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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职能信息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  作者:  时间:2024-08-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机构名称: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

联系电话(传真):0883—7121119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邮箱:cyxtjj119@163.com

通讯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广场路143号

邮编:677499

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2023年局班子成员花名册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分工情况

1

沧源自治县统计局

杨林

党组书记、局长

全面主持县统计局工作,履行机关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抓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及精神文明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综治维稳、安全生产、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具体分管:国民经济综合核算股、地方统计调查队。

2

沧源自治县统计局

肖永花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履行“一岗双责”职责。

具体分管:机关党建、工业、能耗、科技研发、贸易业统计、房地产、投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统计。具体承担: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统计。

3

沧源自治县统计局

肖立全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具体分管:办公室、财务室、普查办公室、档案、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及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安全生产、保密、老干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人才工作、数据处理(网络安全)、创文、创卫、网格管理等工作。

4

沧源自治县统计局

赵春兰

副局长

协助局长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职责。具体分管: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股、统计制度法规股、劳动工资、建筑业、文化产业、妇委会、工会、共青团等工作。具体承担:建筑业。

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临办字〔2019〕11号)和《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办发〔2019〕2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指标和统计管理体系。组织、检查和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二)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建立并管理全县经济社会运行宏观数据库。

(三)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协调开展中央、省、市、县有关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和调查方面的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五)建立完善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对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和重要领域实施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

(六)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定期发布《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公报》,编印《领导干部手册》等,为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分析和咨询建议,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十)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指导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建立并管理县域经济、园区经济统计监测考核数据库。

(十二)协助乡(镇、农场)管理统计员。组织全县统计职称、考试报名工作,指导和管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统计干部开展统计学术研究、文化交流与合作,开展统计资料研究和开发交流。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和机关其它政务、事务性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组织实施统计部门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统计系统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协助管理乡(镇、农场)统计员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统计制度法规股。负责组织拟订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及改革方案的设计管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承办本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和上报;负责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调查审批事项;组织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股

1.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整理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拟订、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县经济社会运行宏观数据库。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非公经济增加值,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资产负债表、资金流量表和国民经济账户;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2.负责县域经济发展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考核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测算;承担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的协调、数据收集、监测结果的抽查和复核工作;对县域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分析。

3.负责文化产业统计:组织实施全县文化产业统计,开展文化产业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县文化产业统计数据,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准确及时的文化产业统计资料、统计分析。组织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专项调查和监测;组织实施劳动力抽样调查、人口抽样调查、群众安全感等调查工作;负责工资统计、就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

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负责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开展粮油畜禽生产消费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业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三产业统计

1.负责工业经济统计: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强对中小企业、非公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指导;开展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

2.负责能耗统计: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能源统计数据;负责对全县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县能源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3.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支撑项目逐一跟踪监测制度;按月向县委、县政府提供固定资产数据;组织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4.负责服务业统计: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服务业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调查;建立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调查方法;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服务业、新兴产业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普查办公室为政府决策和社会需求调查提供统计信息;承担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及信息数据管理;建立、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整理编辑与统计分析;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沧源佤族自治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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