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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作者:王家云  时间:2024-09-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紧紧围绕节地、生态、文明、惠民殡葬,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倡导殡葬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起草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目的

我县于2016年制定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205号),《沧源佤族自治县2020年殡葬改革工作推进方案和2020年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沧政办发〔2020〕31号),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原则、目标、标准、步骤、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和农村丧葬行为,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县民政局起草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沧源佤族自治县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是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或者遗体深埋等不留坟头生态安葬的公共墓地。二是遗体火化和管理。积极推行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的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县殡仪馆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到县殡仪馆。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县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公墓管理。各村(社区)公墓均为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除生态安葬方式外,不得进行其他方式安葬。生态安葬为对逝者进行骨灰树葬、草坪葬、花葬、撒葬、遗体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对安葬地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和村(社区)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县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及其节地生态安葬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四是收费管理。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设施价格及其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安葬(放)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负责监管,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公墓建设自筹资金的筹措和安葬(放)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管养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好台账,完善财务管理,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县民政局负责县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五是奖励和处罚办法。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凡具有本县户籍且不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县民政局申领火化补助1000元。对违反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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