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期奖励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作者:王家云 时间:2024-09-0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为进一步推进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推动全县节地生态葬试点工作,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移风易俗、文明节约丧葬,在前期调研并结合推进基层自治工作基础上,县民政局起草了《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期奖励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金旺路49号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邮编:677499),来信注明“《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期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yxmzjbgs@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 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期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法规,云南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云民事〔2018〕37号)文件精神,以及《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节地生态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草坪葬、花葬、撒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地生态葬应在经民政部门备案批准的各类殡葬设施内实施。 第三条 提倡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方式主要包括: 遗体深埋。将遗体深埋于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对安葬地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安葬方式。 骨灰撒葬。在殡仪馆火化或备案划定区域点实行民间火化后,将骨灰撒散或深埋于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对安葬地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安葬方式。 其他葬法。在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进行骨灰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对安葬地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与自然融为一体,以花、树作为标志的安葬方式。 第四条 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奖励时间和办理对象。 本办法实施后,在试点期内(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全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社区),按年给予补助和奖励。申请办理对象为公墓管理单位。 第五条 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补助及奖励标准。 凡是在本县辖区内死亡的居民(含本县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亡故后在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安葬的,根据生态安葬人数给予公墓管理单位资金补助,按照1500元/年/人的标准执行。为鼓励先进,每年对推行节地生态葬工作成效突出的10个村(社区),给予每村5万元先进集体奖励。 涉及在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安葬的居民(含本县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由公墓管理单位进行申领。所有补助和奖励资金作为村(社区)集体经济资金,指定用于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基层自治、推进移风易俗等工作,以及发展村集体公益事业费用。 第六条 节地生态葬奖励领取一年一次,实行事后报账制。按照先检查验收后奖励原则实施,申请节地生态葬奖励资金的村(社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社区)使用的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均为当地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并有公墓管理制度。 (二)村(社区)要建立殡葬问题线索发现报告机制,提升殡葬治理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殡葬改革相关规定,强化村(社区)自治功能,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本年度辖区内不能出现居民擅自占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私立坟头、散埋乱葬、违规建墓等殡葬乱象问题。每季度要有开展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痕迹台账,死亡人员台账管理要齐全规范,实行节地生态葬人员花名册,需与当地派出所户口注销的信息台账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注销人数为准。 (三)村(社区)要注重发扬少数民族优良丧葬习俗,制定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把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有效约束大操大办、殡葬陋习等丧葬活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不良习俗,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村(社区)必须达到第六条所有规定要求。每年12月份由各乡(镇)对辖区内村(社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县民政局审核,次年年初,由县民政局进行实地抽查核验,提出奖励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给予奖金发放。 第八条 节地生态葬试点期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保障,所需资金以省、市级下拨补助奖励资金为主,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各乡(镇)要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村(社区)殡葬服务及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点的管理与监管,提高殡葬服务质量。认真督促辖区村(社区)落实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宣传引导,优化服务环境,主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节地生态葬服务内容。 第十条 突出公益属性,全县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管理单位和村(社区)免费提供所需土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捆绑、引诱家属进行消费,除家属自愿选择的延伸服务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加强档案规范管理,各乡(镇)要督促指导辖区村(社区)建立生态葬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归档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图文清晰。档案资料的使用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保护逝者隐私,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遗体深埋、骨灰散撒等节地生态葬证明,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节地生态葬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村(社区)不得在领取奖励资金后,允许丧属在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点进行硬化、留坟、立碑等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县民政局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退还奖励资金,纠正违规硬化、留坟、立碑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施行期内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