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信息 |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陈海明 时间:2024-08-1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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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临办字〔2019〕11号)和《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办发〔2019〕2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策、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勘查、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承担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工作督办督查、档案、机要、保密、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卫、值班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做好外事服务。 2.负责全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和局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承担全局党的思想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发展等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负责联系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督查办公室;执行自然资源督查制度、自然资源督查有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人才规划、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政策法规执法监督股 组织起草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实施意见;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监督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指导和参与全县自然资源执法检查活动;负责来信来访的承接、转办和答复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争议调处有关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自然资源执法培训;指导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用解释;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开发利用权益股 承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有关考核标准;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市、县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行政审批股 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耕地保护监督股 承担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矿产资源管理股 承担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地质环境生态修复股 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国家、省级和市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负责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调查测绘股 承担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落实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基础测绘任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承担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自然资源空间规划股 1.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和审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职权范围内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城乡发展情况,定期开展各类法定规划的评估、检查,组织调整和修订相关规划;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编制申报县级城乡规划工作资金计划,监督、指导城市规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负责职权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依托 “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信息平台,会同发改等部门拟订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清单、近期项目实施计划;参与全县重大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项目的策划、选址工作; 3.负责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县规委工作规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负责上报县规委的建设项目及城乡规划的审核、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县规委相关会议,拟订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负责会议的筹备、记录、决议起草及公示等;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和检查县规委决议的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向县规委报告项目审查决议的实施情况;指导10个乡镇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勐省农场自然资源规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县规委相关文书、印章、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 4.参与沧源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城市交通、供排水、防洪、绿地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地下水资源的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 5.负责全县乡镇、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域内镇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及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县级乡镇、村庄规划工作资金计划;监督、指导镇村规划专项经费的使用;指导镇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 第六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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