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期奖励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作者:王家云 时间:2024-09-0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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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殡葬改革,紧紧围绕节地、生态、文明、惠民殡葬理念,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倡导殡葬移风易俗,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起草了《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期奖励办法(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目的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少数民族地区节地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前期工作的通知》精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印发了《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沧办发〔2024〕20号),方案明确了试点工作主要任务为着力推进节地生态葬式葬法,保护和发扬少数民族优良传统丧葬习俗,巩固少数民族节地生态安葬阵地基础,出台奖补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规范少数民族节地生态安葬点管理,建立殡葬问题线索发现报告机制五个方面及相应的责任单位。为有序全面推动试点工作开展,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治丧,有效保护和发扬少数民族节地生态传统优良丧葬习俗,推动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县民政局起草了《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期奖励办法(试行)》。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法规,云南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云民事〔2018〕37号)文件精神,以及《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沧办发〔2024〕2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是节地生态葬的定义。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草坪葬、花葬、撒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二是提倡推行的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方式主要包括遗体深埋,骨灰撒葬,及进行骨灰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对安葬地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与自然融为一体,以花,树作为标志的安葬方式。三是进一步明确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奖励时间、补助及奖励标准、奖励对象及条件、资金用途以及违规申领、使用奖金的惩处措施。试点期为两年(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凡是在本县辖区内死亡的居民(含本县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亡故后在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安葬的,根据生态安葬人数给予公墓管理单位资金补助,按照1500元/年/人的标准执行。每年对推行节地生态葬工作成效突出的10个村(社区),给予每村5万元先进集体奖励。所有补助和奖励资金作为村(社区)集体经济资金,指定用于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基层自治、推进移风易俗等工作,以及发展村集体公益事业费用。节地生态葬奖励领取一年一次。实行事后报账制,按照先检查验收后奖励原则实施。每年12月份由各乡(镇)对辖区内村(社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县民政局审核,次年年初,由县民政局进行实地抽查核验,提出奖励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给予奖金发放。节地生态葬试点期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保障,所需资金用省、市级下拨补助奖励资金为主,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奖励。突出公益属性,全县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管理单位和村(社区)免费提供所需土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捆绑、引诱家属进行消费,除家属自愿选择的延伸服务项目除外。任何单位和村(社区)不得在领取奖励资金后,允许丧属在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点进行硬化、留坟、立碑等行为。 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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