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来乡人民政府招聘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工作人员补充招录实施方案 |
来源:勐来乡 作者: 时间:2021-10-1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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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县委编办核定勐来乡购买服务性岗位人员编制文件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勐来乡招聘服务性岗位方案的批复,勐来乡人民政府拟定于近期招考2名服务性岗位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勐来乡招聘服务性岗位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金锋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赵 勇 党委副书记 张永文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来乡监察室主任 洪 云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成 员:查学荟 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李小蓉 组织干事 郑 榕 宣传干事 罗正强 青年干事 张叶珍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陈和志 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招聘方案的制定、公告发布、考评、聘用手续的办理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勐来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赵勇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招聘工作的相关业务。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三、招聘人数及岗位 招聘人数2名,文物保护专职人员。 四、招聘条件 (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3.勤恳务实,能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有沧源佤族自治县户籍; 5.年龄在50岁以下(197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6.需身体健康,无皮肤病和其他传染疾病。 (二)以下人员可予以优先聘用: 以下人员可予以优先聘用:(1)沧源县世居少数民族;(2)失地农民或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申请就业的;(3)属于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如: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4)申请就业的烈士、英模、劳模、见义勇为者、有特殊贡献或因公死亡的遗属、子女等;(5)属我县通过《沧源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办法》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特殊人才的家属、子女;(6)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人员、高级教师、老教师或在职干部职工的未就业家属、子女;(7)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4.有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要求:报名者需填报报名表1份,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原件、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和2张近期免冠正规照。 (二)报名时间:2021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三)报名地点:勐来乡政府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 (四)报名联系人:查学荟,联系电话:0883-7361002。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于10月21日前完成,审查结果将及时通知报考人员。 六、招聘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笔试 1.笔试时间:2021年10月23日上午:9:00—11:00。 2.笔试地点:勐来乡政府小会议室。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比2的比例取前4名进入面试考评。笔试成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面试 1.面试时间:2021年10月23日下午3:00 。 2.面试地点:勐来乡政府小会议室。 3.组织面试操作:结合岗位知识采取现场提问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最后综合成绩得分计算方法:笔试分(占60%)+面试分(占40%)=综合成绩。根据综合得分择优录用。 (三)体检 按照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所在体检医院体检专用公章。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对因体检不合格或弃权而出现缺额的,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拟聘人员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对不影响录用的人员,进行考察试用。 (五)考察 试用期限为3个月。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廉、学。 (六)办理聘用手续 由勐来乡政府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作风不正,有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七)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工资标准的批复》(沧政复〔2017〕123号)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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