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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作者:王家云  时间:2024-09-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殡葬管理相关制度,县民政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金旺路49号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邮编:677499),来信注明“《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yxmzjbgs@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



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和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或者遗体深埋等不留坟头生态安葬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遗体火化和管理

第四条 积极推行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的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六条 县殡仪馆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到县殡仪馆。遗体火化后,县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

第七条 未建有骨灰堂的,骨灰可以临时存放在县殡仪馆骨灰寄存室寄存,寄存时间不得超过90天。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县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骨灰堂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骨灰存放事宜。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八条 骨灰入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从地面起算墓碑限高8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骨灰或者遗体在县、乡(镇)、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安葬的,由该公墓点管理人员做好入葬人员统计台账,统一由各乡(镇)汇总后,每月底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各村(社区)公墓均为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除生态安葬方式外,不得进行其他方式安葬。

生态安葬为对逝者进行骨灰树葬、草坪葬、花葬、撒葬、遗体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对安葬地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

第九条 居民(含本县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所安葬公墓,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进行安葬,但需征得所在县、乡(镇)、村(社区)级公墓辖区管理地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安葬手续并进行统计备案,严禁乱葬乱埋。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实行墓(穴)地实名登记,应当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做好台账登记,墓穴统一编号,安葬时严格按顺序号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夫妻双方,有一方先亡故,健在方可选择单墓穴内合葬,也可预留相连下一个墓穴安葬,待安葬后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和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县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及其节地生态安葬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设施价格及其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安葬(放)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负责监管,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公墓建设自筹资金的筹措和安葬(放)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管养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在县级、乡(镇)级、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安葬的居民(含本县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安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骨灰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未到期迁坟的,须向本公墓管理单位报备后方可迁出,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以退回。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好台账,完善财务管理,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

县民政局负责县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凡具有本县户籍且不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县民政局申领火化补助1000元。免收的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列入县民政局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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