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沧源佤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的起草说明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作者:王家云 时间:2024-09-0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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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65号)精神,持续深化殡葬改革,紧紧围绕节地、生态、文明、惠民殡葬,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倡导殡葬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起草了《沧源佤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目的 我县于2011年8月1日由县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沧源佤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殡葬改革深化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效。2011年暂行办法颁布施行至今已13年,现行《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发展和殡葬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央、省、市殡葬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推动生态葬工作,加强殡葬管理,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决定对《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 三、主要内容 《沧源佤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正)》对原《暂行办法》中条款进行删减3条、修改19条、完善6条。《暂行办法(修正)》由原来的三十条变为修正后的二十七条。主要修正重点内容如下:一是对公墓墓地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对不符合现行殡葬管理要求的县城经营性公墓,历史形成的县城老墓地的管理规定进行删减。二是结合机构改革要求,对殡葬执法队伍管理相应的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三是结合深化殡葬领域移风易俗,推行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推动殡葬领域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增加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和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的管理使用规定内容。四是结合依法治理殡葬服务、管理和经营行为相关要求,对原制定的殡、葬、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规范,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依法治理殡葬服务、管理和经营行为,提升殡葬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殡葬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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