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职能信息 |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作者:肖金兰 时间:2024-08-1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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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信息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推进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科技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宗教关系。指导散居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八)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及推荐使用工作。 (九)指导乡镇、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联系少数民族和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民族经济发展股。负责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综合分析、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探索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做好各种资金和项目的申报工作、规划编制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负责民族经济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检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所有日常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宗教事务股。做好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全县中小学校开展党的民族宗教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县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防治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两个维护”的教育,抓好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拟订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负责宗教方面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整理编撰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承办宗教界人士参观学习等有关工作;承担宗教方面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工作;研究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各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需由行政机关协助处理的有关宗教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和各教之间的关系。指导各种宗教、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按照“三自”方针、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县进行渗透;组织和接待宗教参观、考察团(组)。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宏观管理,指导各宗教协会的工作,负责设计宗教活动场所,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联系宗教界人士的工作。负责南传上座部佛教和基督教及以外的民间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依法对民间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股。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研究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牵头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负责并指导各乡(镇)做好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目标责任制工作;拟订并实施好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承担涉及民族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拟订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相关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承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工作;研究制定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承担相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四)文化教育股。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及文化精品扶持打造等工作;承办大型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指导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工作的宣传教育;牵头组织、协调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联系指导文化宣传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拟订并实施好年度民族文化、双语培训项目资金计划。 (五)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中心。负责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重点问题和专项课题研究;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事务。负责制定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有关工作机制:负责全县民族团结示范创建统筹服务工作;负责相关重要文件、材料的拟报审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示范创建规划和项目计划,负责民族文化理论研究,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宗教等课题调研。督促检查示范项目建设,总结、推广、宣传示范创建经验。承担沧源县民族文化理论研讨,参与指导沧源民族理论学会和民族研究会组织筹备工作,参与民族研究会开展文化联谊等有关活动。协调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负责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办公地址 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广场路69号(县委办公楼一楼)。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负责人姓名 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靳涛。 六、联系方式 0883—7121469,邮箱地址:cyxmjz@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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