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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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源县 作者:沧源自治县政府 时间:2020-07-28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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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沧源县辖区的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办理依据 根据《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八)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实施机关 沧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四、认定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条件 1.本辖区内申报的已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体现临沧市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 1.本辖区内申报的已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且该非遗项目已被认定为市级非遗项目; 2.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或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积极参与非遗公益性服务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广场路339号。 办事窗口: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受理时限 (一)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3.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八、确认收费 本行政确认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广场路339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1.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申请后,在1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2.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13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推荐 通过单位申报、专家组评审、县政府批准等程序后,推荐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准文件后,及时将批准文件送达申报单位。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十一、咨询及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二)监督投诉电话 1.0883-7121385(沧源佤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883-7121369(沧源佤族自治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三)咨询及投诉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广场路339号;邮编:677499。 附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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