及定额区间 (一)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文件精神,对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进行调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维持基准水价和定额水量不变,水量分档由原四档改设三档:一档日均用水量定额30 M3以内(含);二档超定额3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收;三档超定额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参看附表2和4)。 (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70号)文件中以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的目标要求,实现“五同”集中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三)随着城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2022年全县年平均居民用水量为26.16吨,阶梯水量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调整安排。即:一级阶梯居民用水量为每月26立方米(含),二级阶梯水量为每月超过26--40立方米(含),三级阶梯为每月超过40立方米以上。 五、完善新增设停车设施收费机制 为避免后期相同或相似领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频繁,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依法新增并取得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资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再另行审批,按以下所列内容参照执行。 (一)车站、港口、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参照机场标准执行。 (二)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按照《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沧源县城区道路机动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沧发改价复〔2020〕110号)所列相应内容和标准执行,如遇调整,从其执行。 (三)县内新建或新增设各类型城市公园停车设施按照《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葫芦湖等城市公园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事项的批复》(沧发改价复〔2023〕90号)文件所列标准执行。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县内新建功能及设施完善的政府定价类停车场(泊位),免停时长30分钟,按以上收费标准执行。临时划定或服务设施不完善的停车场(泊位),免停时长为30分钟,收费标准按以上所列车型减半执行(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原文件中与本通知有不相符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四)县内新增设学校、旅游景区等停车设施,按景区停车 场收费标准执行。新增设医疗服务机构停车设施按县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开办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长免停时间和降低收费标准。但不得擅自缩短免停时间和提高收费标准,变相降低服务。 (六)按照云发改价格〔2020〕1162号文件精神,已制定的县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新能源汽车取消执行停放服务2小时免费优惠政策,依据场所和车型执行同等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七)以上机制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各类执收主体开展以上各项收费和服务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严格落实好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收费事项、标准、依据等内容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并具备相应停放条件,在执行前多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月。 (三)对执行任务的军警、消防、执法、救护、救援救灾、工程抢险、道路养护、清洁保洁、献血、殡葬、新闻采访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对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后,不得再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以上收费事项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1.沧源县城调整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到户表 2.沧源县城调整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到户表 3.沧源县乡(镇)集中供水开征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到户表 4.沧源县乡(镇)集中供水开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特种用水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到户表 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7日 附表1 沧源县城调整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到户表 单位:元
附表2 沧源县城调整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到户表 单位:元
附表3 沧源县乡(镇)集中供水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居民用水到户表
附表4 沧源县乡(镇)集中供水非居民/特种用水开征污水处理费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到户表
注: 以上水价水资源费(农村供水无)、污水处理费不纳入计算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为调整后标准。非居民和特种用水量按月计算定额水量时,以当月实际天数为计算依据。二次加压供水如遇上级政策规定,从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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